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國務院網站公開《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全文,要求大力推動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到2025年實現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以上。文件中明確了“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等基本任務,并提出“研究低濃度、大風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術”的要求。
緊跟中央政策步調,2024年以來,地方層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相繼出爐。針對PM2.5與臭氧協同治理的重要前體物VOCs,各地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目標及任務等,目前共計21份省(市、自治區)級文件出爐,其中部分省份減排目標在國家要求之上進一步升級。比如江蘇,要求到2025年,重點工業園區VOCs濃度力爭比2021年下降20%。
值得一提的是,建立智能化VOCs排放統一管理平臺,正成為各省(市、自治區)工作重點之一。比如安徽,要求2024年底前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比如浙江,2024年底前,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縣(市、區)將實現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數字化管理,且各設區市都要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監管服務平臺。
當然,這些文件中相同的一點是,都鼓勵技術創新及推廣使用前沿VOCs減排手段等,比如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須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以及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等。
相關內容匯總如下↓
01 《江蘇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清潔原料替代力度。鼓勵和推進汽車4S店、大型汽修廠實施水性涂料替代。
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重點工業園區建立分環節、分物種管控清單,實施高排放關鍵活性物種“指紋化”監測監控和靶向治理。到2025年,重點工業園區VOCs濃度力爭比2021年下降20%。
02 《安徽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
加強VOCs綜合治理:
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密閉收集處理。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重點工業園區,2024年底前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加快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推動現有高VOCs含量產品生產企業加快產品升級轉型,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加大工業涂裝行業、包裝印刷行業及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確保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符合標準的產品。
03 《山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暨第三輪“四減四增”行動實施方案》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指導企業積極申報VOCs末端治理豁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
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有機化工等行業以及儲油庫、港口碼頭為重點,開展VOCs液體儲罐專項治理。做好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工業園區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信息管理平臺日常運維監管。
04 《重慶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以工業涂裝、印刷包裝和電子等行業為重點,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的數量和比重。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等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涂料。到2025年,推動源頭替代生產線20條;到2027年,推動源頭替代生產線50條。
強化VOCs全過程控制:
實施油庫儲罐密封性提升改造工程,大力推動重點區域儲油庫及年銷售汽油5000噸以上的加油站安裝三級油氣回收處理裝置。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須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到2025年,完成100家企業VOCs治理提升;到2027年,完成200家企業VOCs治理提升。
05 《遼寧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實施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
開展部門聯合監督檢查,確保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膠粘劑使用等為重點,實施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工程。
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定期開展儲罐密封性檢測,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06 《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全面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
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鋼結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領域全面推廣使用非溶劑型VOCs含量產品。全面推進重點行業VOCs源頭替代,實現溶劑型原輔材料“應替盡替”。
深化VOCs綜合治理:
持續開展低效失效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除惡臭異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廢氣治理設施。2024年底前,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縣(市、區)實現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數字化管理,各設區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監管服務平臺。
07 《內蒙古自治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加快實施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對現有使用企業制定實施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劃,重點區域、國有企業應加大使用比例。全面推廣低(無)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到2025年,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別降低20個百分點、10個百分點,溶劑型膠粘劑使用量降低20%。
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實施低效VOCs治理設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進生產工藝和高效治污設施。開展含VOCs物料生產、存儲、運輸、使用等全過程排查,對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油氣回收系統專項檢查工作。重點區域涉VOCs重點行業嚴格執行特別控制要求。
08 《甘肅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審批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水性、高固體分、無溶劑、粉末等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及電子等行業企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力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室外構筑物防護和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加強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監管。
強化VOCs全過程綜合治理:
推動石油煉制、石油化工、現代煤化工、原料藥制造、農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化學原料和化學品制造、包裝印刷、紡織印染、家具制造、涂料使用及油品儲運銷等重點行業盡快完成VOCs“一企一策”治理,適時開展VOCs整治效果評估。指導企業對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并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對裝載汽油、煤油等高揮發性化工產品的汽車罐車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對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單獨收集處理,對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密閉收集處理。推動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行業所有企業及其他動靜密封點超過2000個的企業規范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督促企業在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09 《海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5年)》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汽車整車制造底漆、中涂、色漆,汽車修理底色漆、本色面漆,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VOCs含量限值標準,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抽檢,確保生產、銷售、進口符合標準的產品。
實施VOCs全過程綜合整治:
開展簡易低效VOCs治理設施清理整治。推進石化化工行業VOCs綜合整治,深化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實施儲罐綜合治理,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污水處理場高濃度有機廢氣要采取單獨收集處理措施,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控制,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加強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管控,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
