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組織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進行了修訂。為廣泛聽取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可通過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反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4日。
聯系人:楊凱
地 址:大沽路100號 郵 編:200003
電 話:(021)23117307 傳 真:(021)63555912
電子郵箱:kyang@sthj.shanghai.gov.cn
關于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第號,以下簡稱《公告》)和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本市區域內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告》和本通告實施后的企業,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包裝印刷和工業涂裝等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后,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
二、《公告》實施前的企業,除火電(不含燃煤電廠)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外,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后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三、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四、對于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按相應的地方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頒布嚴于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則地方行業排放標準需進行修訂,修訂前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修訂后,則執行地方行業排放標準。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附件:已實施的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8日

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站注明“來源:環保在線”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環保在線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環保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站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本站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環保在線)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其他媒體、平臺或個人從本站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環保在線”,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
鑒于本站稿件來源廣泛、數量較多,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與本站聯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聯系電話:0571-87759680;郵箱:hbzhan@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