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排污許可證中工業噪聲相關內容的申請與核發工作,2023年8月4日,生態環境部公告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依法實施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2023年10月7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加強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3〕14號),要求各排污單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在“十四五”期間將工業噪聲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排污許可規定的工業噪聲填報要求
一、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產噪單元及編號、主要產噪設施及數量、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及數量、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生產時段等信息。
注意:填寫的是主要產噪設施、主要噪聲污染治理設施,不是所有都填,當然,所有都填也沒有問題。
二、工業噪聲排污單位主要產噪設施進入封閉廠房且連續 1 年廠界噪聲排放值自動監測數據均低于GB 12348 規定的排放限值 10 dB 的,可僅填報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和生產時段。
三、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按照 GB 12348 填報。工業噪聲排污單位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依法依規參照 GB 3096 和 GB/T 15190 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據此確定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四、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提交主要產噪設施和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分布圖。
五、對于僅在晝間進行生產的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確定廠界晝間許可排放限值;僅在夜間進行生產的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確定廠界夜間許可排放限值;晝間和夜間均進行生產的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確定廠界晝間許可排放限值和廠界夜間許可排放限值。
六、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依據 GB 12348 確定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有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七、對于生產過程和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以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代替高噪聲的工藝和設備;如仍達不到要求,則應采用隔聲、消聲、吸聲、隔振、柔性連接、綠化以及綜合控制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有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的,工業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從其規定。
八、工業噪聲污染防治應滿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聲控制相關要求。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符合設備說明書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定期檢查其活動機構(如鉸鏈、鎖扣等)和密封機構(材料)的磨損情況等,及時保養、更換。 所有噪聲與振動控制設備,都應根據其使用環境的衛生條件、介質屬性等要素,制定相應的運行和維護規程,確保其性能和使用壽命。定期對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可靠有效。
九、工業噪聲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 HJ 819 等標準制定廠界噪聲自行監測方案。
十、自行監測技術手段包括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工業噪聲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按照 GB 12348 等標準執行,并按照 HJ 706 等標準對噪聲測量值進行修正。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有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監測頻次按照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最低監測頻次執行;無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或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未規定的,按照 HJ 819 執行,見表 1。
十二、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落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包括臺賬的記錄、整理、維護和管理等,并對環境管理臺賬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責。
十三、工業噪聲環境管理臺賬按監測技術手段實行分類記錄。
對于采用手工監測的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記錄手工監測時段信息、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維修和更換情況。手工監測時段信息應記錄監測時段內非正常工況情形、事件原因、是否報告、應對措施等,每發生一次記錄 1 次;監測時段內工業噪聲排放值超標情況,包括超標原因、是否報告、應對措施等,每發生一次記錄 1 次。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維修和更換情況記錄內容包括維修、更換時間,維修、更換內容,每發生一次記錄 1 次。
對于采用自動監測的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記錄自動監測時段信息,自動監測設備異常情況以及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維修和更換情況。自動監測時段信息應記錄工業噪聲排放值超標情況,包括超標原因、是否報告、應對措施等,每發生 1 次記錄 1 次。自動監測設備異常情況記錄內容包括異常情況開始時間、結束時間、異常情況情形、是否報告、應對措施等,每發生 1 次記錄 1 次。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維修和更換情況記錄內容包括維修、更換時間,維修、更換內容,每發生一次記錄 1 次。
十四、臺賬應當按照紙質儲存或電子化儲存進行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臺賬由工業噪聲排污單位留存備查。
十五、合規判定方法
合規是指工業噪聲排污單位工業噪聲許可事項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包括工業噪聲排放限值、環境管理要求等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規是指按 GB 12348、HJ 706 等標準監測的工業噪聲排放值滿足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要求;環境管理要求合規是指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依法逐步將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動排污單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在“十四五”期間將工業噪聲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二)實施范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屬于工業行業(行業門類為B、C、D)的,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屬于第3至99類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
屬于《名錄》第3至99類之外或者《名錄》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三)適用標準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1301-2023)要求。
(四)實施方式
對于本通知發布后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工業噪聲技術規范》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在排污許可證中一并記載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
對于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于2025年前完成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相關工作,可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時,依據《工業噪聲技術規范》,通過重新申請增加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可采用活頁方式增加到排污許可證中,并在活頁處加蓋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公章。
對于納入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本通知發布后首次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登記表中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應填報完整;本通知發布前已經進行排污登記的,待排污登記表延續或變更時增加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
(五)排污許可證內容
排污單位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依法對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產噪單元及編號、主要產噪設施及數量、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及數量、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生產時段、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要求以及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信息公開等要求。
二、主要任務
(一)指導排污單位做好申請填報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指導,督促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嚴格對照《工業噪聲技術規范》,填報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強調排污單位應對申請表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二)加強排污許可證審核把關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建立聯合審核機制,噪聲管理人員參與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審核,重點審核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是否符合《工業噪聲技術規范》。必要時可以聯合執法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核查。
(三)組織開展排污登記工作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組織排污單位開展排污登記工作,督促排污單位延續、變更排污登記時,按照排污登記表格式(工業噪聲部分)(詳見附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內容包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標準名稱及編號等。
(四)加強證后監管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強化排污許可證質量管理,督促排污單位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的,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排放、臺賬記錄、執行報告提交、信息公開的排污單位依法處罰。
原標題:請注意!工業噪聲已正式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附填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