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意見建議的公告,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3月1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草 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 城鎮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負責、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體系及城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城鎮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的宣傳、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鎮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鎮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考核評價】 自治區實行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行業自律】 再生資源、物業服務、環境衛生、生態環境、住宿、餐飲、電子商務、快遞、旅游、家政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商會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城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八條【垃圾收費】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定額管理和超定額垃圾處理費累進加價機制,合理確定定額和分檔加價幅度,發揮價格機制激勵和約束作用,促進垃圾源頭減量。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科技創新】 鼓勵、支持城鎮生活垃圾管理領域科技創新,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開發利用,提高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第十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城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的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鎮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方式,受理有關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辦理。
第十二條【表彰獎勵】 對在城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規劃編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據人口、地域、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理目標等情況,編制自治區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依據自治區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專項規劃。
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等的布局、規模和標準,并依法公布。
編制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制定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相關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收集設施建設】 新建、改(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六條【設施關閉、閑置或者拆除】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七條【物資回收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設施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八條【建立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九條【餐飲浪費管理】餐飲經營者和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餐飲浪費產生生活垃圾。
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綠色辦公】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二十一條【凈菜上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前款標準,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投放要求】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收集容器標志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其標志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方便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收集容器設置】 住宅小區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
餐飲服務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冷鏈倉儲物流企業等應當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的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應當具有密閉性。
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商業設施等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條【垃圾投放特別條款】 以下垃圾的投放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并拆分再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二)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日常生活中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按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兩種進行分類,其中裝修中廢棄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陶瓷等應當裝袋,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裝修中廢棄的金屬、木材、塑料和玻璃等應當捆扎或者裝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裝修中廢棄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四)園林綠化垃圾可以單獨存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條【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前款規定的住宅、辦公、生產、經營、公共場所等區域,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在責任區域公示。
第二十八條【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 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具體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導,并督促改正;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責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九條【收運責任主體】 城鎮生活垃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掃、收集、運輸、處理。
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工作可以依法采用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通過招標引入專業化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收運單位管理】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和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防滲漏,并標明生活垃圾類別標志;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規定頻次、時間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和去向,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交運的生活垃圾未按規定分類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轉運站滲瀝液處理】 生活垃圾轉運站內產生的滲瀝液,應當集中收集、密閉運輸至生活垃圾處理廠(場)或者生活污水處理廠;就地預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可以依法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第三十二條【處理單位管理】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接收、處理生活垃圾,及時處置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轉;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設備聯網,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第三十三條【垃圾分類處理】 城鎮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廚余垃圾采用堆肥、厭氧產沼、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禁止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和未經無害化處理飼喂畜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管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所在地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五條【信息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并與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條【監督員制度】 施行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指導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應急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
從事城鎮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環境污染防范的應急保障措施,并報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污染物排放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及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環境補償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量與有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收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補償費用,主要用于彌補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不足和處理設施周邊區域環境治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監管職責處罰】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責任的,由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收運單位不履職責任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處理單位不履行責任的處罰】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不履行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法律指引】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餐廚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果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
(二)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過5公斤或體積大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處理的廢棄物。
(三)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垃圾。
(四)園林綠化垃圾,是指園林綠化建設管養過程中產生的修剪物,以及植物自然凋落產生的植物殘體,通常包括樹枝、樹葉、草屑、花卉等。
(五)城鎮是指以非農產業和非農業人口聚集為主要特征的居民點。包括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 鄉和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可以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當前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提出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多次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明確要求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動相關城市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明確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要求,依法推進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要求,有必要制定相應地方性法規,保障我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順利推進。
(二)制定條例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普遍實行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制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類制度”。“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要建成全鏈條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指出要“扎實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加快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全面實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垃圾分類這一“關鍵小事”的意義已大大超越垃圾處理與廢物資源化本身,成為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和社會文明促進的重要載體。
(三)制定條例是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來,各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決策部署,落實《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城鄉一體化收運處置體系逐步完善,無害化處理水平穩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有序推進,城鄉環境衛生條件得到極大改善。但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地區分類工作推進緩慢,資源化利用整體水平比較低;二是分類設施存在短板,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能力不足,末端分類處理存在瓶頸,處置能力明顯不足;三是群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不強,習慣養成尚需時日;四是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規范運營、達標排放監管壓力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不規范;五是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使用不合理。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生活垃圾管理的規定較為原則,需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和規范,增強可操作性。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過程
(一)立法啟動及列入立法計劃情況。2021年10月啟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起草工作。該條例列入自治區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計劃。
(二)征求意見情況。截至目前,該條例共向22個廳局及兵團住建局、14個地州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征求意見3次,在自治區住建廳及微信公眾號進行為期1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1次。最近一次征求意見共收集到意見22條,其中無意見14條,有意見8條(分別為自治區發改委、教育廳、財政廳、民政廳、交通廳,烏魯木齊市城管局,和田地區住建局,自治區住建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采納3條,未采納5條。
(三)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情況。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2次,聽證會1次。特別是2023年12月25日專家論證會,邀請了9名立法專家,以及自治區人大法工委、環資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司法廳有關負責同志,進一步完善了《條例》(草案)。
(四)調研情況。組織開展全區環衛主管部門書面調研1次,組織人大環資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司法廳赴疆內8個地州11個區縣實地調研1次,赴山東省青島市、安徽省合肥市和浙江省杭州市實地調研1次。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八章四十八條, 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運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
當前,我區生活垃圾分類試點的范圍僅限于城市,部分試點城市將垃圾分類試點工作范圍擴大到近郊鄉鎮村,并未涉及到所有鄉村。因此,結合新疆實際,《條例》(草案)第二條將生活垃圾管理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城鎮。
(二)明確生活垃圾基本標準,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系
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2019)標準,我區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鑒于各試點城市也是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2019)標準設立的收集設施,且市民認知度和配合度逐漸提高。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確定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同時,《條例》(草案)第四條明確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體系,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三)明確管理體系
為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對各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相關組成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業協會商會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四)完善垃圾收費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但是調研中發現各地垃圾費收取實際效果較差。為進一步落實好垃圾處置費收取工作,《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各地在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時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推動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定額管理和超定額垃圾處理費累進加價機制,合理確定定額和分檔加價幅度,發揮價格機制激勵和約束作用,促進垃圾源頭減量。
(五)強化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
一是關于分類投放管理。為解決源頭監管難、收集容器配備和設置主體責任不明確、投放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就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進行了規定。
二是關于分類收集運輸管理。為解決生活垃圾混收混運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的主體;第三十條明確了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職責。
三是關于分類處理管理。為解決生活垃圾規范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問題,按照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分類處置的基本要求,《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具體要求;第三十二條明確了生活垃圾處理單位職責。
(六)關于監督管理
《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了考核評價內容,第三十五條明確了信息化建設內容,第三十六條建立了監督員制度,第三十九條建立了環境補償制度。
(七)關于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共設法律責任六條,其中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處罰規定,均有上位法依據。第四十五條為兜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