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建筑垃圾處理活動,加強建筑垃圾轉移全過程的實時監控,有效防范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有關部門就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運行管理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形成了《關于浙江省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運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8部門關于浙江省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運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建〔2023〕2號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公安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杭州市房管局、園文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建筑垃圾處理活動,加強建筑垃圾轉移全過程的實時監控,有效防范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運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對浙江省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監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是建筑垃圾轉移活動的電子信息載體。建筑垃圾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建筑垃圾為目的,將建筑垃圾從移出人的場所移出,交付承運人并移入接收人場所的活動。其中:
1.移出人是指建筑垃圾轉移的起始單位,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轉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拆除工程、裝修工程、交通建設工程、水利工程、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工程等排放的建筑垃圾(以下簡稱“工程類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單位作為移出人;
(2)轉移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以下簡稱“裝修垃圾”)的,實施裝修垃圾轉移活動的發起人作為移出人。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裝修垃圾管理辦法對裝修垃圾移出責任主體有具體規定的,依照規定確定移出人;
(3)其他應當作為移出人的情形。
2.承運人是指承擔建筑垃圾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即建筑垃圾運輸單位。
3.接收人是指建筑垃圾轉移的目的地單位,包括建筑垃圾收集、貯存、利用單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轉調配、固定填埋等處置單位。
(三)建筑垃圾轉移應當遵循“就地就近利用、市域統籌協調”原則,優先在各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降低環境污染。
(四)浙江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省建筑垃圾系統”)是省固體廢物治理綜合應用系統的子系統,依法對全省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實施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管理。轉移建筑垃圾的,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依托省建筑垃圾系統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表單及運行技術標準規范,開發維護省建筑垃圾系統及其電子轉移聯單管理模塊。
二、職責分工與協作
(一)職責分工
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轉移活動各環節的監督管理與執法查處工作,共同推動落實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制度。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運行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移出人、承運人、接收人使用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開展轉移活動。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打擊涉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犯罪行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依照職責權限查處傾倒建筑垃圾占用耕地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經審批或備案跨省際轉移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拆除工程、裝修工程等工程項目以及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對建筑垃圾港口裝卸作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違反道路(水路)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水利工程管理規定的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工程渣土消納的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照職責權限查處建筑垃圾轉移活動中的相關違法行為。
(二)協作機制
環境衛生、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按規定共享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信息、許可備案信息、工程項目信息、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信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數據信息,共同加強聯合監管執法。
三、相關方責任義務
(一)移出人、承運人、接收人在建筑垃圾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并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
(二)移出人、承運人、接收人應當在省建筑垃圾系統進行注冊登記,如實準確填寫相關信息。
(三)移出人應當對轉移的建筑垃圾進行計量,通過省建筑垃圾系統發起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在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轉移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信息。
轉移工程類建筑垃圾的,移出人還應當依法與符合條件的承運人、接收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可在合同內明確清運處置費用實施聯單結算規定。
(四)承運人應當核實移出人填寫的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確認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中承運人名稱、運輸工具及其牌號等信息,并將建筑垃圾運抵至接收人場所。
(五)接收人應當核實移出人、承運人信息以及擬接收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信息,在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是否接收的意見,以及利用處置方式和接收量等信息。
(六)移出人、接收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處置。
