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四川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號)《四川省司法廳關于推行“一目錄、五清單”精準高效監管執法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現于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有意見建議,可通過在線留言反饋。
聯系人: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王凌云
聯系電話:028-80589135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8月14日
附件: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docx
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四川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號),切實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根據《四川省司法廳關于推行“一目錄、五清單”精準高效監管執法的通知》,制定本清單。
一、不予處罰清單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但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限、內容公開環境信息(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建設單位的環境保護設施已驗收合格,并編制了驗收報告,但未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四)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產生一般固體廢物的單位按照規定管理固體廢物,未建立管理臺賬,但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但未按照規定提交執行報告、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七)工業涂裝企業未建立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臺賬,但使用的生產原料、輔料均為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判定適用《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的,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八)行政相對人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免予處罰清單
初次違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0.2倍、日污水排放量≤0.1噸、5≤pH≤6或者9≤pH≤9.5,立即停止排污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倍數≤0.2倍,立即停止排污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噪聲超標≤3分貝,立即停止排污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因設施故障、維修等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產安全等原因無法實施停產,企業在應當知曉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主動書面報告環境主管部門并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個人(個體工商戶)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活動,重量低于200公斤,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
(六)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建設項目“未批先建”被檢查發現后3個工作日內主動實施關閉或者停止建設、拆除涉案設備或者恢復原狀等措施,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
(八)建設項目“未驗先投”,建設單位已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污染防治設施已按要求建成并正常運行,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被檢查發現后企業自行停止生產,及時開展驗收工作或者實施關停等措施的;
(九)不屬于國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監測網點,已規范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但未按照規定定期開展監測,且7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排污單位未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且在責令改正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十一)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按照規定管理危險廢物,未建立管理臺賬,但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二)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三)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四)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五)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但未填報排污信息,且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六)未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已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但未進行應急預案備案、未開展應急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且未發生應急事件,在7個工作日按照要求內完成整改的;
(十七)其他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三、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
(六)行政相對人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從重處罰清單
(一)兩年內因同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二)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或者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環境影響后果的;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五)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有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形的,從其規定。適用本清單可能導致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的,或者裁量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依程序經案件集體討論決定后調整適用。
對符合不予或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等規定,充分調查取證,履行陳述申辯、法制審核等程序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本清單中的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生態環境保護類違法行為。經詢問當事人,查詢日常監管信息、行政處罰案件管理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兩年內未發現當事人有生態環境保護類違法行為的,可以確定為初次違法。兩年內認定時間節點為當事人在兩年追溯時效內(例2024年5月20日立案,應當追溯至2022年5月21日)。
本清單中的同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是指以同一法律、法規或規章條款項進行查處的違法行為。
本清單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與《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一致處以本清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