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市級小微源危險廢物統一收運工作要求的通知》,適用于:①危險廢物年產生量不超過20噸的工業企業;②學校、實驗室、機動車維修站等社會源單位。
鼓勵小微收運單位積極承擔第三方協同監管責任,向生態環境部門共享業務數據。主動核對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情況,發現非法轉移、暫存、拆解、傾倒、填埋等線索的,可及時向屬地分局舉報。
鼓勵在固廢“環保管家”合同中約定,對服務對象涉及固廢的環境違法和生態損害行為,“環保管家”單位如存在服務缺位、過錯或知情不報的,按一定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為保證政策延續性,現有縣級小微收運單位可根據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批復繼續開展業務,但批復到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27年12月31日。
下面是原文↓
關于進一步明確市級小微源危險廢物統一收運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區、縣(市)生態環境分局,濱海新區產業保障局:
為落實《浙江省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收運貯存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23〕2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管理要求,不斷深化小微源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和服務支撐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根據《暫行辦法》要求,我局對申報首批市級小微收運的意向單位進行了現場核驗和專家審查,紹興鳳登環保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符合相關要求,擬列為紹興市首批市級小微收運單位,并將有關工作要求明確如下:
一、收運對象和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紹興市范圍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收集、轉運和集中貯存,原則上不允許跨市收集。
1.危險廢物年產生量不超過20噸的工業企業;
2.學校、實驗室、機動車維修站等社會源單位。
《暫行辦法》中規定不得收集和限制貯存的危險廢物,從其規定。我局將視情況不定期更新收運范圍。
二、建設和運行
小微收運單位應高標準對照《暫行辦法》要求,加強自身建設。鼓勵落實以下措施:
1.鼓勵吸收整合從事固廢收運業務的相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爭取做大做強,樹立標桿;
2.鼓勵共享集約高效分揀技術、高附加值利用技術和經營渠道,提升經濟效益和盈利能力;
3.鼓勵高標準建設安全生產物聯感知保障體系和智能化設施,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升企業風險防范能力。
我局將每年開展規范化考核,嚴格落實《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日常監管、分級評價、信息公開和整改退出機制,視情況不定期更新、公示收運單位名單。
為保證政策延續性,現有縣級小微收運單位可根據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批復繼續開展業務,但批復到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27年12月31日。
三、服務要求
對主動要求簽約的合規產廢單位,小微收運單位原則上應同意簽約。確有困難的,鼓勵在行業內進行協調或告知我局。
對簽約服務對象所產生的危廢,符合收運條件的,必須全面兜底清運。每半年至少上門服務1次,每年至少清運1次(實驗室廢物除外)。不得在基礎清運服務上強行捆綁其他收費服務。
鼓勵延伸開展固廢“環保管家”服務,受服務對象委托,代為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管理計劃備案,轉移聯單填報,危險廢物電子臺賬填報,危險廢物廠內分類、收集、暫存、預處理,應急演練,安全隱患巡查等業務。
四、協同監管責任
鼓勵小微收運單位積極承擔第三方協同監管責任,向生態環境部門共享業務數據。主動核對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情況,發現非法轉移、暫存、拆解、傾倒、填埋等線索的,可及時向屬地分局舉報。
鼓勵在固廢“環保管家”合同中約定,對服務對象涉及固廢的環境違法和生態損害行為,“環保管家”單位如存在服務缺位、過錯或知情不報的,按一定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五、信息化應用
小微收運單位可使用“無廢城市”數字化平臺中的相關功能模塊開展業務。在電子臺賬、聯單100%電子化的基礎上,實現合同簽訂、現場服務、清運作業等網上全留痕。鼓勵與服務對象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業務咨詢、政策答疑等在線互動。同時,要指導產廢單位及時對本單位服務質量進行在線評價。
六、協會指導和監督
鼓勵小微收運單位主動依托市固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實現行業的自我規范和有序發展。
1.鼓勵協會指導小微收運單位明確危廢收運和“環保管家”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標準,制訂格式合同、業務流程等文本資料供會員單位參考使用;
2.鼓勵協會根據“保本微利”原則核定相關服務的指導價格和收費方式,既要形成公平、充分的市場競爭,又要防范惡意壓價擾亂市場,以保障服務質量,避免環境隱患;
3.鼓勵協會建立小微收運企業服務質量定期評價體系,按月打分并通報,探索通過授予榮譽稱號、保證金返還等方式賞優罰劣;
4.鼓勵協會組織小微收運單位建立全市范圍內符合小微收運體系覆蓋要求的產廢單位名單,并共同維護、動態更新、信息共享;
5.鼓勵協會聯合鄉鎮政府(街道辦、園區管委會)定期組織形式多樣的業務宣傳和法規宣貫活動,擴大小微收運體系影響力和覆蓋面。
紹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