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全省生態環境部門持續開展綠劍2024、“兩打”等專項行動,積極利用無人機、管道機器人、視頻監控、群眾舉報等方式發現違法線索,堅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銜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現公布一批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學習、參考和借鑒。
01
寧波市余姚市程某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
呂炯炯 劉建松 屠凱華
2023年12月28日夜,寧波、余姚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余姚市陽明街道群立村山頭52號閑置廠房開展聯合突擊檢查,發現該處為非法廢鐵桶加工點,現場堆積了大量廢棄的油漆桶、礦物油桶及化工桶。經查,廠房內和泥地上共有8處廢鐵桶堆放點,其中5處約2300余個未經加工的廢鐵桶堆放于露天的泥地上,有明顯油污覆蓋并滲漏的情況;3處約560余個廢鐵桶堆放于廠房內區域;廠房內另有7捆,每捆約140個已切割平整打包的廢鐵桶。廢鐵桶上標簽顯示其主要來源為廢油漆桶、廢礦物油桶、廢化工桶,廢油漆桶內有殘余的廢油漆、廢礦物油桶內壁沾有油性物質、廢化工桶內壁沾有液態物質,現場散發出強烈的刺激性氣味。廠房內有鐵桶切割、平整設備2套,叉車1輛。廠房內地面設有1個雨水窨井,內無積水但有明顯油污流入痕跡。經浙江省生態
環境監測中心鑒定,該加工點內廢鐵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所列的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分別為HW08和HW49,廢物代碼分別為900-249-08和900-041-49。
經調查,加工點負責人程某自2023年9月起,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此類廢品的回收與處理業務,且部分廢桶來源于省外,涉嫌非法跨省轉移與處置危險廢物。為防止環境污染擴大,2024年1月15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委托有資質單位妥善處置了所有廢鐵桶,共計約44.02噸,其中切割平整打包好的7捆廢鐵桶重5.34噸、未加工鐵桶38.68噸(含殘液8.71噸),同時委托資質單位對受污染土壤損害情況進行評估。
程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02
寧波市鎮海區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危險廢物案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鎮海分局
呂飛 黃睿哲
2023年12月18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鎮海分局收到通報,反映一市政污水泵站來水水質pH值大幅波動,涉嫌進水水質明顯異常。執法人員沿污水管網開展溯源,綜合運用管道機器人、在線監控監測、管道開挖等手段,經比對排污許可信息,最后鎖定寧波市鎮海區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為廢水來源。經現場調查,查明該公司自行鋸開酸洗污泥壓濾廢液回流管線,壓濾廢液未經處理,從污水處理設施中間工序直接引出排放至污水管網。
根據項目環評審批、驗收及排污許可要求,并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鑒定,該公司直接排放的壓濾廢液為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34,廢物代碼為900-300-3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和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嚴重污染環境”。2024年1月19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鎮海分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月22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目前進一步偵查中。
03
溫州市瑞安市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通過滲坑傾倒危險廢物案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
錢一龍 薛安
2024年2月29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接到群眾實名舉報,稱瑞安市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內有人通過暗管偷排廢水廢油。接報后,瑞安分局立即聯合瑞安市公安局對該公司開展調查。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舉報信息和照片,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廠區開展地毯式排查,經全方位排查和多角度對比,在該公司二樓數控車間模具架旁的水泥柱下端,發現一個被挖開的小洞,內有一根直徑為4厘米的塑料軟管,沿水泥柱凹槽向下延伸至一樓地面,軟管尾端插入滲坑,滲坑內有疑似廢切削液。執法人員從該滲坑內采集廢液并委托溫州市工業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所做危廢屬性鑒定。經鑒定,該公司排入滲坑的物質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09,廢物代碼為900-006-09)。經對相關人員調查詢問,該公司多次將廢切削液及含廢切削液的清掃廢水通過該塑料軟管排入滲坑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該公司已涉嫌污染環境罪。2024年3月21日,瑞安分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人。根據《溫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規定,瑞安分局擬給予舉報人2萬人民幣獎勵。
04
嘉興市桐鄉市胡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
俞云峰 王晨予 冉坤
2024年5月21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巡查發現,桐鄉市一空地停放的車牌為浙F292DW的貨車周邊有大量油漬,空地入口處露天堆放了5包使用噸袋包裝的黑色泥狀物質。執法人員隨即赴現場進行檢查,揭開車斗蓋布發現,車輛裝載有黑色泥狀物質,有油水狀液體滴撒并滲入土壤,5包露天堆放的黑色泥狀物質內含油狀液體,其中2包噸袋下方地面呈潮濕狀態,油狀液體滲入土壤。
