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2024年2月20日,財政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司修訂發布《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10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所稱治理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于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的資金。
治理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益方向。治理資金使用要區分政府和市場邊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劃分事權。治理資金使用要著眼全局,立足中央層面,主要用于共同財政事權事項,支持開展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保護修復。
(三)統籌集中使用。中央層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態系統受損、開展修復最迫切的重點區域和工程;地方層面注重統籌使用,加強生態環保領域資金的整合,發揮資金協同效應,同時避免相關專項資金重復安排。
(四)資金安排公開透明。治理資金安排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治理資金支持的項目采取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并確保評審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28年底。實施期限屆滿前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形勢需要,按規定程序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及延續期限。
治理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著眼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重大戰略重點支撐區、生態問題突出區,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進行系統性、整體性修復,完善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整體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二)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開展歷史遺留和責任人滅失的廢棄工業土地和礦山廢棄地整治,實施區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修復人居環境。
治理資金應優先用于解決生態系統突出問題,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已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與“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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