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公開征集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調整和增補項目的通知》,要求2024年9月10日前,有需調整或增補相關的項目,將項目名稱、規模、主要工藝、建設起止年限、既有項目提升改造方案等上報。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集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調整和增補項目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根據《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新污染物等領域污染防治 2024 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浙美麗辦〔2024〕6 號)要求,錨定“市域能力匹配”,推動形成“能力富余、適度競爭”的良性市場局面,現面向公眾征集需調整或增補的項目。請結合《2024年寧波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性公告》(甬環發函〔2024〕22 號)和《寧波市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方案(2023—2025年)》(甬環發〔2023〕37 號,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充分考慮后上報項目。具體要求如下:
一、項目調整或新增均需符合《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深化危險廢物閉環監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環發〔2021〕17 號)要求,嚴控低、小、散項目建設,切實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整體水平。《浙江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負面清單(第一批)》中所列禁止類項目不得上報,限制類項目應謹慎上報。
二、加強排查分析當地危險廢物,綜合考慮利用能力仍有缺口或仍為緊平衡狀態的,優先謀劃增補。對于現有能力充足的項目要謹慎上報,避免項目同質化。
三、鼓勵現有項目提檔升級,支持現有持證經營單位實施技術升級改造,推動資源化水平提升、產品結構優化、污染排放減量。
四、現有持證經營單位改擴建的,需對既有項目進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分級評價達90分以上的,方可實施增補項目。提升改造方案需作為增補依據同步提交。
五、針對已列入《建設方案》且不再實施的項目,同類項目不再增補納入規劃。
如有需調整或增補項目,請于2024年9月10日前將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擬調整或增補項目上報,填寫附件表格,包括項目名稱、規模、主要工藝、建設起止年限、既有項目提升改造方案等。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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