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在發布通知,公開征求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是對2017年版本的修訂,旨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固體廢物的管理,完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依據,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綠會”)研究室聯合政研室等部門,經過認真討論、分析,提出十一條修改建議,并已將建議反饋給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供其參考采納。
建議包括:對標準適用范圍進行明確表述;對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物質進行有意識的收集加工應從生產設計階段開始;農田地膜使用量大,是常見的塑料污染,應在標準中明確提出;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是否考慮以國際標準作為判別參考等。 具體建議如下:
1適用范圍
修改意見:“本標準適用于物質(或材料)和物品(包括產品、商品)……。”?改為 “本標準適用于物質(或材料)和物品(包括產品、制品、商品)……”
修改理由或依據:制品是指通過制造過程產生的、能夠滿足多種需求功能或服務的集合體,經過加工或制造后具有一定用途的物品。是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物品。為嚴謹表述,給出的物品中應包含制品。
3.3副產物
修改意見:“在生產過程中,對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物質進行有意識的收集加工,獲得的具有特定一種或多種使用功能的物質。…… ” 改為 “在生產設計和生產過程中,對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物質……”
修改理由或依據:生產設計是生產全流程中的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環,在生產設計階段即已對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物質有了清晰的判斷和預估,因此應說明是在生產設計階段和生產過程中,對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物質進行有意識的收集加工,獲得的具有特定一種或多種使用功能的物質。
4.1 b)
修改意見:“在非連續化生產過程中,貯存于能夠防止物料通過泄漏、揚塵等途徑造成損失的固定貯存裝置中,并通過封閉管道或其它相對封閉的運輸系統直接返回。” 改為“在非連續化生產過程中,貯存于能夠防止物料通過泄漏、揚撒、溢散等途徑造成損失的固定貯存裝中,并通過封閉管道或其它相對封閉的運輸系統直接返回。”
修改理由或依據:“揚塵”偏重于固體廢物中質量較輕的塵土類型,而“揚撒”涵括的固體廢物更廣;通常意義上,“泄漏”偏重液體性廢物、“揚撒”偏重固體性廢物、“溢散”偏重氣體性廢物,三種方式并列,是對物質損失方式更全面的表達。
建議完善表述,準確表達。
4.2
修改意見:“滿足以下情形,按設計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質 ”改為“滿足以下情形,可按設計原始用途適用的物質 ”
修改理由或依據:加上 “可”字,表示可以按照設計原始用途使用,使表意更明確。
4.2 a)
修改意見:在5)之后增加一條,
6)不需要任何修復、加工,按原設計等級或降低等級使用的其他物質。
修改理由或依據:增加一條兜底條款,涵蓋以上無法窮盡的情況。
4.3 c)
修改意見:“發生傾倒或超標排放,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廢水、污水:” 改為“發生傾倒、處置、或超標排放,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廢水、污水
修改理由或依據:廢水污水未傾倒、也未排放,進行處置的情形也要包含在內。
5.1 b) 1) 2)
修改意見:“1)一次性用品;”改為“1)一次性用品或制品;”;
“2)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藥品”改為 “2)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藥品等”
修改理由或依據:使表述更加嚴謹,全面。
5.1 d) 3)
修改意見:“生產設施終止運行后,存在于生產設施(包括管道、設備)中的物料。”改為“生產設施終止運行后,存在于生產設施(包括管道、設備)中的物料,可以直接作為原料、中間品或者半成品的除外。”
修改理由或依據:對可以直接作為原料、中間品或者半成品的物料進行單獨說明,提高物料使用率,避免浪費。
5.2 c) 2)
修改意見:“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作物秸稈、植物枝葉等農業廢物(原地還田,作為飼料、栽培基質,作為秸稈紙漿、秸稈板材、秸稈編織、秸稈氣化、醇化原料使用的除外);” 改為“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作物秸稈、植物枝葉、農田地膜等農業廢物(原地還田,作為飼料、栽培基質,作為秸稈紙漿、秸稈板材、秸稈編織、秸稈氣化、醇化原料使用的除外);”
修改理由或依據:農田地膜使用量大,是常見的塑料污染,應明確提出。
7.2 b)
修改意見: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可參考相關國際標準,且與所替代產品相比,滿足以下任意條件:
修改理由或依據: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是否考慮到國際標準,國際標準可以作為判別參考。
附錄B
修改意見:“資料性附錄 ”改為 “規范性附錄”
修改理由或依據:附錄B中列出的物質僅當在滿足本標準第4.2節判別條件時不按固體廢物管理。
因此應作為規范性附錄與4.2節共同作為判別條件。
原標題:關于《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的11條建議 | 綠會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