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饒市鉛山縣某科技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上饒市鉛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鉛山縣某科技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建設的“年產汽車天窗30萬套、汽車支架緊固件1500萬套等汽車配件項目”在未取得環評審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經查,該公司項目環評報告書正在提交審查,檢查時處于停止建設狀態,已建設廠房3棟,廠房內未安裝生產設施。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但鑒于該公司處于廠房建設階段且未安裝生產設施,主動停止建設,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正在積極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第1項的規定,符合免罰的條件,經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并對該公司進行教育指導。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這不僅是一種執法方式的轉變,更是柔性執法、包容審慎監管的生動展現。通過對企業進行教育指導,不僅能夠普及法律法規,將指導幫扶貫穿于執法全過程,幫助企業及時理解和掌握新環保政策法規、提升環保管理能力,規范自身行為,還能夠傳遞出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的關心支持與服務,改善企業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政企之間的良性互動。
案例二:上饒市萬年縣某建材公司廠區貯存原物料未進行密閉貯存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上饒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萬年縣某建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臨時混凝土攪拌站廠區內部分原材料(沙土)露天堆放且未進行密閉貯存或其他圍擋覆蓋措施。上饒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建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其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24年3月執法人員到該企業開展整改情況現場檢查,該建材公司已將廠區內生產設施全部自行拆除完畢,現場已恢復原狀。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但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三)大氣污染類第1項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的規定,符合免罰的條件,經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并對該公司進行教育指導。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輕微免罰清單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充分彰顯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既能使企業認識錯誤,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又體現了執法的“溫度”,有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現法律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案例三:上饒市玉山縣某眼鏡制造公司危險廢物貯存間未按規定張貼標識牌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上饒市玉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玉山縣某眼鏡制造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危險廢物貯存間未按規定張貼危險廢物標識牌。
【查處情況】
該企業危險廢物貯存間未按規定張貼標識牌的相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但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四)固體廢物污染類第1項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符合免罰的條件,經集體討論決定對該企業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包容審慎執法,進一步強化指導幫扶,在堅守生態環境質量底線的基礎上,堅持柔性執法,實行輕微免罰,兼顧執法“剛度”和“溫度”,推進執法理念向“執法+服務”轉變。同時進一步提高了企業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意識,促使企業做到危險廢物管理規范化,督促企業履行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切實防范環境風險。
原標題:上饒市公布一批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典型案例(輕微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