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深化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評價監管試點方案》公開征求意見,將對全市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環境信用評價,按“藍、綠、黃、紅、紫、黑”七色賦碼畫像進行管理。
原文如下↓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杭州市深化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評價監管試點方案》意見的通知
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我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單位(以下簡稱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主體責任,綜合運用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監管措施,建立健全“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管為保障”的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監管制度和體系,加速推進生態環境準入領域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建設美麗中國樣本和共同富裕示范區“重要窗口”提供城市范例。我局起草了《杭州市深化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評價監管試點方案(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 2024 年7月23日-8月21日。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22日
杭州市深化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評價監管試點方案(社會征求意見稿)
2024年7月19日
一、試點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我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單位(以下簡稱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主體責任,綜合運用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監管措施,建立健全“以質量為核心、以信用為主線、以公開為手段、以監管為保障”的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監管制度和體系,加速推進生態環境準入領域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建設美麗中國樣本和共同富裕示范區“重要窗口”提供城市范例。
二、試點內容
(一)推行賦碼畫像
對我市市域范圍內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環境信用評價,按“藍、綠、黃、紅、紫、黑”七色賦碼畫像進行管理。
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六條,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被列入守信名單的,賦予藍碼;
2.根據《辦法》第三十七條,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被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的,賦予紅碼;
3.根據《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單的,賦予紫碼;
4.根據《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被列入黑名單的,賦予黑碼;
5.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列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賦予黃碼;
6.其余的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賦予綠碼。
(二)實施分色管控
1.賦碼動態公開。通過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頁面等形式,動態向社會公開,實現賦碼信息共享,可同步至省、市相關部門社會公開信息平臺。
2.環評質量復核分類管理。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年度工作計劃開展環評質量復核,其中:
(1)對黑碼、紫碼的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重點復核是否存在違規從事環評編制服務;
(2)對紅碼、紫碼機構復核抽查比例為100%,對黃碼機構復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0%,對綠碼、藍碼機構復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
(3)對環評機構人均編制5件/月及以上,或從業人員編制5件/月及以上的,加大復核抽查比例;
(4)全市整體復核抽查率原則上不少于全部審批量的30%;
(5)每年全市組織不少于1次的區(縣、市)級交叉互查。
3.誠信檔案情況抽查。每年全市組織各區、縣(市)分局開展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情況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
(1)對紅碼、紫碼機構抽查比例為100%,對黃碼機構抽查比例不低于20%,對綠碼、藍碼機構抽查比例不低于5%;
(2)對環評機構人均編制5件/月及以上,或從業人員編制5件/月及以上的,加大抽查比例;
(3)全市整體抽查率原則上不少于全部機構數的10%。
4.強化專家庫管理。將賦碼結果作為杭州市環評機構庫和專家庫管理的重要依據。對賦予黑碼、紫碼、紅碼環評機構不予推薦,賦予黑碼、紅碼三次以上的人員取消入庫資格;已入庫的,暫停其專家資格。
(三)事中事后監管
1.市場主體落實責任。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環評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直接責任、評估單位和專家的技術審查責任,積極探索綜合運用法律、市場、經濟、行政、技術、輿論等手段,完善環評第三方服務市場監管機制。強化行業自律,規范市場準入,細化運行監督,引導和幫助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提升業務能力水平,努力培育良性市場競爭環境。
2.質量問題分類處置。針對核查發現的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環評質量問題,以及誠信檔案抽查發現的問題,由屬地分局督促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限期整改;涉及違法線索,移送市執法隊牽頭調查處理。經執法機構調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分別對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從業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對發現監測報告(數據)造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造假等涉嫌刑事犯罪的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3.失信行為記分處理。市生態環境局及時將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記分作出書面決定,并向社會公開;書面決定及有關情況按規定上傳至國家環評信用平臺。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相關情況在信用平臺的公開期限為5年。
4.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相關違法信息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保存時間為5年。
5.分色賦碼動態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對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賦碼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其中:
(1)確定記分周期。以首次環境信用記分或取得賦碼的日期為起始日,記分周期為一年;法律法規規章對環境信用記分周期起始日動態調整或取得相應賦碼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賦碼調整機制。被賦予黃碼的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賦碼后兩年內未出現《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所列問題的,自動恢復為綠碼。
(3)記分特別規定。失信記分的警示分數為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10分;失信記分的限制分數為一個記分周期內失信記分直接達到20分或者實時累計達到20分。
6.信息管理健全機制。依托杭州生態智衛平臺系統,完善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化管理模塊,將賦碼信息與“雙隨機”抽查等聯動,健全預警、預測、預報等功能,強化機構超量編制環評、從業人員超限編制環評等問題預警、線索移送、執法聯動等機制。對發現的問題實施預警管理、拉條掛賬、掛圖作戰、定期調度、對賬銷號等問題閉環處置管理。聯動在杭州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建立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公示頁面,原則上每個工作日更新一次,并可將相關信息同步到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環境信用管理專欄、市審管辦中介超市平臺等。
7.信用管理閉環運行。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評價涉及的環境信用的修復、相關權益保護等,可參照《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環函〔2020〕16號)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生態環境局成立深化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評價監管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環評、法規、執法、宣傳信息條線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市局環評處負責組織全市開展環評質量抽查、交叉檢查等工作;法規處負責法制相關業務指導工作;執法隊牽頭負責相關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宣教信息中心負責相關信息化建設以及宣傳報道工作。
(二)提升監管能力
市、區(縣、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完善環評違法問題查處、信用評價、閉環管理等機制,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加大對環評編制質量的核查力度。我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統籌考慮環評工作的專業性和質量要求,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技術評估能力水平;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環評質量監管,提升管理水平。
五、其它事項
(一)法律法規規章對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賦碼,推送至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環境信用管理專欄時,與省廳環境信用等級對應關系分別為:藍碼——A級、綠碼——B級、黃碼——C級、紅碼——D級、紫碼——E級、黑碼——E級(小編注:2個“E”了呢…)。
(三)本規定自2024年8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