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4年1月19日
安徽省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激勵和約束各地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屬地職責,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誰超標、誰賠付,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在全省建立以市級橫向補償為主、省級縱向補償為輔的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機制。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補償斷面的確定,以國控斷面和跨設區市界省控斷面為主;斷面責任和水質目標以國家和我省下達的斷面責任和水質目標為準。省另有更嚴要求的,從其規定。
新安江流域、長江流域、大別山區、沱湖流域等已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地表水斷面不重復納入。今后單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地表水斷面,自動退出本補償斷面范圍。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補償金的轉移支付工作。資金管理和使用按《安徽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補償斷面分為兩類,補償責任由水質斷面責任屬性確定。第一類為縱向補償斷面,即非跨設區市界國控斷面,由責任市與省財政進行補償,其中,河流、湖庫等分屬2個以上責任市的斷面,補償金額由責任市平均分配。第二類為橫向補償斷面,即跨設區市界國、省控斷面,由上、下游市進行補償。
第六條 補償斷面水質監測數據和水質類別以生態環境部或省生態環境廳下達的監測結果為準。
第七條 根據補償斷面級別、屬性及年度水質目標,生態補償采取差異化的核算方法。縱向補償斷面實行月度補償和年度獎勵相結合的核算方法,橫向補償斷面實行年度核算方法。pH、溶解氧導致的月度水質類別惡化不納入計算。通過本底判定的補償斷面,扣除自然因素影響。
第八條 縱向補償斷面根據斷面水質狀況進行補償金計算。斷面水質類別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除水溫、總氮、糞大腸菌群以外的21項指標確定。
(一)生態補償金。
水質目標為Ⅱ類斷面:當月度水質優于年度目標1個類別的,由省財政每次以每個斷面25萬元的標準補償責任市;當水質年均值達到或優于Ⅱ類時,由省財政于下一年度清繳時,以每個斷面50萬元的標準,對責任市進行獎勵。
水質目標為Ⅲ類斷面:當月度水質優于年度目標1個類別及以上的,由省財政每次以每個斷面25萬元的標準補償責任市;當水質年均值達到或優于Ⅲ類時,以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四項指標計算補償指數,補償指數乘以補償基數100萬,確定年度獎勵金金額。由省財政于下一年度清算時給予責任市年度獎勵金。
某斷面年度獎勵金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Ci——某項指標實測年均濃度值;
C0——某項指標對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值;
n——某斷面計算補償指數的指標個數(n=4);
R——某斷面年度獎勵金金額。
水質目標為Ⅳ類及以下斷面:當月度水質類別達到或優于Ⅲ類的,由省財政每次以每個斷面50萬元的標準補償責任市。
補償斷面年度水質類別未達到年度水質目標的,不予發放當年月度生態補償金。
(二)超標補償金。
當月度水質類別較年度目標惡化的,由責任市補償省財政。超標補償金額根據斷面補償因子超標情況按月進行求和計算。斷面超標補償因子共4項,分別為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標準限值為水質年度目標類別對應的指標濃度。超標補償金為4項因子指標超標補償金之和。
超標補償標準為:斷面水質某個超標補償因子監測數值超過標準限值0.5倍以內(含0.5倍),責任市補償省財政50萬元,超標倍數每遞增0.5倍以內(含0.5倍),超標補償金額增加50萬元,單因子指標超標補償金每月最高為300萬元。
核算超標補償金額時,當相鄰的上游入境斷面對應水質指標實測濃度值超出下游生態補償斷面水質超標項的實測濃度值時,按上游入境斷面指標影響系數計算下游生態補償斷面的指標濃度值。計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斷面=C下游斷面/(1+k)
k=(C上游斷面-Cio下游斷面)/Cio下游斷面
式中:Ci下游斷面——下游生態補償斷面某項指標扣除上游入境斷面影響后的核算濃度值;
C下游斷面——下游生態補償斷面某項指標實測濃度值;
k——上游入境斷面某項指標影響系數;
C上游斷面——上游入境斷面某項指標實測濃度值;
Cio下游斷面——下游生態補償斷面某項指標目標值。
第九條 橫向補償斷面,包括引江濟淮工程(安徽段)輸水干線沿線跨界斷面,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以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四項指標常年年平均濃度值為基本限值,測算補償指數,核算補償資金。
補償指數測算公式如下:
式中:P——跨界斷面的補償指數。
ki——指標權重系數,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的指標權重系數均為0.25。
Ci——某項指標的當年年均濃度值。
Cio——某項指標的基本限值。國控斷面取2021—2023年三年平均值、省控斷面取2022—2023年兩年平均值。指標均值高于斷面水質目標限值的,取斷面水質目標限值。
若P<0.80,下游市補償上游市200萬元;若0.80≤P<0.95,下游市補償上游市100萬元;若0.95≤P≤1.05,上下游市互不補償;若1.05
第十條 引江濟淮工程調水期間,輸水干線斷面輸水當月水質監測數據不參與生態補償核算。
第十一條 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或人為干擾監測站點(斷面)事件的,不予發放事件所在市當年生態補償金,正常收繳超標補償金。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等級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遇特別重大或重大水旱、氣象、地震、地質等自然災害,或生態環境保護及水利工程建設需要直接導致考核斷面超標的,或因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染治理設施、畜禽養殖糞污治理設施、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受到自然災害嚴重破壞等直接造成無法達標排放導致斷面超標的,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暫停影響期間月度補償核算。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定期計算各補償斷面的補償金額,向社會公布,并會同省財政廳通報各市人民政府。省財政按年度通過結算、直接收繳或支付等方式,對斷面補償金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 各市人民政府對通報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收到通報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復核申請。省生態環境廳收到申請后及時組織調查復核,并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最終核定意見。
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工作上、下游地區有關爭議事項,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協調、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的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皖環發〔2022〕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