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自2024年5月1日施行,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1日
深圳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效監督管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關于發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制定指南(試行)〉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8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納入轉移聯單管理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制定管理名錄的方式予以確定并公布。管理名錄應當明確廢物代碼、廢物類別、小類代碼和廢物名稱等內容,并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管理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工作,規范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建設運行維護深圳市
智慧環保平臺固體廢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應當在管理系統上填報和運行電子轉移聯單。
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管理系統填報、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移出單位可以先使用紙質轉移聯單,并于轉移活動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補錄所有轉移信息。
第六條 移出單位在轉移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時應當在電子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報轉移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形態、運達地等信息。
第七條 運輸單位應當在核對電子轉移聯單相關信息后,方可開始運輸。運輸單位應當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安全運抵電子轉移聯單載明的接收地點,并交付給接收單位。
第八條 接收單位應當核對電子轉移聯單相關信息,經核對無誤的,在電子轉移聯單廢物接收單位信息一欄中確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接收數量,填報廢物處置方式等信息,并在接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予以確認。
經核對發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形態、運達地等存在較大差異的,接收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九條 運輸單位一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下同)次同時為多個移出單位轉移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每個移出單位應當各自填報、運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一車次僅為一個移出單位轉移多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可以填報、運行一份電子轉移聯單,也可以每一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報、運行一份電子轉移聯單。
第十條 移出單位、接收單位應當妥善保存轉移聯單,以作為轉移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 轉移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未按照規定填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為目的,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從移出單位的場所移出,交付運輸單位并移入接收單位場所的活動。
(二)移出單位,是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發生轉移的起始單位,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中轉回收單位以及以工業集聚區為申報主體的單位。
(三)運輸單位,是指承擔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從發起單位到接收單位之間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
(四)接收單位,是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的目的地單位,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收貨人,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分揀、轉運、利用、處置單位。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包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