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全省生態環境部門持續開展“綠劍2024”、“兩打”等專項行動,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手段發現違法線索,堅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銜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取得了階段性成效?,F公布一批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學習、參考和借鑒。
01
杭州市某裝飾紙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葉華 陸鵬
2024年3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杭州市某裝飾紙有限公司開展非現場檢查,通過調取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數據,發現該公司自2024年1月以來,廢水自動監測數據存在多個異常值。執法人員立即調取該公司廢水標排口、自動監測站房等點位的監控視頻,發現2024年1月21日至3月10日期間,該公司污水處理站操作工朱某多次通過軟管向標排口自動監測設施采樣口排放自來水以稀釋廢水,導致自動監測廢水濃度數據遠低于正常值。
該公司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排放的廢水中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朱某向標排口自動監測設施采樣口排放自來水的行為,事實上已干擾了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運行,致使自動監測設施無法對廢水進行真實監測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4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分局已立案偵查。
02
杭州市臨安區某紡織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
張燕 張鑫宇
2024年3月28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網絡巡查發現,杭州市臨安區某紡織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經查,該公司負責人陳某某為確保自動監測數據能穩定達標,于2024年3月9日將一段直徑20cm、高42cm的白色PVC管割出一個小凹槽,安裝至出水PVC管道上方,通過調節閥門將水流速度變小,水污染物可不經過自動監測探頭直接通過PVC管的小凹槽排放,導致自動監測探頭只能監測到所在槽內的沉積水樣,無法測到企業實際排放水樣。該公司持續10余天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共排放水污染物200余噸。
該公司為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4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分局對該違法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
03
溫州市瑞安市某醫院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
錢一龍 薛安
2024年2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執法人員在對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例行巡檢時,發現瑞安市某醫院2024年2月的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控數據多次出現階梯形突降。瑞安分局隨即將線索通報給當地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啟動行刑銜接機制,三方共同分析研判案件調查取證方向。經查,該醫院委托溫州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處理醫療廢水,該公司員工趙某某為降低污染物自動監測數值,于2024年1月30日至2月24日期間,共7次以自來水稀釋排放口采樣區廢水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數據,造成數據嚴重失真,其中最長的一次稀釋行為持續10小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2024年3月15日,瑞安分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對1名責任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04
溫州市甌海區某染整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甌海分局
鄭子丹 唐彬城
根據第三方監理單位提供的線索,2024年4月11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甌海分局執法人員對甌海區某染整有限公司開展突擊執法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牛仔褲水洗加工,屬于溫州市重點排污單位?,F場檢查時,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處理后的廢水先進入集水調節池,再流入清水池,清水池旁有一根皮管正在向清水池內注入自來水,清水池的廢水經自來水稀釋后排向標準排放口。經采樣檢測,稀釋前的集水調節池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08mg/L,超過相關排放標準;稀釋后的清水池、標準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濃度均達標。自來水注入清水池對標準排放口的化學需氧量濃度起到明顯的稀釋作用,使化學需氧量濃度由超標變成達標。
該公司作為溫州市生態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為避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采取以稀釋排放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該公司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甌海分局于2024年4月19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1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05
湖州市長興縣某制藥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
王范坤 楊濤 李濤
2024年3月,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平臺巡檢時發現,湖州市長興縣某制藥有限公司廢水自動監控數據多次臨近超標后陡降。3月25日下午,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發現,2024年3月23日晚班期間,該公司污水站操作工發現廢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控數據超標后,使用一根白色塑料軟管將自來水注入采樣池,同時還使用一個銀色不銹鋼桶將自動監控設施采樣頭所在的采樣池內廢水人工舀至污水排放口后端,導致該公司化學需氧量時均值數據由3月23日20時的605.4mg/L降至22時的260.4mg/L。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長興縣公安局于5月9日立案偵查,目前已對三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06
嘉興市海鹽縣某亞麻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案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鹽分局
周晟陽 宣佳偉
2024年5月29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據網絡巡檢時發現的可疑數據線索,對海鹽縣某亞麻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廢水自動監控站房內自動采樣儀向COD分析儀供樣的管路被人為折彎,導致自動采樣儀無法向COD分析儀正常供樣。進一步調查核實,該公司為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其污水操作工沈某通過人為折彎供樣管路的方式,干擾COD分析儀正常采樣、分析檢測,屬于篡改自動監控數據。
該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7
嘉興市平湖市某電鍍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
祝志君 單冉
2024年4月28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聯合平湖市公安局對平湖市某電鍍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水站壓濾房西側靠墻位置設置有地下清水池、潛水泵、廢水排放管三通等稀釋排放設施。該公司污水站委托第三方服務公司運行管理,該第三方服務公司在污水排放期間通過設置暗管、閥門,切換清水、污水排放,故意避開自動監控設備采樣時間點,使自動監控設備始終對清水進行采樣分析,實施了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采樣的違法行為。該公司相關管理人員明知第三方服務公司長期實施上述行為,違反法律相關要求,卻因收受好處對此放任不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2024年4月30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同日,平湖市公安局啟動立案調查,目前7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08
衢州市常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案
衢州市生態環境局
王路遙 孫志偉 徐雪峰
衢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污染源在線巡查,發現常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夜間固定時間點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有規律性的下降。2024年2月19日夜間,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污水總排口、高效反應沉淀池分別有2根黑色軟管與自來水閥門相連接,污水總排口、黑色軟管均無水排出。經現場測試,2根黑色軟管有水排出時,污水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的濃度明顯降低。調取監控視頻和自動監控數據發現,2024年2月14日-19日期間,該公司多次利用自來水對污水進行稀釋,從而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測結果。
該公司作為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受理。
09
臺州市椒江區某紙業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案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
羅華熹 張康
2024年1月18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執法人員對某紙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廢水標排口有廢水排放,但自動監測設施卻無讀數。對該企業監控房內的電磁流量計進行檢查,發現零點被修正為-0.1293。執法人員調閱企業歷史流量數據和監控房視頻監控,發現期間出現過多個異常流量拐點,而每次出現拐點的時間段企業監控都處于斷線狀態,為獲取更加確鑿的證據,執法人員在后續檢查過程中為企業視頻監控上加裝了備用電源,確保其在斷電之后仍可以正常工作。執法人員終于在視頻監控中發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某,對監控房進行斷電后,于2024年4月3日18時42分擅自使用移動電源對電磁流量計參數進行篡改。
該企業作為環境監管重點單位,通過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原標題:浙江省發布2024年第三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