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全區打造“強區強鎮富民興村”的高質量發展標桿、推進“百千萬工程”發展要求,近期,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新會分局(以下簡稱“新會分局”)以紅木家具產業提質增效為方向,堅持“規范治理、可持續發展”原則,全面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推動紅木家具產業高質量發展。
【案情回顧】
近日,新會分局借助大氣激光雷達走航監測車對新會一工業園區進行巡查,發現其中一家紅木家具加工廠附近的VOCs(揮發性有機物)指標突然升高,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該企業主要從事紅木家具噴漆加工生產項目。執法人員使用手持便攜式VOC檢測儀對該企業進行檢測,發現該企業三樓油漆加工生產車間TVOC(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數值明顯變高,現場氣味刺鼻難聞。車間內有手動噴漆設備1套、噴槍1支、待使用的油漆以及一批已完成噴漆正在晾干的紅木家具。車間設置有3個小
排氣扇和1個大排氣扇,未配套建設廢氣收集治理設施。廠房內堆放有油漆原輔材料和已打包、待打包的紅木家具成品一批。
經調查取證,證實該企業紅木家具噴漆加工生產項目未依法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配套建設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直接通過噴漆車間的排氣扇向外排放。
【查處情況】
該企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法律規定。新會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4 裁量標準及《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六條、第七條,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16萬元。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案件啟示】
噴漆工序會產生含VOCs的廢氣,對大氣環境質量影響較大。紅木家具噴漆加工企業應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做好廢氣收集治理,切勿存在僥幸心理,挑戰環保法律底線。
下一步,新會分局將持續推進紅木家具企業專項整治行動,以科技手段不斷提升監管水平,切實提升執法效能,加強與屬地鎮街及相關職能部門聯動,合力推動新會區紅木家具行業規范提升、高質量發展,促進轄區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原標題:【以案說法】專項整治違規噴漆行為,下好紅木家具產業“提質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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