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正式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下稱《規則》)。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設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確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適用的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規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生態環境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
(五)責令限期拆除;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規則》指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裁量基準中二十類特定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應當按照個性裁量基準中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確定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種類;辦理其他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需要認定情節嚴重的情形時,應當按照共性裁量基準中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予以確定。
下面是原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設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確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適用的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
第三條 我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行使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及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量化、補充本規則及裁量基準。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使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使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生態環境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
(五)責令限期拆除;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七條 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的情形包括:
(一)法律規范對同一違法行為規定適用多種非罰款類行政處罰;
(二)法律規范對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定有“情節嚴重的”條件;
(三)法律規范對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定有“拒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條件;
(四)法律規范對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定有可以選擇的裁量空間;
(五)法律規范對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定有其他的條件。
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裁量基準中二十類特定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應當按照個性裁量基準中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確定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的種類;辦理其他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需要認定情節嚴重的情形時,應當按照共性裁量基準中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予以確定。
第九條 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種類的確定:
(一)按照個性裁量基準中的裁量因素,認定相應的裁量因子,根據對應的裁量因子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二)違法行為在不同裁量因素內同時有多個裁量因子的,行政處罰種類按照裁量因子對應的最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確定。
(三)未能認定裁量因子而無法確定為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的,行政處罰種類應當確定為最輕的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運用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發建設的相關信息系統,實現裁量工作的高效、便捷、準確。
第十一條 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案件調查部門應當以本規則和裁量基準為依據,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根據裁量因子提供有關定量證據,并提出非罰款類行政處罰種類裁量的建議。
案件審查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則和裁量基準,對具體案件處罰的裁量建議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案件調查部門未就裁量的建議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和依據,或者相應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案件審查部門應將案件退回案件調查部門進行補充。
經集體討論的案件應當專門對案件的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并隨案卷歸檔。
第十二條 裁量基準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一般違法行為,是指未包含嚴重違法情形及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情形的違法行為。
(二)情節嚴重的,是指具有嚴重違法情形的違法行為。
(三)拒不改正的,是指當事人未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依然存在。
(四)逾期不改正的,是指當事人未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依然存在。
(五)違法行為未改正,是指違法行為的改正內容、改正結果等不符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改正要求。
第十三條 裁量基準中所稱的“以上”“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足”“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十四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的具體情況對本規則和裁量基準適時進行調整和修正。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原標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非罰款類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