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及權限劃分方案》,確定設置審批范圍、設置有關規定、設置審批權限等。
下面是原文↓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及權限劃分方案》的通知
滬環規〔2024〕3號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及權限劃分方案》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環境執法總隊、市
環境監測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等有關要求,規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及權限劃分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6日
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及權限劃分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號)等有關要求,規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設置審批范圍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規實行設置審批。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設計及批準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污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及污染物種類等的增加。
二、設置有關規定
(一)禁止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1.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范圍見附件1-4);
2.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范圍見附件5-6);
3. 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新建入河排污口的;
4. 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查意見中禁止建設排污口的水體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5. 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供水、提防安全和河勢穩定要求的;
6.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
(二) 限制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在禁止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區域外,符合下列情形的,限制設置入河排污口:
1. 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2. 在工業用水區和農業用水區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應當保證該水功能區水質符合工業和農業用水目標要求;
3. 在飲用水源區和保留區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不影響該水功能區水質目標;
4. 水功能區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設置入河排污口;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
三、設置審批權限
(一)國家級設置審批權限
本市范圍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審批。省界緩沖區具體范圍分別見附件7-8。
(二)市級設置審批權限
1.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設置。
2. 存在區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設置。
(三)區級設置審批權限
1. 除國家級、市級審批范圍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區生態環境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責審批。
2. 擬設置的入河排污口在跨區河流上,且位于區界上下游2公里范圍內或河流存在區際左右岸關系的,由該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的區負責審批,審批過程中應征求上下游所在區或岸線共岸區的意見;存在區際爭議的,提級至市生態環境局審批。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規范設置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技術規范要求,依據本方案確定的分級審批權限,按照上海市“一網通辦”辦事指南明確的審批標準和程序開展設置審批工作。設置審批過程要嚴把質量關,原則上應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對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確保入河排污口設置科學、合理,并將設置審批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加強規范化建設。對于經審批同意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HJ 1309-2023)要求,規范設置入河排污口標識牌、監測采樣點或必要的檢查井,鼓勵規模以上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和水質流量在線監測系統,實現入河排污口實時動態監管。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監測和日常監管,對水質較差區域的入河排污口要加大監測頻次,及時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狀況。督促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依法履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加強入河排污口環境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偷排直排、借道排污、私設排污口等違法行為。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國家及本市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及權限劃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