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進程,提高立法質量,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報送的《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條例》)近日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5日前,需反饋至河南省司法廳經濟生態立法處。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完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全過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確定了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同時進一步嚴格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基于此,河南省對現行《條例》也進行了全面修訂,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維護法制統一。
《條例》共6章65條,修改42條,新增23條,刪除29條。《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包括總則、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其中明確,新建、改建、擴建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參加企業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評價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危險廢物鑒別:一)在生產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險特性但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二)依據《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等有關規定需要鑒別的固體廢物;三)檢測數據或者工藝描述等相關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險特性,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開展鑒別的固體廢物;四)其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鑒別的固體廢物。同時,《條例》強調了農業固體廢物處置要求,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固體廢物監測體系,對本行政區域的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設置分類收集網點,劃定重點監管區域。
違規《條例》規定處置標準: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二)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畜禽相關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控制標準,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相關固體廢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收集與存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千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遵守國家和本省關于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整改,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傾倒實驗室產生的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固體廢物、擅自棄置或者填埋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危險廢物道路運輸單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和優惠政策的,由縣級以上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取消認定資格,縣級以上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繳其騙取的優惠稅(費)款,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拒收其銷售的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用薄膜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關于征求《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