10 《吉林省落實〈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強化 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以石化化工、工 業涂裝、包裝印刷、醫藥、油品儲運銷等行業為重點,針對有機 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 (LDAR)、廢氣 收集、廢氣旁路、治理設施、加油站、非正常工況、產品 VOCs 含量等10個關鍵環節持續開展排查整治。
11 《云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
加強VOCs全過程綜合治理:
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研究建立全省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及時收集處理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
12 《湖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
多污染物協同減排行動:
加大重點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強化VOCs廢氣收集處理,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治理,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切實提升多污染物協同治理水平。
13 陜西貫徹落實《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
積極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各市(區)應研究制定本轄區涉VOCs企業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實施計劃,做到應替盡替。對涉VOCs產業集群,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涂裝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綠島”項目,在已建成集中涂裝中心服務范圍內,相關企業原則上不再配套建設非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噴涂車間,確實有必要建設的應配套適宜高效的VOCs治理設施。關中各市(區)以及延安市、榆林市至少建成1個“綠島”項目。
關中各市(區)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線應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
14 《河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加快實施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
嚴格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標準,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定期對生產企業、銷售場所、使用環節進行監督檢查。鼓勵引導企業生產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推動現有高VOCs含量產品生產企業加快升級轉型,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電子制造等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對完成原輔材料替代的企業納入“白名單”管理,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自主減排。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
加強VOCs全流程綜合治理:
按照應收盡收、分質收集原則,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集中治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企業污水處理場排放的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配套建設適宜高效治理設施,加強治理設施運行維護。企業生產設施開停、檢維修期間,按照要求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規范開展VOCs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定期開展儲罐部件密封性檢測,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重點工業園區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2025年年底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儲罐呼吸閥、緊急泄壓閥,汽車罐車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頭。
15 《福建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制鞋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鼓勵制鞋行業推廣使用無溶劑聚氨酯熱熔膠、水性聚氨酯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加大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推廣力度。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
加強VOCs全過程綜合治理:
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存儲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頂罐罐頂氣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備新型高效浮盤與配件,選用“全接液高效浮盤+二次密封”結構。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鼓勵湄洲灣石化、古雷石化、江陰化工園區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16 《貴州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積極推進低(無)VOCs原輔材料替代: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水性、高固體分、無溶劑、粉末等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在木質家具、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鋼結構、船舶制造等噴涂環節,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
深入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
全面排查含VOCs儲存轉移和運輸、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以及工藝過程等環節無組織排放情況,嚴格整治不達標排放行為,提高廢氣收集處理率。加快推進低效治理設施升級改造。組織開展汽修行業專項檢查,依法依規整治汽修行業“散亂污”現象。
17 《廣西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各市要研究制定本轄區涉VOCs企業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出版物印刷類項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督促涉VOCs企業規范臺賬管理,應用涂裝工藝的工業企業應建立記錄生產原輔材料的使用量、VOCs含量、廢棄量及去向的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督促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嚴查企業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的行為。開展簡易低效(失效)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對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治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嚴格限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溫等離子等單一低效VOCs治理設施(惡臭異味處理除外)。
18 《青海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
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
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鼓勵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區域或企業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支持實施重點減排工程。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督促指導相關企業根據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做好油氣回收設施自行監測。結合夏季臭氧污染實際,鼓勵加油站、儲油庫采取夜間錯峰加油、裝卸油等措施。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19 《寧夏回族自治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強化VOCs綜合治理:
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 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定期開展儲罐密封性檢測; 單獨收集處理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 密閉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 及時收集處理作業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20 《河北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強化VOCs、惡臭異味治理:
大力實施涉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污水處理場所加大有機廢氣收集處理力度。重點區域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區域,2024年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加強部門聯動,因地制宜解決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及惡臭異味擾民問題。
21 山西省落實《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實施含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
嚴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準入關,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大力推進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電子等行業企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在同一個生產線內,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推動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道路交通標志噴涂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