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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3—2027年)》印發

2024-08-30 11:31:45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關鍵詞:噪聲污染防治噪聲監測閱讀量:16106

導讀:《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3—2027年)》印發,要求到2025年,全市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群眾反映的突出噪聲擾民問題得到緩解,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3—2027年)》的函
 
  各有關單位(附后):
 
  為貫徹生態環境部等16個部門和單位《關于印發〈“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環大氣〔2023〕1號)要求,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了《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4—2025年)》。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體育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海事局       中國民用航空重慶安全監督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重慶分局       成都鐵路監督管理局
 
  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2024—2025年)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的噪聲污染問題,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學篤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主動服務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實現高效能治理,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堅持統籌規劃、聚焦重點、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積極推動《噪聲法》《行動計劃》等噪聲污染防治要求落實,加強全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推進全市聲環境質量改善,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主要目標。
 
  通過實施本方案,逐漸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壓實治污責任,有效控制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和工業噪聲污染,治理水平明顯提升。全市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聲環境質量逐步改善,到2025年,全市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群眾反映的突出噪聲擾民問題得到緩解,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
 
  二、夯實聲環境管理基礎,健全制度體系
 
  1.推進噪聲污染防治地方法規建設。
 
  貫徹落實《噪聲法》,修訂施行《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開展《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立法調研。(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2.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定和評估。
 
  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及時組織劃定、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并開展聲環境功能區當前劃分情況評估。(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推動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結合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制定《重慶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技術規范實施細則(試行)》,2024年底前指導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各區縣)初步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4.發布噪聲污染防治信息。
 
  建立行業主管部門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噪聲污染防治信息的常態化機制,為噪聲污染防治領域形勢分析提供決策支持,每年公開發布全市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從2025年起,每年公開發布全市噪聲污染防治報告。(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及各有關部門)
 
  5.推動落實地方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
 
  按照國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編制指南要求,未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或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所在的區縣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區縣探索依托噪聲地圖、噪聲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強化噪聲污染防治精準化管控。(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
 
  開展城市噪聲治理評估試點,合理設置行業主管部門噪聲監管考核評價指標,將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等噪聲相關規劃及實施情況、聲環境質量狀況、噪聲監測監管以及污染防治情況等作為城市生態環境治理評估重要內容,并納入重慶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縣等創建。(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及各有關部門)
 
  三、優化規劃布局,加強噪聲源頭管控
 
  6.強化規劃引領約束。
 
  建設“多規合一”協同工作機制,制定或修改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相關規劃時,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落實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要求。(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等)
 
  7.嚴格落實環評要求。
 
  銜接聲環境功能區劃及區域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在制定或修改相關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時,依法開展環評,加強環評中噪聲影響的分析、預測及評估。加大重點行業規劃環評、項目環評及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時”驗收核查抽查力度,加強噪聲源頭管控。(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8.加強交通項目噪聲源頭管控。
 
  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作為綠色公路、美麗公路和公路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科學選線布線,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確需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統籌推進穿越中心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加快推進公共交通網絡建設,加強道路交通與城市軌道交通之間的協調統一,減輕道路交通負荷,降低道路交通噪聲。落實國家民用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審批、機場及其周邊區域相關規劃編制的協調機制和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與限制建設區域的規劃管控要求。(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民航重慶監管局、重慶機場集團、成都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等)
 
  9.優化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布局。
 
  優化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周邊配套設施的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對敏感建筑物的影響。確需要在工業企業、交通干線兩側首排地塊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時,項目設計應滿足國土空間規劃中對噪聲污染相關防治要求。(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等)
 
  10.提高建筑物室內聲環境質量。
 
  明確在既有工業企業、交通干線兩側首排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敏感建筑物建設單位承擔減振降噪措施建設資金,并將敏感建筑的減振降噪措施要求納入項目設計,由屬地政府做好監管,確保有效采取減振降噪措施,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
 
  嚴格落實《建筑環境通用規范》,切實提高新、改、擴建建筑物室內聲環境質量。噪聲敏感建筑物隔聲設計、檢測、驗收等應符合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等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時運用隔聲降噪領域新材料、新技術。(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
 
  11.推廣低噪聲產品和技術。
 
  按照《重慶市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加強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監督抽查,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在電梯檢驗檢測過程中,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噪聲進行測試。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推廣先進技術,鼓勵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推廣公交車、出租車和公務車純電動化;加大充電樁、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推進社會車輛純電動化比率。推動噪聲治理環保裝備制造行業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生態環境局等)
 
  四、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12.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規范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等要求。(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督導工地采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施工過程監督管理,探索從評優評先等方面,推動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嚴格夜間施工證明申報管理,規范夜間施工證明發放,依法督促建筑工地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夜間施工證明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等)
 
  13.壓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及費用,督促施工單位制定、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并加強檢查。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并嚴格實施,優化施工平面布置,科學設置車輛出入口,優化作業時序,合理安排施工流程,降低工地內噪聲,減少施工對周邊影響。(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等)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鼓勵采用裝配式施工、預制施工,嚴禁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落實夜間施工公示公告,并在做好噪聲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加強與周邊社區、居民溝通協調,認真回應群眾來訪和投訴,爭取周邊居民的理解和支持。(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等)
 
