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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08-09 10:23:11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關鍵詞:碳交易CCER閱讀量:30084

導讀:《重慶市“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支持與指導下,參與“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開發和低碳場景建設。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美麗重慶建設,探索碳履約、碳中和、碳普惠的轉換路徑,推動“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體系(以下簡稱“碳惠通”體系)有序、規范運行,助力產業轉型、生態價值轉化、居民增惠,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重慶市“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碳惠通”體系的建設、運行及其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是“碳惠通”體系的主管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碳惠通”體系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建立動態評估機制,根據“碳惠通”體系運行情況,完善各項制度、規則,優化管理流程。同時,《辦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支持與指導下,參與“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開發和低碳場景建設,拓寬重慶市“碳惠通”項目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QCER)的消納渠道。
 
  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登記主體應為項目業主。每個減排項目一年最多登記一次。工程類項目減排量計入期不超過5年,碳普惠類項目減排量計入期不超過10年,生態碳匯類項目減排量計入期不超過40年。
 
  《辦法》還提到,擬探索將碳減排、碳積分良好的企業、個人等參與主體名單向征信、金融機構推送,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基于碳普惠減排量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充分發揮金融對低碳領域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對積極參與“碳惠通”體系建設工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在開展氣候投融資工作、評先評優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原文如下↓
 
  重慶市“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美麗重慶建設,探索碳履約、碳中和、碳普惠的轉換路徑,推動我市“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體系(以下簡稱“碳惠通”體系)有序、規范運行,助力產業轉型、生態價值轉化、居民增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碳惠通”體系的建設、運行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碳惠通”體系建設遵循政府引導、市場導向、自愿參與、惠民利企的原則,構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四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是“碳惠通”體系的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碳惠通”體系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建立動態評估機制,根據“碳惠通”體系運行情況,完善各項制度、規則,優化管理流程。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負責轄區內自愿減排活動的宣傳引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等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支持與指導下,參與“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以下簡稱減排項目)開發和低碳場景建設,拓寬重慶市“碳惠通”項目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QCER)的消納渠道。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建設“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管理服務機構為“碳惠通”體系提供管理和技術支撐,通過管理系統受理減排項目和CQCER的登記、注銷申請,記錄減排項目和CQCER的相關信息,并對減排項目有關活動進行檢查。管理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CQCER歸屬和狀態的最終依據。
 
  重慶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為CQCER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交易設施和交易系統,以及提供資金結算、信息發布等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交易活動,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
 
  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公開競爭比選確定“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平臺(以下簡稱“碳惠通”平臺)的運營主體(以下簡稱運營主體),負責“碳惠通”平臺建設和市場化運營管理。運營主體應按照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碳惠通”平臺建設總體部署要求和年度目標任務,開展減排場景搭建、碳普惠商城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工作需要邀請行業專家為“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以下簡稱方法學)、減排項目等相關工作提供建議和意見。專家應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工作,并對出具的專家意見負責。
 
  第八條  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可按有關規定參與“碳惠通”相關活動,申請開設碳賬戶。參與市場交易時,應按交易規則到交易機構開設交易賬戶。
 
  第九條  依據本辦法,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方法學開發、減排項目申請、審定與核查機構管理等配套規則。
 
  第二章  方法學管理
 
  第十條  方法學制定應符合國家和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打造“33618”制造業集群體系、鄉村振興等重大戰略導向,引導社會綠色低碳實踐的領域。
 
  第十一條  按照科學性、普惠性、額外性、適用性等原則,方法學分為工程類、生態碳匯類、碳普惠類。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方法學,作為相關領域減排項目實施與審定、減排量核算與核查的依據。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應對氣候變化戰略及階段性目標等因素,適時對方法學進行修訂或廢止。方法學使用主體或相關方也可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方法學修訂建議。
 
  第三章   減排項目與減排量管理
 
  第十四條  減排項目和CQCER分為工程類、生態碳匯類、碳普惠類。
 
  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的減排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真實性、唯一性、額外性,其中碳普惠類項目還應具有普惠性;
 
  (二)屬于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方法學支持領域;
 
  (三)項目投入運行時間應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
 
  (四)符合市生態環境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屬于法律法規、國家、重慶市政策規定有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項目,或者納入全國和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項目,不得申請減排項目登記。
 
  第十六條  經登記的減排項目可以申請CQCER登記。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則;
 
  (二)符合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方法學;
 
  (三)產生于2021年9月14日之后;
 
  (四)產生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
 
  (五)符合市生態環境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申請減排項目、減排量登記的,應當按照方法學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減排量核算報告等資料,并委托審定與核查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審定或核查。項目業主不得委托負責項目審定的審定與核查機構開展該項目的減排量核查。
 
