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解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說明
——2024年4月25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丁志松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修改必要性及過程
(一)修改《條例》是貫徹落實國家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的內涵,從加強源頭防控、強化分類治污、推動社會共治、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1998年施行的《條例》已不適應新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二)修改《條例》是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市噪聲投訴居高不下。2023年,受理噪聲污染類信訪投訴14.8萬件,占環境信訪投訴78.5%。通過修改《條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
根據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在市人大常委會主導下,成立了起草工作組,市生態環境局具體承擔起草工作,對《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進行了審查,并就部門職責分工問題與生態環境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多次溝通協調。為與《噪聲污染防治法》保持一致,并將條例的規范對象僅限定為人為噪聲,故將《條例》名稱中“環境”二字刪除,變更為《合肥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經征求意見、會議研究等程序,形成了《合肥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4月1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并形成《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合肥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八章六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堅持標本兼治,加強源頭防控。一是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提出要求。二是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不得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應當逐步實行噪聲污染分區管理。三是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城市交通干線之間應當保留規定的退讓距離,退讓區域內不得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四是對住宅樓內電梯、配電設施等共用設備噪聲防治提出要求。(第七、十五、十六、三十五、四十八條)
(二)堅持精準治污,強化分類管理。一是對于工業噪聲。要求排放工業噪聲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二是對于建筑施工噪聲。規定建設單位設置噪聲污染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施工單位按規定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三是對于交通運輸噪聲。規定公安機關牽頭設置禁鳴路段標志、標線。禁止駕駛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明確先房后路、先路后房、既有路房三種情形下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四是對于社會生活噪聲。規定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開展廣告宣傳。在中小學校等周邊及住宅區,不得開設娛樂場所。在公共場所開展體育鍛煉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相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第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二十八、三十四至三十六、三十八、四十、四十三條)
(三)堅持凝聚合力,推動社會共治。一是要求村居、社區協助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對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并可依法調解相關糾紛。二是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公開噪聲舉報處理機制。三是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以及公共場所管理者的管理責任。(第五、六、四十三、四十七條)
(四)關于合肥特色。一是聚焦突出問題,制定防噪實招。對公眾重點關注的交通干線、廣場舞、夜間施工、機動車“炸街”、共用設備運行等噪聲污染問題,拿出了許多新招實招硬招。二是堅持依法治污,細化法律責任。圍繞生產、銷售、使用落后設備以及在公共場所開展體育鍛煉、使用家用樂器、開展室內裝修等產生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對《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處罰明確了查處部門。此外,該條例的出臺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頒布后,長三角地區首部修改出臺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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