  14.推動技術引領。
 
  按照《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目錄》,推廣敏感建筑物區域的建筑施工工地采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鼓勵施工單位采用國內外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路線和技術。(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等)
 
  五、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15.道路交通噪聲防治“一路一策”。
 
  編制道路交通噪聲污染評價的技術指南,劃定交通噪聲污染等級、路段和區域,動態更新全市交通噪聲污染嚴重路段數據庫。(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等)
 
  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運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對交通噪聲影響嚴重區域開展統計、調查、評估,建立重點治理路段清單,分批分期納入區縣級交通噪聲污染緩解年度治理計劃,制定“一路一策”實施方案,落實各項降噪措施。(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及建設(運營)主管部門)
 
  16.嚴格機動車鳴喇叭和高噪聲行為管理。
 
  持續完善道路禁鳴標志設置,在學校、醫院、寧靜小區等重點區域周邊路段,加大違法鳴喇叭查處力度;強化機動車“炸街”行為查處,通過定點設卡、設備取證相結合的方式,全力遏制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速等方式造成的噪聲污染。(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等)
 
  17.加強大型車輛限行、限速管控措施。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科學劃定車輛禁行路段和限制作業時段。加強大型車輛限行、限速管控措施,充分考慮噪聲污染和投訴情況,優化完善大型貨車繞行限行線路方案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布。探索具備條件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建筑施工工地通過合理規劃路線與時段等方式,優化渣土轉運時間,避免夜間施工擾民。(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運輸委等)
 
  18.加強道路改造及養護。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及公路,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全面采用低噪聲技術和材料、改進或取消不必要的減速帶、提升路面平整度、種植綠化帶等綜合措施。(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城市管理局等)
 
  工業企業、建筑工地、居住小區等區域的車輛出入口應采用合理布局、平整路面、優化坡道結構和坡度等措施降低噪聲污染。(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運輸委、市生態環境局等)
 
  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以及聲屏障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維護保養,加強現場巡查力度,及時修繕破損路面、松動井蓋等問題,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合理安排道路改造與養護施工時間,加強道路施工機械設備降噪管理。(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及通訊、燃氣、水務等地下管線建設(運營)主管部門)
 
  19.規范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推動落實《城市軌道交通環境振動與噪聲控制工程技術規范》等相關減振降噪工程措施,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環境振動與噪聲控制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加強對軌道交通線路和車輛的維護保養,依據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運輸委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20.細化鐵路噪聲污染防治。
 
  明確鐵路運輸企業主體責任,細化鐵路噪聲污染治理措施,鐵路運輸企業與相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機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監管。鐵路運輸企業要對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鐵路開展全面檢修和定期巡查,最大程度降低鐵路噪聲影響。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保養,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責任單位:成都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市交通運輸委)
 
  21.推動船舶噪聲污染治理。
 
  機動船舶應按規定合理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加強機動船舶聲響裝置監管。船舶年檢時對于機艙區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機動船舶,限期進行改造,實現噪聲達標。推動港口碼頭運輸車輛及裝卸設備電動化改造,推動船舶受電設施和港口岸電設備改造,加快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責任單位:重慶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委、市生態環境局)
 
  22.強化民用航空器、機場噪聲監管。
 
  建立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協同管控機制。嚴格落實減緩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實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強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綜合治理。通過采取航路航線優化、低噪聲飛行程序、起降跑道優化、運行架次和時段控制、高噪聲航空器運行限制等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噪聲污染。(責任單位:民航重慶監管局、重慶機場集團、民航重慶空管分局)
 
  加強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監測、預警和分析,到2026年底,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監測能力,開展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年均值等值線圖的繪制,相關結果按照規定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責任單位:民航重慶監管局、重慶機場集團、市生態環境局等)
 
  六、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23.加強營業性場所社會生活噪聲監管。
 
  對造成噪聲擾民的KTV、酒吧等娛樂場所以及加工、維修、餐飲、健身、農貿市場、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場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因噪聲反復擾民得不到有效解決,或因噪聲違法收到處罰且屢罰不改的商業經營、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整治噪聲污染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委、市生態環境局等)
 
  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變電站、充電樁或充電場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規范設備選型、優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減振降噪措施并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24.推動非營業性社會生活噪聲降噪引導。
 
  結合全市自發性健身活動開展的實際情況,鼓勵各區縣體育部門對廣場舞健身團隊情況進行摸底并登記備案,引導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規范健身行為。強化體育活動場所管理,體育活動場所管理者根據各場所的社會人文環境情況,因地制宜地落實好活動時段、音量分貝等具體要求,以確保政策落地切實有力,管理引導及時有效。(責任單位:市體育局)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市民自發性健身娛樂降噪引導,明確場地、時段、音量分貝等具體要求。鼓勵建設廣場舞噪聲自動監測、顯示及預警設施。鼓勵建設靜音車廂等寧靜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設置寧靜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推動旅游景區在講解服務中減少擴音設備使用,倡導導游向游客宣講公共場所寧靜素養。(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市生態環境局等)
 
