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范圍?,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定義
禁燃區是市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地熱能、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太陽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錄
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態環境部《高污染燃料目錄》Ⅲ類規范執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禁燃區范圍
(一)主城區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除洪慶街道白蟒村、百花嶺村、三陽院村、新興村、車王村)、未央區全部劃定為禁燃區,面積共計415.67平方公里。
(二)開發區
西咸新區直管區、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國際港、航天基地全部劃定為禁燃區,面積共計1431.9166平方公里。
(三)其他區縣
閻良區、高陵區全部劃定為禁燃區,面積共計529.53平方公里。
臨潼區、長安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部分區域劃定為禁燃區,面積共計2548.5515平方公里。
全市禁燃區面積合計4925.6681平方公里。(詳見附件)
四、禁燃區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燃煤火電企業及集中供熱企業除外),應當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改用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干熱巖、電、太陽能以及其他清潔能源。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設項目。
五、管理職責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禁燃區管理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禁燃區的宣傳、管理等各項工作,在確保群眾冬季取暖的基礎上,有計劃、有組織做好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污染燃料取締工作,達到禁燃區目標要求。發改、生態環境、工信、資源規劃、城管、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嚴格落實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的監管責任,對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的各類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對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如秸稈、鋸末、稻殼、柴薪等)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進行查處。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段靼彩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9〕44號)中內容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附件:西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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