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著力推動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滬蘇浙皖三省一市生態環境廳(局)及司法廳(局)共同制定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
一、背景介紹
01
推動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中均要求完善執法程序,明確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三省一市共同制定《裁量規則》,有利于完善區域生態環境執法制度,促進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02
完善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水平
《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和《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健全區域環境治理聯動機制,聯合發布統一的區域環境治理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三省一市共同制定《裁量規則》,有利于推動形成統一規范的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
03
探索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包容審慎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三省一市共同制定《裁量規則》,有助于建立科學合理的裁量基準規定,在嚴格執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持續優化長江三角洲區域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04
及時響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變化的要求
2020年7月后,生態環境領域出臺了很多新法新規和新政策,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有了很大調整,罰款下限也提高了,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制度,可以為執法人員提供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避免執法隨意性與主觀性。
二、編制原則
01
合法性原則
《裁量規則》的內容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及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創設、不突破,并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的要求。
02
合理性原則
《裁量規則》的內容充分考慮長三角區域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設定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裁量因素、裁量幅度和裁量因子等內容,既不輕過重罰,也不重過輕罰,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況。
03
過罰相當原則
《裁量規則》內容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在一般處罰情形之外還規定頂格處罰、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及不予處罰的內容,既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和威懾作用,也突出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的鼓勵和引導效果。
三、主要內容
01
裁量模式
《裁量規則》將裁量模式明確為綜合裁量模式,是結合生態環境行政管理實際和違法行為特點,對違法行為設定若干項裁量因素,將每項裁量因素由輕到重劃分為多個階次并賦予相應分值,根據具體違法行為在各項裁量因素上的表現,確定其單項分值,再將單項分值加總求和,獲得總分值,進而確定處罰內容的模式。
02
罰款金額計算公式
《裁量規則》確定的罰款金額計算公式主要分為兩種:
(一)罰則將罰款設定為數值式的,計算公式為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若罰則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最高罰款數額,作為法定最低罰款數額。
(二)罰則將罰款設定為倍率式的,計算公式為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倍數+(法定最高罰款倍數-法定最低罰款倍數)×案件總分值]×基準數值。若罰則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倍數的,法定最低罰款倍數以0計算。
計算得出的最終罰款金額含有小數位的,舍去小數位,按元取整。
03
裁量基準表種類
《裁量規則》確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共分為三種:
1.專用裁量基準表:對法律、行政法規、生態環境部規章中實施頻次較高的罰則,設定專用裁量基準表;
2.區域裁量基準表: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地方性法規、規章中實施頻次較高的罰則,以及四地處罰事權劃分不同的罰則,結合各地實際,分別設定區域裁量基準表;
3.通用裁量基準表:對未設定專用裁量基準表、區域裁量基準表的罰則,設定通用裁量基準表。
04
裁量的特殊情形
按照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要求,《裁量規則》規定了按照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處罰、從重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情形,并予以了細化規定。
1.按照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處罰情形。對于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后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后,應當按照法定最高罰款數額作出處罰決定。
2.從重處罰情形。明確為“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重大生態破壞、重大經濟損失的;違法行為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在案件查處中拒絕、阻撓、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實施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文件、生態環境部、長江三角洲區域省級政府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5種情形,增加的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罰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與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之差,下同)的20%,且增加后的最終罰款金額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3.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共規定了5種具體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分別為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生態環境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從輕的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罰款幅度的20%,且從輕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減輕的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50%,且減輕后的罰款金額在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以下。
4.不予處罰情形。對符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清單未作出規定,但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同樣不予處罰。
四、保障實施
01
施行日期
《裁量規則》定于2024年6月15日起生效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9年6月14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7月28日印發的《上海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滬環規﹝2020﹞4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7月23日印發的《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7月23日印發的《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浙環發﹝2020﹞10號)、安徽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7月30日印發的《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皖環發﹝2020﹞20號)同時廢止。
02
保障實施
《裁量規則》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規范性文件并發布施行,使用上海的發文文號,三省一市生態環境廳(局)及司法廳(局)負責統籌協調全省(市)環境行政處罰適用工作,并組織就《裁量規則》的使用進行普法宣傳和解讀,確保《裁量規則》有效落地,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提升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水平。
來源 |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執法處
編輯 | 王雯 楊婷玉
原標題:滬蘇浙皖生態環境、司法部門聯合制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