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遴選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專家庫成員的通知》,旨在增強專家遴選推薦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發揮專家的思想庫和智囊團作用。
專家推薦條件:
具有相關學科領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行政職務副處級以上,主要從事規劃類(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與城鄉規劃等)、農用地整理類(土地資源管理、糧食安全與耕地保護等)、建設用地整理類(集約節約利用評價、建設用地再開發、土地利用優化與配置等)、生態保護與修復類(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投融資類(工程投融資、工程造價等)、產業發展類(經濟地理與區域發展、產業發展與區域經濟)專業工作的人員;
主持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或自然資源相關領域項目(課題),具有相關項目(課題)評審、實施、管理、績效評估等方面的經驗;
熟悉自然資源管理領域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規范和標準;
熟悉本專業所屬領域國內外發展動態及前沿技術。
下面是原文↓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遴選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專家庫成員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增強專家遴選推薦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發揮專家的思想庫和智囊團作用,確保各項評審評定公平、公正,全力推動全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擴面提質,結合我省實際,在全省組織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專家庫專家成員遴選推薦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專家推薦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無違法違紀行為和學術不端等不良工作記錄。
(二)具有相關學科領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行政職務副處級以上,主要從事規劃類(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與城鄉規劃等)、農用地整理類(土地資源管理、糧食安全與耕地保護等)、建設用地整理類(集約節約利用評價、建設用地再開發、土地利用優化與配置等)、生態保護與修復類(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投融資類(工程投融資、工程造價等)、產業發展類(經濟地理與區域發展、產業發展與區域經濟)專業工作的人員(具體分類詳見附表1);主持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或自然資源相關領域項目(課題),具有相關項目(課題)評審、實施、管理、績效評估等方面的經驗;熟悉自然資源管理領域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規范和標準;熟悉本專業所屬領域國內外發展動態及前沿技術。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且保證有時間和精力履行專家職責,能勝任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現場踏勘、技術咨詢服務、方案評審、規范標準評審、項目評估、規劃設計及預算成果審查評審、竣工驗收及評價等工作,所在單位支持推薦專家參與廣東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二、入庫專家工作職責
充分發揮專家庫人員在決策咨詢、項目調研、項目評審、項目驗收及成效評估等方面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有關業務培訓;
(二)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內業審查、實地踏勘及評審等工作;
(三)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可研審查、設計與預算審查、實施檢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四)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辦法的研究、制定及論證;
(五)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全過程的調研、檢查、督查、指導、評估、竣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承擔其他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有關的工作。
三、入庫專家享有權利
(一)接受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委托,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按照有關規定標準享有勞動報酬;
(二)根據個人意愿退出專家庫;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專家推薦入選程序
(一)報名與推薦。由符合條件的個人向所在單位報名并提交《廣東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專家庫專家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審核后,確定初步人選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填寫推薦意見,附專家個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復印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印章并說明與原件相符),以及推薦專家情況匯總表,于2024年8月18日前報送省自然資源廳。
(二)審核與公示。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推薦資料進行審核,根據工作需要擇優遴選相關人員列入擬進入專家庫的名單,在省自然資源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將符合條件的人選,納入廣東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專家庫。
五、專家庫的管理
(一)專家庫的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依法依規從事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可研審查、設計與預算審查、實施檢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相關工作涉及到專家參加的,應根據工作類別和數量,按照涵蓋不同專業類別專家的原則,從專家庫中按5人以上單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隨機抽取。專家抽取遵循回避原則,當抽取專家與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時,應另行抽取。
(三)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終止其專家資格,予以調整出庫,并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和本人,且視情況進行公開:
1.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為有利益關系者通過審查、檢查或驗收提供便利;
2.為了個人私利和不正當目的,投機取巧、弄虛作假,提出與事實不符、違反科學的結論、意見;
3.連續3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中途退出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業務培訓或相關工作和活動的;
4.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參與咨詢評審活動所涉及相關信息的;
5.個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6.其他不適和擔任專家的情形。
六、其他材料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