四、聯單運行與管理
(一)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編號由2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八位數字為日期代碼;第九至十四位數字為移出地縣(市、區)級行政區劃代碼為準;其余六位數字以移出地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為單位進行流水編號。
(二)移出人應當依據《浙江省建筑垃圾分類利用指導目錄》,對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進行分類轉移,并應堅持以末端處理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一步細化分類收集后實施轉移。
移出人每轉移一車(船或者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次同類建筑垃圾,應當填寫、運行一份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多個移出人使用同一車(船或者其他交通運輸工具)轉移建筑垃圾的,每個移出人應當分別填寫、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
(三)采用聯運方式轉移建筑垃圾的,前一承運人和后一承運人應當明確運輸交接的時間和地點。后一承運人應當通過省建筑垃圾系統核實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確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運人信息及建筑垃圾相關信息。
(四)接收人應當對運抵的建筑垃圾進行核實驗收,并在接收之時通過省建筑垃圾系統確認接收。運行完成的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可作為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用結算依據。
運抵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信息與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接收人應當及時告知移出人,視情況決定是否接收,同時向接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發生不接收情況時,接收人須將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退回,由移出人重新發起新的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
接收人將接收的建筑垃圾從接收場所再次轉出的,應當按照移出人要求填寫、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
(五)通過管道等非交通運輸工具轉移建筑垃圾的,移出人、接收人應當自轉移之日起,每10個工作日在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填寫期間轉移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等信息。
(六)跨省轉出建筑垃圾的,移出人應當按照建筑垃圾跨省轉移批準或者同意備案的內容,通過省建筑垃圾系統填寫、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并在接收人確認運抵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建筑垃圾系統上傳接收憑證。移出人可以按照建筑垃圾跨省轉移批準或者同意備案內容在有效期內多次轉移建筑垃圾。
跨省轉入建筑垃圾的,接收人應當核實轉入建筑垃圾的省轉移批準或者同意備案手續,通過省建筑垃圾系統填寫、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并在建筑垃圾運抵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建筑垃圾系統填寫接收信息并上傳接收憑證。
(七)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省建筑垃圾系統填寫、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的,可以先使用紙質轉移聯單,并于轉移活動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在省建筑垃圾系統補錄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相關信息。
五、其他規定
(一)移出人、承運人、接收人未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的,依照《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環境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相關規定及時移送有權機關。
(三)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樣式及填寫說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填寫說明
1.聯單編號和二維碼
1.1聯單編號由浙江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根據《關于浙江省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運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的編碼規則自動生成。
1.2二維碼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通過掃描二維碼可獲取聯單有關信息。
2.建筑垃圾移出信息填寫注意事項
2.1移出地名稱、地址、經辦人及聯系電話根據移出人在信息系統注冊信息自動生成。
采用指定集中投放點轉移裝修垃圾的,移出地名稱、地址、經辦人及聯系電話根據指定集中投放點在信息系統中的注冊信息自動生成;
采用預約上門轉移裝修垃圾的,移出地名稱、地址、經辦人及聯系電話根據信息系統中預約下單信息自動生成,移出地名稱和經辦人為預約人姓名;責任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無需填寫。
2.2責任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根據移出人在信息系統中注冊的工程施工單位等信息自動生成。
2.3建筑垃圾種類可以根據移出人在信息系統中登記的建筑垃圾產出計劃點選生成,種類包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移出量填寫該類建筑垃圾移出的數量(以噸計,精確至小數點后第二位)。
3.建筑垃圾運輸信息填寫注意事項
3.1責任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根據承運人在信息系統中注冊信息自動生成。
3.2駕駛員、聯系電話、運輸工具及牌號根據承運人在信息系統中注冊信息進行點選;運輸工具包括汽車、船舶、管道等;牌號為交通工具對應的牌照號碼。
3.3運輸起點默認為建筑垃圾運輸起始的地址,應該為移出人建筑垃圾移出地的地址;運輸終點默認為建筑垃圾運輸終止的地址,應該為接收人接收地的地址。
3.4采用聯運方式轉移建筑垃圾的,可在運輸信息部分增加后續承運人相關運輸信息。
3.5實際起運時間默認為移出人交付時間、實際到達時間默認為接收人接收時間。
3.6通過管道等非交通運輸工具轉移建筑垃圾的,駕駛員、聯系方式、牌號無需填寫。
4.建筑垃圾接收信息填寫注意事項
4.1建筑垃圾接收信息中的建筑垃圾種類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與移出人填寫的一致。
4.2接收人處理意見由接收人在信息系統中進行點選,內容主要為:實際接收與聯單信息一致、實際接收與聯單信息不一致。對于實際接收與聯單信息不一致的,接收人應當在備注欄中注明實際接收的建筑垃圾在種類、數量等方面與聯單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4.3擬利用處置方式在信息系統中進行點選,處置方式參考《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主要分為:堆填利用(包括土方平衡、林業用土、環境治理、路基填墊、山體修復、堆坡造景、綠地覆土等)、資源化利用(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建筑材料和制品)、填埋處理及其他;如點選其中的“其他”方式,需說明具體利用處置方式。
4.4接收量填寫接收人實際接收該類建筑垃圾的數量(以噸計,精確至小數點后第二位)。
5.移出人、承運人、接收人應保證本聯單填寫的信息是真實的、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