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正式印發《安徽省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技術指南(2024版)》(下稱《指南》),用于全省集鎮、村莊的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和收運處置工作。
《指南》要求集鎮、村莊做到:生活垃圾得到及時收運,無零散生活垃圾,溝塘溪岸無生活垃圾堆放,水面無漂浮生活垃圾。
同時,嚴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燒、隨意傾倒、簡易填埋生活垃圾及收運過程中拋撒滴漏等行為。嚴禁形成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點; 嚴禁將農村的工業垃圾、農作物秸稈及雜草、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以及畜禽糞污等固廢混入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系統。
垃圾收運上,需考慮村莊分布、人口數量、居住密度、道路狀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轉運站(點)至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的運輸距離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經濟高效的直運或轉運模式。垃圾處置上,應采用經濟、適用、環保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處置方式。
原文如下↓
安徽省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技術指南(2024版)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和指導全省農村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和收運處置工作,構建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長效機制,根據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美鄉村建設等相關工作要求,修訂2020年編印的《安徽省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2024版)》)。
1.2 本《指南(2024版)》適用于全省集鎮、村莊的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和收運處置工作。
1.3 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貫徹執行生態環境優先、能源資源節約、污染達標排放、勞動保護、水土保持和安全衛生等相關規定。
1.4 遵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廳關于農村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和收運處置體系建設與運行、維護、管理的相關工作要求,統籌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落實好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明確責任分工,強化日常監管。
1.5 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建設應遵循城鄉一體、區域共享、布局合理、環保高效、適用耐用、安全便捷、節能減排、維護方便的原則。
1.6集鎮、村莊應做到:生活垃圾得到及時收運,無零散生活垃圾,溝塘溪岸無生活垃圾堆放,水面無漂浮生活垃圾。
1.7嚴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燒、隨意傾倒、簡易填埋生活垃圾及收運過程中拋撒滴漏等行為。嚴禁形成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點。
1.8 嚴禁將農村的工業垃圾、農作物秸稈及雜草、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以及畜禽糞污等固廢混入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系統。
1.9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應推行專業化治理、市場化運行。
1.10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應做到:有齊全的設施設備、有成熟的治理技術、有穩定的保潔隊伍、有長效的資金保障、有完善的監督考評制度。
1.11 農村生活治理工作應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
第二章 術 語
2.1 農村生活垃圾
指農村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農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農村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指南(2024版)》中的農村生活垃圾不包括農村企業和作坊產生的工業垃圾、農作物秸稈及雜草、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和畜禽糞污等固廢。
2.2 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指為收集農村生活垃圾而建設(配置)的符合環保要求的設施設備。包括:集鎮及村莊內設置(配備)的公共垃圾桶(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垃圾收集車輛等。
2.3 生活垃圾轉運站(點)
指為了降低生活垃圾運輸成本,提高清運效率,在生活垃圾產生地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至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之間所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設施。
2.4 生活垃圾收運車
指將垃圾桶(箱)內的生活垃圾收運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轉運站(點)或末端處置設施的車輛。
2.5 生活垃圾轉運車
指將生活垃圾從轉運站(點)轉運到市、縣(市、區)大中型生活垃圾轉運站或末端處置設施的車輛。
2.6 末端處置設施
指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建設的生活垃圾焚燒廠等。
第三章 清掃保潔
3.1 農村清掃保潔范圍包括:集鎮、村莊的道路、廣場游園、溝塘溪岸。
3.2 集鎮的道路、廣場游園應安排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并做到:無生活垃圾堆積、無零散果皮紙屑;路面凈、路牙凈、綠化帶凈、邊溝凈;路面基本見本色;垃圾桶(廢物箱)不滿溢,保持完好整潔;生活垃圾無漏收。
3.3 村莊的道路、廣場游園清掃保潔要到位,確保無零散生活垃圾和垃圾堆,做到路面凈、路牙凈、綠化帶凈、邊溝凈。垃圾桶(廢物箱)不滿溢,保持完好整潔。
3.4集鎮、村莊的溝塘溪岸邊無零散生活垃圾、無堆積生活垃圾,水面無漂浮生活垃圾。
3.5 單位及住戶應負責各自房前屋后環境衛生,不亂扔、亂丟、亂倒、亂堆生活垃圾,不就地焚燒生活垃圾。
3.6 保潔員應負責責任區內道路、廣場游園、溝塘溪岸等的日常清掃保潔。
第四章 收集運輸
4.1 應建立完善“農戶集中投放 服務企業收運 ” 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體系。
4.2 服務企業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作業時間、作業質量等要求,配備滿足需要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和作業服務人員。服務企業應合理確定生活垃圾收運頻次、收運路線,確保生活垃圾收運及時、垃圾桶(廢物箱)不滿溢、垃圾不落地。
4.3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設備)應合理布局,與后續運輸和處置系統相協調。宜采用桶(箱)裝車載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取締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垃圾池(房)、非密閉式垃圾收運車輛及設置在溝塘溪岸邊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
