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征求《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自動
監控系統的建設安裝和運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監管水平,不斷規范對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訂了《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8月26日前參照反饋意見建議格式(見附件2),將意見反饋至指定郵箱kejianchu@tj.gov.cn。
附件:1.《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修訂)》
(征求意見稿)
2.反饋意見建議格式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修訂)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污染源監督管理,規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切實發揮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視頻監控設施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固定污染源現場,包括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采樣裝置、
數據采集傳輸器、儀表、
傳感器等設施。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采樣監測點位視頻監控設施應能監控所有采樣探頭、監測孔、監測及運維活動。站房內視頻監控設施應能監控自動監測分析儀表、數據采集與傳輸裝置、標準物質存放區域等可能影響監測數據質量的關鍵部位。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包括用于對固定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計算機機房硬件、視頻等監控設備。
第四條【資金來源】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的安裝和運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經費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第五條【生態環境部門職責】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日常監管。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市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對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情況進行抽查;指導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驗收和運行維護等進行日常監管;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管理需求,負責區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對本行政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查處;負責核實事中調度、事后督辦情況,并及時在督辦平臺進行反饋,對涉嫌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要及時處理,并在督辦平臺反饋調查、處理處罰信息。
第六條【排污單位責任】重點單位是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主體,責任有:
(一)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按要求完成信息公開,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二)提供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和運行維護必需的房屋、交通、水、電、安全、防火、防盜、防漏、通訊等基本條件;
(三)在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前,確保排污口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
(四)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組織驗收;
(五)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建立本單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和相關記錄;
(六)將本單位自動監測設備按照有關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穩定聯網,保證當年累計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不低于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七)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如實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上標記生產工況和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情況。排污單位按照規則標記的,視為已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以不再提交相同內容的紙質報告。對于異常情況未及時標記所產生的事中調度、事后督辦信息,重點單位應如實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上報異常原因,并在及時在督辦平臺進行反饋。
(八)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保證執法人員到廠后15分鐘內進入廠區,進入廠區后可在15分鐘內進入監測站房,如實回答執法人員的詢問,并提供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及相關記錄;
(九)配合執法人員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技術指標抽檢的現場測試并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技術指標抽檢結果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二章 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和運行維護
第七條 【安裝范圍】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名單:
(一)屬于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
(二)屬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的;
(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廢氣、廢水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自動監測設備管理的。
第八條 【安裝時間要求】重點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安裝,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3個月內,應當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調試和聯網。新列入當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于名錄發布后6個月內實現有效數據穩定聯網。
第九條 【排放口要求】重點單位應當在下列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規定要求的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和廢水排放口;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三)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中明確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四)重點單位通過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篩選后,仍難以確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放口的,可以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且具備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技術方案,確定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五)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排放口。
第十條【監控指標要求】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鍋爐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一般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二)電力企業發電機組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一般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氣的可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三)垃圾焚燒爐和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一般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氫以及相關工藝參數(包括煙氣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和爐膛內溫度等);
(四)工業爐窯的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一般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相關煙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等);
(五)廢水排放口監測項目一般包含化學需氧量、氨氮、pH、流量,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與水溫有關的,還應安裝溫度計。納入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氮、磷重點排放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監測總氮和(或)總磷兩項污染物;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形。
第十一條【補充要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文件和標準有其它要求的,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項目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安裝、聯網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測設備應當選用經生態環境部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產品;若監測項目對應的自動監測設備暫無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產品,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
(三)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數據傳輸采用數字接口直連。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完成安裝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后60個自然日內,重點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自行組織完成驗收工作,且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當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應于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備案。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整套采樣單元或整套分析單元設備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60日內重新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向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運行維護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重點單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者使用說明書;
(三)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定期校準,定期開展手工比對校驗,并制作校準、校驗記錄;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注明物質名稱、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保證標準物質或質控樣標注濃度與實驗室測定結果誤差符合技術指標要求;
(四)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事故等突發原因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在管理平臺對相應時段進行如實標記,于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并按要求完成校準校驗;停運期間,重點單位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手工監測數據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及時在管理平臺進行標記,同時將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五)自動監測設備的整套采樣單元或分析單元設備需要進行更換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備更換,實現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停運期間,重點單位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并報送監測數據,同時將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六)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設備更換不能正常使用期間,重點單位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其實驗室建設運行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若采取委托監測的形式,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七)重點單位出現生產或治污設施停運、非正常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日常維護、校準、核查比對等情形時,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在管理平臺對相應時段進行如實標記,并在事后上傳相關憑證。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原因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傳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完成人工標記,并留存證明材料備查。相關行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自動監測數據及相關記錄應至少保存5年,保證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可在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上調取查閱;相關記錄關鍵信息應完整,至少包括日常巡檢、停運、故障及其處理、易耗品更換、標準物質更換和校準、校驗記錄等;
(九)企業生產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變化時,自動監測數據應能及時響應,且變化趨勢符合邏輯。
第三章 視頻監控設施的安裝和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安裝要求】重點單位應當在實施自動監測的廢水、廢氣采樣點位和監測站房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鼓勵在其他監測點位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六條 【存儲要求】視頻數據存儲在現場的硬盤錄像機中,存儲時限不少于1年。
第十七條 【技術要求】視頻監控設施應可實現視頻實時傳輸或遠程訪問。
第十八條 【責任要求】排污單位負責視頻監控設施的正常使用及運行維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響應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設專人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每日查看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對超標、異常情況及時響應處理。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現場檢查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超標、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調查;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進行例行檢查,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數據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經驗收合格并正常運行的,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數據使用原則】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時,按照排污許可證、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國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點單位依據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對異常數據進行標記的,標記后的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或達標的依據;
(三)自動監測數據用于計算排放量時,重點單位依據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修約補遺的數據可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重點單位應通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的信息平臺,依法、如實公開其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等環境信息。
第五章 違法情形認定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規定對自動監測設備組織驗收情形認定】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超過規定期限未組織驗收或未按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驗收的,視為未按規定對自動監測設備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情形認定】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未安裝的;
(二)按照規定應實施自動監測的監測指標,未實施自動監測的;
(三)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未按生態環境部門時限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情形認定】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一)應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未聯網的,或應傳輸的監測指標未傳輸的;
(二)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未按時限要求完成聯網的。
第二十七條 【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情形認定】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抽檢時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未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對異常數據進行標記,且超過12小時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停運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正常運行,未安裝使用備用儀器或者采取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手工監測頻次不滿足規定的;
(四)擅自停用、移動或者改變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
(五)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情形認定】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
(二)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監控的;
(三)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的;
(四)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五)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六)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擅自修改儀器參數的;
(七)其他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第二十九條 【超標排放情形認定】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超標排放:
(一)二十四小時內廢氣排放濃度出現三次有效小時均值超標的;
(二)二十四小時內廢水排放濃度出現三次有效監測數據超標或者有效日均值超標的;
(三)二十四小時內廢水pH值六個實時數據超標的。
第三十條 【拒不配合情形認定】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一)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不配合進行儀器標定等現場測試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
(四)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
(五)其他妨礙、拒絕現場檢查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9月26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