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下達2024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并調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通知
浙財資環〔2024〕42號
各有關市、縣(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分局):
根據《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36號)、《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46號)、《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2〕28號)、《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43號)和《財政部關于下達2024年水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第二批)的通知》(財資環〔2024〕62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24年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預算的通知》(財資環〔2024〕66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預算的通知》(財資環〔2024〕63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24年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預算的通知》(財資環〔2024〕64號)要求,結合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有關規定,現將2024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下達給你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達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17025萬元,相應追加相關市、縣(市)2024年“2110302水體”支出預算指標。
二、收回《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下達2023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財資環〔2023〕35號)中的江山市“光大環保能源(江山)有限公司年脫附再生10000t廢
活性炭資源利用中心建設項目(一期二期)”項目預算212萬元;
下達2024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39832萬元,統籌用于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項目,相應追加(追減)相關市、縣(市)2024年“2110301大氣”支出預算指標。
三、下達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2672萬元,相應追加相關市、縣(市)2024年“2110307土壤”支出預算指標。
四、下達2024年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第二批)810萬元,相應追加相關市、縣(市)2024年“2110402農村環境保護”支出預算指標。
五、請各有關市、縣(市)按照資金和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加快預算執行,強化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同時,落實生態環保項目儲備制度有關要求,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盡快形成有效投資,避免“資金等項目”。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整治)資金支持范圍。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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