4.4生活垃圾收運模式
需考慮村莊分布、人口數量、居住密度、道路狀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轉運站(點)至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的運輸距離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經濟高效的直運或轉運模式。
4.5生活垃圾收運設施設備
4.5.1 公共垃圾桶
1.集鎮、村莊內應配置公共垃圾桶,用于收集單位及住戶投放的生活垃圾。
2.公共垃圾桶的配置應滿足便民投放需求,塑料垃圾桶應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術條件》(CJ/T 280-2008)的規定。
4.5.2 公共場所廢物箱
農村的集市、車站、碼頭、停車場、廣場游園等公共場所應設置廢物箱。廢物箱應美觀、抗老化、阻燃、防腐,并應能防雨、方便清掏和保潔。廢物箱應有明顯標志,易于識別。
4.5.3集中收集點
應根據村莊地形、道路、建筑分布等情況合理設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并應進行地面硬化。收集容器應美觀適用、整潔衛生、防雨、阻燃、防腐、抗老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有利于自動化或半自動化裝載作業。
4.5.4 生活垃圾收集車
1.應根據道路通行狀況、垃圾集中收集點分布等因素合理配置密閉式生活垃圾收集車,用于垃圾桶(箱)、廢物箱或集中收集點的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收集車應符合《垃圾車》(QC/T 52)的規定。
2.收集車應按規定在醒目位置噴涂相應的標志,收運途中不得拋撒滴漏和傾倒。
4.5.5 生活垃圾轉運車
1.生活垃圾轉運車應密閉性好、防腐底噪、經濟實用,能滿足生活垃圾轉運站(點)工藝要求,并符合《壓縮式垃圾車》(CJ/T 127)和《車廂可卸式垃圾車》(QC/T 936)規定。
2. 生活垃圾轉運車應在醒目位置噴涂相應的標識標志,宜集中管理、統一調配使用。
3.采用直運模式的地區宜選用3噸以上的壓縮車輛;采用轉運模式的地區宜選用8噸以上的壓縮車輛。
第五章 處理處置
5.1 應采用經濟、適用、環保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處置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2.工藝技術應成熟、可靠;既要考慮建設投資成本,也要考慮運行成本。
5.2 農村生活垃圾嚴禁采用下列處置方式:
1.露天堆放、露天焚燒和簡易填埋;
2.堆放或傾倒于溝塘溪岸;
3.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礎建設的回填用土。
5.3 應大力推行“市縣統一處理”模式,充分利用市、縣(市、區)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設施處理農村生活垃圾。現有末端處置設施服務能力不足的市、縣(市、區),應提前統籌規劃新建或擴建。
第六章 運行管護
6.1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組織實施、監督考核工作;鄉鎮(街道)、村(居)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和收運作業服務質量的監督考核工作。
6.2 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特種設施設備的操作使用應責任到人,崗位工應通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確保運行安全。
6.3 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增強單位及住戶的環境衛生意識,自覺做好房前屋后衛生保潔,自覺愛護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設施設備,積極參與和美家園建設。
6.4 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業主管部門及服務企業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職責崗位、防范措施、處置方法等。服務企業應組織作業服務人員進行應對突發事件的培訓和演練。服務企業應做好環衛作業服務人員防護、環衛設施設備及工作場所的消毒消殺工作。突發事件處理結束后應及時總結并編寫報告,存檔備案,報行業主管部門。
6.5 管護標準
6.5.1 垃圾桶、廢物箱
1.鄉鎮(街道)、村(居)的公共垃圾桶(箱)由服務企業配置,并負責日常的維護和更換。
2.鄉鎮(街道)、村(居)的公共垃圾桶(箱)內的生活垃圾應得到及時收運,避免垃圾桶(箱)滿溢、垃圾就地堆放。垃圾收運應做到密閉化,防止拋撒滴漏。
6.5.2 垃圾集中收集點
1.垃圾集中收集點由服務企業負責管理,保潔員將收集的垃圾送往垃圾集中收集點;服務企業應及時將集中收集點內的垃圾外運至轉運站(點)或末端處置設施,避免垃圾就地堆放。服務企業應對及時收運后的集中收集點及周邊進行清掃(洗),定期噴灑消毒藥水。
2.通往集中收集點的道路宜設置標識標志,在集中收集點周邊不得堆放物品,保持道路通暢和環境整潔。
6.5.3 生活垃圾轉運站
1.生活垃圾轉運站管護應符合《生活垃圾轉運站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 /T-109)的規定,制定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和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2.收集車輛到達轉運站后應按規定傾倒垃圾,倒空的車輛應及時離開卸料區,車體及收集箱需清理干凈。作業區操作完畢后應及時進行打掃沖洗。
3.轉運站供電、給排水、除臭、除塵、防火、降噪等設施(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發現異常及時修復。
4.應定期對壓縮設備進行保養維護和檢測。
5.應定期對站區進行消殺,防止蚊蠅、蟑鼠等滋生。
6.應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標識,標識標志破損后應及時更換。
7.應設置必要的通風裝置。
8.轉運站的垃圾應及時轉運,并做到雨污分流。轉運站產生的污水宜沉淀后方可就近排入污水管網。若環評有特殊要求的,需結合環評要求一并實施。無法就近排入污水管網的,轉運站應設置污水收集池,并定期清運處理。
6.5.4 生活垃圾收運車輛
1.應定期清洗,保持整潔,標志清晰、齊全。
2.應定期保養和及時維修,禁止“帶病”上崗作業,并按照規定上牌、領證、年檢和購買保險。
6.6 勞動定員
6.6.1保潔員
按照農村人口300—500人的標準配備1名保潔員。
6.6.2 設施設備操作人員
根據項目工藝特點、技術水平、操作要求、運行管理要求,合理確定設施設備操作人員。
第七章 長效機制
7.1服務企業應建立“網格長、網格聯絡員、網格員”三級網格管理機制,遵照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標準、行業標準規范進行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運等作業服務。政府應建立市場化作業服務質量監督考核評價機制,按質按效及時付費。適時開展項目中期評估,促政府、服務企業補差補缺,履約履責到位。
7.2 市、縣(市、區)應設立并公布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熱線(專線);服務企業應在顯著位置公布服務電話,廣泛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
7.3市、縣(市、區)應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階段性工作目標。
7.4 倡導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行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構建常態化、規范化、精細化管理模式。
7.5 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業主管部門應指導鄉鎮(街道)、村(居)采取多種形式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宣傳教育,提高村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第八章 附則
《指南(2024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原《指南(2020版)》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