  項目業主申請登記前,應當通過管理系統上傳項目設計文件、審定報告、減排量核算報告等申請材料。管理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后,在互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二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眾可以提出意見。經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公開答復后,項目業主可正式提交項目申請。項目業主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項目業主在減排項目計入期內可以分期申請減排量登記。每期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五年以內。核算周期以整年為計算單位,一個核算周期至少為一年。
 
  項目設計文件、減排量核算報告等所涉數據和信息的原始記錄、管理臺賬應當在該項目最后一期減排量登記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條  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對申請登記減排項目的以下事項進行審定,并出具項目審定報告:
 
  (一)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二)是否屬于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方法學支持領域;
 
  (三)方法學的選擇和使用是否得當;
 
  (四)是否具備普惠性、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
 
  (五)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是否對可持續發展各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審定報告應當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項目審定結論,以及公示后補充項目業主對公示期間收到的公眾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對項目審定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項目審定報告中作出承諾。
 
  第十九條  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對申請登記的減排量核算報告的以下事項進行核查,并出具減排量核查報告:
 
  (一)是否符合項目方法學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項目是否按照項目設計文件實施;
 
  (三)減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則。
 
  減排量核查報告應當確定經核查的減排量,并公示后補充說明項目業主對公示期間收到的公眾意見處理情況。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對減排量核查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減排量核查報告中作出承諾。
 
  第二十條  管理服務機構收到減排項目或減排量正式登記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的規范性進行審核,組織開展技術評估并出具技術評估意見。項目業主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專家評審意見或評估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技術評估意見,按照CQCER供需平衡原則,審慎、有序對符合要求的減排項目或減排量出具登記函。管理服務機構根據登記函在管理系統上登記。
 
  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登記主體應為項目業主。每個減排項目一年最多登記一次。工程類項目減排量計入期不超過5年,碳普惠類項目減排量計入期不超過10年,生態碳匯類項目減排量計入期不超過40年。
 
  第二十一條  經市生態環境局認可的審定與核查機構可開展減排項目審定及減排量核查工作,出具審定與核查報告。
 
  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重慶市相關規定,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公正、獨立和有效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審定與核查機構不得與項目業主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利益關系。
 
  第二十二條  已登記的減排項目出現項目業主主體滅失或項目不復存續等情形的,經管理服務機構調查核實后,對已登記的項目進行注銷;已登記的減排量出現項目業主主體滅失等情形的,經管理服務機構調查核實后,對已登記的減排量進行注銷。項目業主可以自愿申請對已登記的減排項目、減排量進行注銷。減排項目、減排量注銷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注銷后的項目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四章  CQCER交易
 
  第二十三條  重慶市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CQCER,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國家或我市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第二十四條  CQCER可用于重慶市碳市場配額履約抵銷(工程類、生態碳匯類、碳普惠類抵銷比例另行規定)、自愿減排市場交易、會議(活動)碳中和等。生態碳匯類核證的減排量可用于司法認購,具體項目范圍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有關規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等交易主體可以通過交易系統進行CQCER交易,交易方式可采取協議轉讓、公開競價或者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主體不得通過欺詐、相互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哄抬物價或者擾亂重慶市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
 
  第二十六條  納入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配額管理單位使用CQCER進行履約時,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履約抵銷申請,由市生態環境局對符合履約相關規定的履約抵銷申請予以確認。
 
  配額管理單位購買CQCER進行履約的,使用比例按照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1噸CQCER抵銷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等自愿使用CQCER,用于抵銷自身運營或者會議、活動產生的碳排放量,從而實現碳中和。
 
  鼓勵生態環境侵權人認購生態碳匯類CQCER,用于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
 
  鼓勵項目業主出于公益等目的,自愿注銷或無償提供其所持有的CQCER。
 
  第二十八條  CQCER交易參考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定,根據需要可另行制定交易規則。
 
  第二十九條  已用于重慶市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配額清繳、會議(活動)碳中和等用途的CQCER,應當在管理系統中予以注銷,且不可以重復使用,有關注銷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第三十條  管理服務機構、交易機構與運營主體應當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化建設,有關系統之間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相關系統應及時變更CQCER的持有數量和持有狀態等相關信息,實現CQCER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章  低碳場景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運營主體負責統籌“碳惠通”平臺管理、運行等工作,負責制定“碳惠通”低碳場景評價規范、公眾行為減排量計算、碳積分轉換等規則。
 
  第三十二條  鼓勵有意愿且已實施低碳場景管理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協會等社會組織單位按照建設規范創建低碳場景,與運營主體協商一致后,將低碳場景納入“碳惠通”平臺。
 
  第三十三條  探索完善城市生活終端消費與公眾低碳行為有機銜接路徑,鼓勵社會各類生活終端消費商家接受公眾碳積分,形成公眾碳普惠行為與商家經濟效益相互協同格局,實現公眾獲益、商家增收、全社會減排的碳普惠良性循環新模式。
 
