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1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 (征求意見稿)》近日發布,文件共六章,五十八條,其中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為一般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 五章分別為環境、社會、公司治理三個維度的具體披露要求, 第六章為附則和釋義。
除應對氣候變化議題外,環境信息披露一章還設置了污染物、廢棄物、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環境事件及處罰、循環經濟、能源使用、水資源使用等重要議題,上市公司應當根據其是否屬于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或者其生產經營對環境的重大影響情況,按照 《指引》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披露主體或者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被列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以及國際環境公約規定的受控物質的種類、名稱、排放總量、核定的排放總量、超標排放情況、環保績效等級情況(如有)等,鼓勵披露主體以業務單位或設施、來源類型及活動類型等披露污染物排放的具體情況;
(二)對污染物的處理技術和處理方式,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和實施成果(例如排放濃度/強度或排放總 量的降幅);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目標及為達到前述目標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排放過程存在的具體困難(如有);
(四)報告期內因環境問題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情況,對環境、社會、利益相關者造成的影響,以及公司
環境監測方案和風險管理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披露主體報告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廢棄物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產生的廢棄物的基本情況:
(一)廢棄物的排放量目標及為達到目標所采取的具體 措施;
(二)產生的危險廢物等有害廢棄物、無害廢棄物的總量(以噸計算)及密度(如以單位營收、單位產量、每項設施計算);
(三)危險廢物等有害廢棄物的處理方法、處置情況。
文件全文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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