經調查,該黑色泥狀物質為含切削液廢渣,產生于嘉興某模具有限公司,廢物類別為HW49,廢物代碼為900-041-49,由未取得危廢經營許可證的胡某從嘉興市嘉善縣周某的廢品收購站裝運至此地,準備在該空地晾干水分后外售。經稱重,胡某堆放晾曬的含切削液廢渣總重為10.55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胡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涉嫌污染環境罪,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桐鄉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5
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
斯鍵 戚昭燚
2023年11月7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陶朱中隊執法人員收到轄區派出所相關線索,對諸暨市某再生資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場地內露天堆放大量廢油漆桶和廢包裝桶,其中部分已完成壓塊打包,現場有明顯油漆氣味,地面未作硬化、無防滲防漏等措施。進一步核實,發現該公司未獲得危廢經營許可證,擅自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司法鑒定,該公司非法處置的10.19噸廢油漆桶和廢包裝桶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廢物代碼為900-041-49)。現場對土壤進行采樣檢測,石油烴(C10-C40)檢測結果為21800mg/kg,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的篩選值標準,已造成環境污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諸暨市某再生資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罪,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人。
06
紹興市諸暨市王某某等3人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危險廢物案
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
張菲柯 郭正陽
2024年3月13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接群眾信訪舉報,反映諸暨市同山鎮某溝渠內有紅褐色污水流出。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沿溝渠排查發現,污水來自楊某某加工點的應急池。經查,該加工點主要從事泡沫工藝品染色加工,建有一個約5.5m³的水泥澆筑應急池。因房租到期,在房東壽某某聯系下,楊某某將加工點內雜物、塑料桶(含廢棄染料)委托廢品回收人員王某某進行清理處置,王某某將塑料桶內廢棄染料直接傾倒在車間地漏處,含廢棄染料污水經應急池滿溢至旁邊溝渠。進一步調查核實,王某某未獲得危廢經營許可證,傾倒的廢棄染料經鑒定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12,廢物代碼為900-299-12)。執法人員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應急處置單位,對應急池廢水、溝渠廢水、顏料廢液以及受污染水體進行抽取,并委托危廢處置單位暫存、處置,消除環境影響,總計達7.28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和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王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人。
07
金華市東陽市某收購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
盧兆雛 許劍航
2024年3月20日,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巡查發現轄區一地塊露天堆放大量壓塊固廢,隨即執法人員赴東陽市某收購點實地檢查。經查,該收購點主要從事廢舊金屬回收加工,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北側和東南側為壓塊堆放區,堆放區地面未采取硬化及防滲處理。堆放區內有7塊已壓塊的廢礦物油鐵桶塊,表面有“優質抗磨液壓油”字樣,壓塊后的廢礦物油桶已無法拆分,桶身均變形破裂,且有油污滲出。地面上有油污且土壤呈黑褐色,散發刺鼻氣味,執法人員隨即查封扣押壓塊廢礦物油鐵桶(過磅稱重6.305噸)。經檢測,北側堆放區土壤中石油烴指標均超背景點,相對比值大于102,北側堆放區積水石油類濃度高達7.04×103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中一級標準5mg/L限值。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名錄(2021年版)》,現場堆放的廢礦物油鐵桶壓塊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08,廢物代碼為900-249-08)。當事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收購廢礦物油鐵桶壓塊處置后外售,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污染環境罪。目前該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人。
08
金華市蘭溪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蘭溪分局
許紹卿 鄭躍君 陳江
2024年5月15日,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蘭溪分局接諸葛鎮工作人員反映,蘭溪市某紡織公司廠房內發現有疑似廢油桶、油漆桶。執法人員立即聯合公安、諸葛鎮對該紡織廠進行檢查。經查,蘭溪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該紡織廠內閑置廠房,從事廢鐵回收加工,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現場有明顯異味和大量經撕碎機撕碎的廢油漆桶、廢油漆稀釋劑桶,蘭溪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廠界無組織非甲烷總烴和臭氣濃度進行監測,各項指標均不符合排放標準。對現場已處置廢桶稱重,核實重量為4.945噸。經專家鑒定,該公司處置的廢油漆桶、廢油漆稀釋劑桶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廢物代碼為900-041-4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蘭溪分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人。
原標題:浙江省發布2024年第四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