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安陽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以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行為的監督管理,保障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改善環境質量。
關于公開征求《安陽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推動我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行為監督管理,安陽市生態環境局起草完成了《安陽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進行初步審查,形成了《安陽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現予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反饋至安陽市司法局立法科。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5月9日。
《安陽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行為的監督管理,保障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改善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安陽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是指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等依法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
第三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測設備和在線監控平臺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直接或者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者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
傳感器設備。
在線監控平臺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等軟件,以及支撐軟件運行的計算機硬件設備等。
第四條【自動監測數據】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產生、采集、傳輸的實時數據、累計數據和統計數據,以及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標記內容。
第五條【經費保障】在線監控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執法監管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聯網、運行維護等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
第六條【職責分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工作。
第七條【排污單位責任】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第八條【表彰獎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違法行為的,有權通過政務服務熱線等合法途徑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九條【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范圍】排污單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建設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
(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
(三)其他有法律、法規要求建設安裝的。
鼓勵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其他排污單位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監測,并接入在線監控平臺。
第十條【自動監測設備要求】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的自動監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省環境監測和產品質量規定。
自動監測設備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檢定、校準,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驗收要求】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調試運行、驗收、聯網、數據采集傳輸和季度有效傳輸率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
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應當在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聯網。
新列入當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聯網。
第十二條【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備案】排污單位應當在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申請聯網。
自動監測設備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重新驗收和聯網。重新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排污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申請聯網。
第十三條【運行維護主體】排污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運行維護單位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
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人員以及備品備件、備用儀器等設備。
委托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應當與具有法人資格的運行維護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事項、運行維護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委托合同正式簽訂或變更時,排污單位應當將合同正式文本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運行維護要求】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設置、調整自動監控設備的量程,定期運行維護,如實記錄、保存自動監測設備的標記、校準、維護、校驗、故障維修等運行維護信息。
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和運行維護檔案。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運行維護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條【故障維修】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故障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使用備用儀器或采用手工監測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在線監控平臺或者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無備用儀器或者不具備手工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產生的有效數據和真實數據標記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
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時,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以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標準中的合規判定條款確認。
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如實標記的異常數據,排污單位在標記的時間段內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環境管理要求的,不作為判定超標的依據。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遠程質控系統、在線監控平臺等技術手段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使用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十八條【引用規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違反國家、省和本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自動監測設備的季度有效傳輸率不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期限驗收、備案或者重新驗收、重新備案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未使用備用儀器或者采用手工監測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的。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運行維護單位未按照國家、省和本辦法規定設置、調整自動監測設備的量程,定期運行維護,如實記錄、保存自動監測設備的標記、校準、維護、校驗、故障維修等運行維護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環境監測機構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案件移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信用信息公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記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后不依法查處的;
(三)指使、參與、包庇、縱容排污單位、運行維護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