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機制,我廳起草了《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7月30日前反饋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生態處。
附件:《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行為,強化社會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是指相關職能部門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活動,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訴訟、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生態環境修復及效果評估、賠償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二)承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或機構,按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工作。
多部門或機構共同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主動公開事項由牽頭的部門或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事項由各部門或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相關部門或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官方微博或微信公眾平臺、新聞發布會等便于公眾知曉的媒介,主動公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以及其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結信息。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應當在賠償協議或訴訟裁決文書完全履行或司法確認文書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內容包括:
1.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結果、鑒定評估結論;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結果信息:
3.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替代修復)信息;
4.未用于修復的賠償資金繳納情況;
5.其它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
(五)其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結信息,可以采取單個案件或年度案件清單方式公開。單個案件信息公開參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要求執行。年度案件清單,由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內容包括案件名稱、辦案部門或機構、賠償義務人、賠償涉及金額、責任履行形式及結果等信息。
(六)相關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下列信息:
1.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結信息(內容同年度案件清單);
2.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實施等工作中第三方機構的選定信息;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的報告或結果信息;
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或司法確認文書的結果信息;
5.修復方案、資金使用、效果評估報告的結果信息;
6.其他依法可以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信息。
(七)符合下列情形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依法不予公開: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涉及商業秘密、核心技術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后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3.公開后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4.屬于過程性信息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若符合上述第2項規定情形,但征得第三方書面同意公開的或相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八)相關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息公開申請情況,分別作出下列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予以提供,或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4.依法不屬于本部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申請信息所屬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系方式;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依申請公開相關工作辦理時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執行。
(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督促符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賠償義務人,在其簽定賠償協議或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依法披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協議信息。
(十)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相關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申請,視情撤銷主動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
1.信息公開時間不少于3個月;
2.完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糾正違法行為;
3.公開作出信用承諾,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十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應當從互聯網上撤下。
(十二)鼓勵和支持公眾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活動進行監督。收到公眾關于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賠償義務人及第三方機構、專家等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或移送監察機關及有關主管部門。
(十三)相關部門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職,保障公眾知情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1.不按規定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義務的;
2.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影響的;
3.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信息公開工作的;
4.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5.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五)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