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資陽市雁江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要求運營單位應當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確保廠區重點地段安全。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污泥利用處置管理臺賬和轉移聯單等相關制度,及時記錄污泥產生、貯存和利用處置的數量和去向,保證污泥合法依規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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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雁江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雁江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管長效機制,規范雁江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切實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6號)、《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運營單位運行監管辦法》(川建發〔2010〕13號)、《資陽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試行)》(資住建發〔2022〕172號)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雁江區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對城鎮居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設施,含配套管網、提升泵、檢查井、化糞池、污水處理廠內設施設備等。污水管網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以外的配套管網、提升泵、檢查井、化糞池等設施設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污水,是指城鎮居民生活或為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所產生的生活污水,主要來源于炊事、洗衣、洗浴、沖廁、清掃以及家庭圈養禽畜等產生的污水,不包括未經許可因開展工業活動(如農產品加工、禽畜集中養殖等)產生的污水。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是指通過污水處理設施接納、輸送并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收集生活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雁江區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或法人單位所確定的運營單位;污水處理運營費是指運營單位維持污水處理廠運轉所需的運營成本及合理利潤。
第二章運維管理體系
第六條為規范雁江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有關行業領域監管責任分工,確保事有人抓,責任有人擔,全力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切實改善城鎮人居環境。
(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及維護的業務指導;負責制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指導細則和考核辦法,對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督促城鎮完善轄區內雨污分流管網建設;負責做好非稅收入(污水處理費)的收繳工作,根據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非稅收入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財非2017〕7號),指導城鎮代征居民和用水單位污水處理費;負責運營單位的考核付費工作,督促運營單位按相關規定做好全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確保污水處理達標后排放。主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評估考核。
(二)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污水處理收費長效機制;配合參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評估考核。
(三)區經濟科技信息化局、區工管委:區經科信局、區工管委負責指導工業園區企業將污水預處理符合國家污水排放標準后接入工業污水收集管網。參與工業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考核。區工管委負責園區內雨污分流,督促相關企業辦理排水許可。
(四)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督促各醫院將醫療廢水預處理符合國家污水排放標準后,再進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網。負責督促城鎮醫療機構定期開展化糞池清掏工作。督促醫院辦理排水許可。
(五)區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學校油污分離、廁所沖水設施智能化改造和節水宣傳;督促學校定期開展化糞池清掏工作。督促學校辦理排水許可證。
(六)區商務局:負責酒店、餐飲業油污分離宣傳引導,行業監管工作,配合督促酒店、餐飲業辦理排水許可證。
(七)區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娛樂場所的行業監管相關工作,配合督促娛樂場所的行業辦理排水許可證。
(八)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加強對養殖場、生豬屠宰場等非生活污水排污單位的監管,防止養殖廢水、屠宰廢水直排入污水收集管網。
(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違規行為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十)區財政局:負責籌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資金,編制資金年度預算,做好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全程參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過程中的成本控制工作,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費收支統籌安排,及時安排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費和城鎮污水管網運維管理費;按規定給予缺口補助,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配合參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評估考核。
(十一)區自然資源規劃局、區國土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分局、區審計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二)各鎮及街道辦事處: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屬地日常巡查監管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轄區所屬管網及泵站正常運行,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前端進水正常。各鎮、街道辦積極配合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農業農村局、雁江建投等部門單位開展項目建設、巡查執法、群眾解釋等有關工作,為推動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達標運行提供有力保障。各鎮、街道辦負責公共區域的化糞池定期清掏工作,負責督促轄區相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開展化糞池定期清掏工作;餐飲、食堂、酒店等做好隔油池、預處理池設置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非生活污水排污單位的監管,對進水異常情況進行排查處理,杜絕養殖廢水、屠宰廢水、高鹽廢水、醫療廢水等非生活廢水進入生活收集管網,影響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如有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進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網,需征得運營單位、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雁江生態環境局的同意,且水量不能超過設計進水量的30%。
第三章運營維護管理
第七條運營單位進入正式商業運營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符合特許經營服務協議所規定的相關出水指標。
第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的長效管理制度,確保生產正常運行。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和雁江生態環境局備案。
第九條運營單位對進水水質超出《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參數,可能會造成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及時向發生地鎮街、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和雁江生態環境局報告,各鎮(街道辦)應及時處理,若發現違法行為書面上報區級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確保廠區重點地段安全。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污泥利用處置管理臺賬和轉移聯單等相關制度,及時記錄污泥產生、貯存和利用處置的數量和去向,保證污泥合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應每月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計量儀器定期鑒定和校準,記錄相關儀表和設備數據,確保進水水量、電量、污泥產生量、藥劑使用量、水質化驗單、設備運行記錄等相關原始數據的記錄準確、全面。
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組織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關鍵崗位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做到培訓合格上崗。
第十三條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運行臺賬,備上級管理部門檢查審核。主要內容包括:污水處理量、進出水水質、設備檢維修記錄、污泥處置記錄、巡檢記錄、異常情況記錄等。
第十四條運營單位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情況應建立相應的報告制度。運營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運營年維護計劃,將其重大維護和更新的計劃報告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十五條運營單位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至少1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告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說明限產或停產的原因,起止時間。經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批準后方可實施限產或停產。
第十六條運營單位對于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在第一時間電話報告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及屬地鎮街,說明突發事故或停止運行的原因、現場情況、應急措施及恢復情況等相關內容。運行恢復正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突發事故或停止運行情況進行匯總,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報告。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對于因突發事件或者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而出現出水異常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在第一時間電話報告雁江生態環境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應當提前向雁江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在48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
第十八條運營單位應派遣專人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進行日常監管,編制完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月報、年報等資料,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可查閱、復印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運營的相關資料。
第四章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處理的有關監督考核管理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出水水質、水量等進行抽檢。一旦發現數據超標,監測部門應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給相關部門和運營單位,以便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管理規范性實行按月考核,考核分為綜合管理考核和水質專項考核兩類,綜合管理考核按照《雁江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綜合管理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考核評分。綜合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成績80分及以上的,全額結算當月運營費用;考核成績75-80分(含80分)的,按90%比例結算當月運營費用;考核成績60-75分的,按80%結算當月運營費用。60分以下的,按50%結算當月運營費用。
第二十一條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水質專項考核按照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水處理廠當月進、出水質抽檢結果進行考核。按照《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的標準,對在進水水質正常情況下出水水質未達標的污水處理廠,扣除該廠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的1%;在進水水質正常情況下,若同一污水處理廠連續兩個月(抽檢)出水水質未達標,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運營單位進行約談,由運營單位提出整改方案,扣除該廠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的2%;在進水水質正常情況下,若同一污水處理廠當月連續三個月抽檢出水水質未達標,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對運營單位進行全區通報,并責令其立即整改,扣除該廠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的3%。在進水水質指標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范圍10%以內的情況下,四個指標(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的平均去除率達到60%的污水處理廠,不予扣分;在進水水質指標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范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10%以上的情況下,不予扣分,但運營單位應及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盡力保證污水處理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應的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給予處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2)排放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的;
(3)不按規定處理污泥或隨意傾倒污泥的;
(4)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按規定正常運行或未經批準擅自停止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
(5)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6)拒絕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7)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長期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整改不力的;
(8)人為影響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對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職,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貪污挪用資金等行為的;造成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不良社會后果的,嚴格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原標題:關于征求《資陽市雁江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 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