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已于7月29日經市人大常委會一審,根據一審審議意見,形成了
《吉安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條例》)。吉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將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12日前。
《條例》適用于吉安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但放射性廢物和排入水體的工業廢水的污染防治不適用,要求堅持統籌規劃、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綜合利用、合理處置、全程監管、污染擔責和社會共治。
《條例》提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數字化建設,利用統一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實現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全流程數字化管理。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應急管理、科技、稅務等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條例》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二)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三)工業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四)涉及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資金使用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條例》指出,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核實受托方的營業執照、經批準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道路運輸許可證及相關承運人員的資質和證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文件,結合現場勘察等方式,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及時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另外,《條例》鼓勵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將性質單一、環境風險可控的工業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者工業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定向利用,定向利用單位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對工業固體危險廢物進行定向利用的,可以不按工業危險廢物管理,并且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對屬性不明、無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因原材料、生產工藝改變可能導致屬性發生變化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條例》還明確了一系列違法違規處置措施:
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對其相關活動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申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其中,涉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工業危險廢物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委托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還應當與受委托方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工業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工業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吉安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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