  第三十四條  運營主體負責采集或匯集各類低碳場景內經公眾授權的低碳行為數據,并依據有關規則將公眾低碳行為量化轉換成碳積分,發放至公眾碳賬戶。公眾持有的碳積分可在運營平臺上兌換商品或服務等權益。已兌換商品或服務的碳積分由運營主體在“碳惠通”平臺上予以注銷。
 
  碳積分不具有貨幣屬性,不得轉讓、交易。公眾碳賬戶持有的碳積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運營主體不得擅自將公眾碳賬戶中的碳積分轉移或注銷。
 
  第三十五條  運營主體與入駐“碳惠通”平臺的低碳場景、碳普惠權益提供單位應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對有關數據信息實時交換。各方應嚴格遵守《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積極維護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第六章  管理、監督和激勵
 
  第三十六條  管理服務機構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方法學、減排項目、減排量登記等相關信息。
 
  交易機構應定期公布減排量成交信息,并將市場交易分析報告定期提交至市生態環境局和行業主管部門。
 
  運營機構應定期公布低碳場景、碳普惠權益提供主體、注冊人數、碳積分轉換規則、碳積分兌換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管理服務機構、運營機構、交易機構等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參與自愿減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審定與核查公正性的活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審定與核查機構出具虛假審定或核查報告,結論嚴重失實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戶商業機密或信息等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項目業主在申請減排項目或者減排量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篡改、偽造數據等故意弄虛作假行為的,應撤銷項目登記;已經取得減排量登記的,責令項目業主注銷與虛假部分同等數量的減排量;逾期未按要求注銷的,由管理服務機構強制注銷,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業主提交的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登記申請。對未按照評估意見按期修改的,二次技術評估仍未通過的,二年內不再受理登記申請。
 
  第四十條  探索將碳減排、碳積分良好的企業、個人等參與主體名單向征信、金融機構推送,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基于碳普惠減排量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充分發揮金融對低碳領域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對積極參與“碳惠通”體系建設工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在開展氣候投融資工作、評先評優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眾、新聞媒體對減排項目或者減排場景的參與主體、減排量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減排項目、減排量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體系:是指以“碳惠通”為品牌,涵蓋“碳履約、碳中和、碳普惠”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轉換路徑。
 
  “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體系運行載體,主要包括管理系統、交易系統、“碳惠通”平臺三個子系統。管理系統主要對自愿減排項目相關信息進行記載和管理等功能;交易系統主要是承擔CQCER交易功能;“碳惠通”平臺主要承擔“碳中和”實現機制、公眾碳普惠等相關功能。
 
  (三)碳履約:是指納入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配額管理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部門提交與上年度核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等的配額、CQCER或其他允許的自愿減排機制產品,以完成其配額清繳義務。
 
  (四)碳中和:通過獲取相應數量CQCER或其他允許的自愿減排機制產品的減排量額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學計算得到的大型活動組織者實施大型活動、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在生產或生活活動、個人在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最終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量凈增長為零的情形。
 
  (五)方法學:指用于確定“碳惠通”項目基準線、論證額外性、計算減排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
 
  (六)工程類:是指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過程中,通過主動研發、利用先進技術,或主動提升資源或能源使用效率等方式,從而減少碳排放的工程項目。
 
  (七)生態碳匯類:是指通過建設或管理森林、草原、濕地、水庫、湖泊等吸收二氧化碳的生態項目。
 
  (八)碳普惠類:是指具有廣泛惠民基礎和現代信息技術支撐,可引導公眾在日常衣、食、住、行、用等生活行為中踐行綠色低碳生活,從而減少碳排放的場景。
 
  (九)項目業主:是指對擬申報的減排項目具有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十)唯一性:是指項目未參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不與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其他環境權益屬性項目同時申報或受益,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
 
  (十一)額外性:是指作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時,與能夠提供同等產品和服務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內部收益率財務指標等方面不是最佳選擇,存在融資、關鍵技術等方面的障礙,但是作為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礙,并且相較于相關項目方法學確定的基準線情景,具有額外的減排效果,即項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基準線排放量,或者溫室氣體清除量高于基準線清除量。
 
  (十二)保守性:是指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核算或者核查過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術手段或者技術規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難以對相關參數、技術路徑進行精準判斷時,應當采用保守方式進行估計、取值等,確保項目減排量不被過高計算。
 
  (十三)普惠性:是指互聯網平臺或其他載體有效引導公眾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踐行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從而減少碳排放。
 
  (十四)碳積分:是指為統一度量公眾在參與不同類型低碳場景時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經相關等量轉換規則后,可用于在“碳惠通”平臺兌換商品和服務等權益的憑證。
 
  第四十三條  2024年1月20日前獲得市生態環境局審定通過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項目登記后,方可申請項目減排量;已審定通過的減排量可以按照我市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管理辦法(試行)》(渝環〔2021〕111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碳惠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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