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珊瑚礁保護修復的通知
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及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部有關直屬單位,有關派出機構,部機關有關司局:
珊瑚礁生態系統是我國典型的海洋生態系統,在保護海岸線、維持生物多樣性、促進全球碳循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珊瑚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推動提升珊瑚礁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調查評估和預警監測體系
(一)開展珊瑚礁生態系統調查評估。充分利用全國珊瑚礁生態系統基線調查成果,開展全國珊瑚礁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評估,掌握珊瑚礁生態系統分布、生態狀況及變化趨勢等,逐一登記造冊、上圖入庫,納入海洋三維立體時空數據庫和自然資源“一張圖”,逐步構建全國珊瑚礁生態系統調查評估業務體系。調查評估相關成果作為有關涉海空間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編制,以及生態保護修復、用海用島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加強珊瑚礁生態系統預警監測。基于現狀調查結果,明確我國珊瑚礁生態系統預警監測范圍、重點區域、關鍵指標等。自然資源部相關海區派出機構、沿海省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每年對重點區域開展監測,制作和發布典型區域珊瑚礁生態系統預警監測警報,逐步完善連續觀測監測和早期預警監測業務體系。
二、加強珊瑚礁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
(三)強化珊瑚礁生態系統整體保護。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珊瑚礁實行嚴格保護。依據珊瑚礁生態系統調查評估和預警監測成果等,將生態保護紅線外新發現的造礁石珊瑚和修復后新形成的珊瑚礁,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根據生態重要性評價結果和劃定規則適時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做好長棘海星、核果螺等珊瑚敵害生物暴發應急處置。加強珊瑚礁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逐步清退不符合管控要求、對珊瑚礁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產生嚴重影響的人為活動。探索將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有保護潛力的珊瑚分布區納入自然保護地。
(四)加強涉及珊瑚礁生態系統的項目用海用島管控。項目用海用島審批前,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將項目實施范圍與已上圖入庫和納入規劃的珊瑚礁相關基礎數據進行套合比對分析,避免用海用島占用珊瑚分布區。如國家重大項目用海用島實施區域及其影響范圍確實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結合其敏感脆弱因子,依據《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等相關要求,重點論證珊瑚礁生態系統占用必要性,進行資源生態損害及其影響評估,制定針對性強、可實施的生態保護修復目標和措施,減少建設過程中對生態系統的破壞范圍和程度,及時開展原位保護修復,并開展不少于3年的管護和跟蹤監測,確保修復后生態的恢復與損害基本保持平衡。禁止采取遷地移植修復。涉及珊瑚礁生態系統的用海用島項目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應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定期對影響珊瑚礁生態系統的用海用島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開展保護修復效果評估;修復效果未達到預期的,督促用海用島主體應重新制定修復措施、預留足夠資金,持續推進修復以達到預期目標。
三、科學實施珊瑚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
(五)強化分類施策,堅持自然恢復為主。積極爭取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支持涉及退化受損珊瑚礁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保護修復實施前,要扎實開展實地踏勘、調查評價、問題識別,科學分析退化原因,評估修復潛力,提出針對性修復措施。對于具備自然恢復條件的,通過消除周邊環境污染及工程建設等生態威脅因素的方式改善生境,促進受損珊瑚礁原位有性繁殖、自然恢復;根據恢復潛力評估,對于需要采取必要人工輔助措施引導自然恢復的,可以采取珊瑚附著礁礁體投放等工程措施,其中涉及用海以及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在實施前應依法依規辦理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手續。
(六)加強生態修復項目監測監管。珊瑚礁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單位要嚴格落實修復方案要求,并預留資金開展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監測、效果評估以及后期管護等工作;項目驗收后3年內,需每年開展至少1次管理、養護和跟蹤監測評估,3-5年內開展珊瑚礁生態系統功能性恢復評估,并形成監測評估報告。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對珊瑚礁生態修復項目實施情況和修復成效等開展全面監管。自然資源部相關海區派出機構要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四、探索推進珊瑚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七)探索開展珊瑚礁生態產品價值核算。基于珊瑚礁生態系統調查評估結果,鼓勵和指導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生態價值核算試點,并將珊瑚礁生態系統納入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八)鼓勵社會資本和民眾參與珊瑚礁保護修復。深入貫徹推進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和公益組織以多種模式投入珊瑚礁保護修復和管護,推動生態保護修復持續發展。鼓勵公益組織和民眾通過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多種形式參與珊瑚礁保護修復工作,形成共建共享的社會氛圍。
五、提升科技支撐能力
(九)完善技術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珊瑚礁生態系統調查評估、預警監測、修復技術、修復成效評估、監管技術和質量控制等標準體系。定期組織開展珊瑚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技術培訓和宣貫。
(十)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積極爭取國家科技重大項目支持珊瑚礁生態系統觀測研究領域科研平臺建設。開展珊瑚礁生物多樣性演化、生物地球化學循環與氣候變化響應、珊瑚敵害生物防控、生態系統退化和適應機制、恢復潛力提升等基礎科學和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開展珊瑚礁生態站試點建設。加強珊瑚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技術國際交流。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