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第二批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城市名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決策部署,根據《關于印發〈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水體〔2021〕28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綜合考慮工作基礎、實施意愿和推廣示范效果等,確定了第二批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城市名單(見附件),現予以公布。
請有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指導試點地區按照《通知》和試點方案要求,推進試點各項目標任務,加強資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門協作聯動,總結提煉試點經驗,及早發揮試點效益。
附件:第二批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城市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2024年2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
附件
第二批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城市名單
河北省邢臺市,山西省呂梁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浙江省湖州市,山東省東營市、濟寧市,河南省洛陽市、鶴壁市,湖北省武漢市,四川省資陽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甘肅省蘭州市、定西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哈密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市、第八師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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