2024年8月26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是有效防治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保障“住得安心”的關鍵舉措。2021年我省出臺《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通過近三年的執行以及《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的出臺,《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的管理需求,主要表現在監管權責有待進一步明確、修復活動安全管理要求進一步提升和“數治智管”有待進一步推進等方面。
二、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7章、42條和2個附件。主要修訂內容為:
(一)職責分工。進一步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職責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門的職責分工。即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原土地用途和用地規劃篩選確定甲類地塊,建立甲類地塊清單,并在清單建立或更新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甲類地塊清單和有關信息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住建部門依責參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技術上指導、支持實施單位落實安全施工措施。對修復后地塊的開發建設進行監督指導。
(二)數治智管。《管理辦法》明確了監管系統的應用場景,對從業單位人員信息記錄、甲類地塊清單、修復方案備案、修復工程過程臺賬記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等重要數據和信息的上傳更新作了明確要求。同時,《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與自然資源部門、住建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要求。
(三)深基坑管理。《管理辦法》規定土壤污染修復管控工程土方深度達到5米以上或存在其他較大危險情形的,需要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論證。方案和論證結論應作為土壤污染管控(修復)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依據。
(四)后期管理。《管理辦法》規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對于存在實施風險管控的、修復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 36600 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其他情形地塊,需要實施后期管理。
三、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原標題:政策解讀《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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