  25.完善社區鄰里噪聲管理舉措。
 
  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加強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市場監管局等)
 
  家庭場所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以及飼養寵物等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干擾。加強防噪聲宣傳,鼓勵社區居民通過公約等形式加強自我管理,減少居民小區噪聲擾民。(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委)
 
  26.建設寧靜小區。
 
  根據國家寧靜小區指導文件,修訂我市“寧靜小區”評分細則,開展創建示范活動,鞏固和深化“寧靜小區”建設成果;每年新增一批“寧靜小區”,并對已有建設成果進行復查;提高社區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重視程度,鼓勵有條件的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和顯示設施。(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委等)
 
  27.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
 
  推動物業服務單位參與噪聲污染防治,將噪聲投訴及調解情況納入優秀物業評選內容。根據“調解優先”原則,充分發揮街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員在鄰里噪聲擾民問題中調解引導作用,將居民反映強烈的噪聲擾民問題化解在基層,降低投訴量;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投訴,并主動協調相關部門解決。(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七、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28.推進工業噪聲實施排污許可和重點排污單位管理。
 
  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加強監管。市、各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按要求發布和更新。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制定噪聲削減計劃,減少對周邊噪聲敏感建筑區域的影響;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29.落實工業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應切實采取減振降噪措施,通過合理布局固定設備、使用低噪聲設備及運輸工具、調整作業時間、改進生產工藝等方式,并按照規定配置吸聲、消聲、隔聲、隔振、減振等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避免噪聲擾民。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建設“靜音工廠”。國有企業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切實發揮模范帶頭和引領示范作用,創建一批行業標桿。(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0.消除城區工業噪聲擾民污染源。
 
  依法關停、搬遷、治理城市建成區內的噪聲污染嚴重企業,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內工業噪聲擾民。(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委)
 
  八、系統推進噪聲監測,嚴格監督執法
 
  31.加快提升噪聲監測能力。
 
  組織布設、調整城市功能區、區域、道路交通等各類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確保點位設置的科學性、代表性、全面性。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在居民投訴熱點地區、寧靜小區、主要交通干道、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和工業園區加密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站(點),統一納入市級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2.嚴格監督執法。
 
  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聯合防治噪聲污染。按照“誰監管誰監測”原則,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噪聲監管部門可委托有資質、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開展噪聲污染監測;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各有關執法部門完善聯勤聯動、信息共享、問題移交等工作機制,強化齊抓共管和聯合攻堅,推動形成協同高效的噪聲污染防治執法工作格局。提升基層噪聲污染執法能力,執法隊伍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探索開展噪聲污染公益訴訟。(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33.強化智慧監管。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探索“遠程喊停”監控系統建設,以“線上監控+線下執法”的方式,對施工單位超分貝施工、超時施工的現象進行及時制止。加強建筑工地渣車進出場線上監管。在居住、學校、醫療等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車站實施交通噪聲智能管控工程,增設噪聲智能監控點,制定實施管控方案,加強違禁鳴喇叭執法力度。納入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根據需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相關的監測、監控信息需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各部門間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溝通協調機制,實現監控信息、噪聲自動監測數據、噪聲投訴、執法信息等同步共享、互聯互通。(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等)
 
  九、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責任
 
  34.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嚴格落實聲環境質量改善主體責任,專題研究,系統謀劃,明確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改善路徑。各相關職能部門嚴格履行行業主管部門噪聲監管責任,制定本領域噪聲管理工作方案,推動實施一批噪聲污染治理工程。
 
  35.嚴格考核獎懲問責。
 
  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根據相關要求,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評價內容,制定考核要求。對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實施約談,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36.開展綠色護考行動。
 
  制定高、中考等特殊活動期間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并提前向社會公告。在高、中考等特殊活動期間開展建筑施工、社會生活、道路交通和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以考點周邊區域為重點,著重檢查“禁噪”措施落實情況,督促引導各單位落實噪聲防治措施,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的考試環境。(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等)
 
  十、強化科技教育支撐,構建社會共治良好局面
 
  37.推動噪聲污染防治隊伍建設。
 
  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領域的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建立多層次專家庫,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38.加強科技支撐。
 
  支持開展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及監測領域科技創新,探索敏感建筑集中區域、投訴熱點區噪聲源解析,提高噪聲投訴處理效率;開展低頻噪聲等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研究;促進噪聲治理技術提升,推動噪聲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的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加強前瞻性研究,積極鼓勵和支持全市科技創新主體加強噪聲排放對環境污染、健康影響等方面的研究。積極引導本地環保等相關企業投入噪聲污染治理行業,加強對重點行業和重點噪聲源治理示范項目的支持和引導。(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
 
  39.強化宣傳引導。
 
  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電視、廣播、互聯網、自媒體、短視頻平臺、有聲讀物等新聞媒體作用,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加強噪聲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科普知識以及居民日常行為準則等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開展公益講堂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等普及活動,引導群眾在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保持安靜生活習慣,倡導公眾參與監督,提高全民寧靜素養,合力推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主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
 
  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經濟
 
  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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