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標準《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4/ 4722—2024)(以下簡稱《標準》,編號為DB34/ 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實施。
一、《標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都對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做出規定,提出規范工廠化水產養殖尾水排污口設置,在水產養殖主產區推進養殖尾水治理等一系列要求。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在水產養殖主產區推進養殖尾水治理”。2018年10月26日,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發布《印發〈關于加快推進長江經濟帶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農經(2018) 1542號)強調要進一步強化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主產區水產養殖尾水實現有效處理或循環利用。2018年11月6日,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印發的《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環土壤〔2018〕143號)提出: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態保護;推動出臺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加快推進水產養殖節水減排。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五部門印發的《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2021-2025年)》(環土壤〔2022〕8號)明確:要依法加快制定出臺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標準》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2022年6月,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求和國家相關文件、規劃要求,開展“標準”前期工作,2022年10月31日,收到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皖市監函〔2022〕628 號)后,受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安徽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牽頭起草安徽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2023年2月-4月,標準編制組赴滁州、合肥、阜陽、亳州、宣城、蕪湖、黃山、六安、淮南、馬鞍山、蚌埠等地現場調研水產養殖業的企業,并同淮南市蔡城塘漁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各類多家水產養殖企業開展現場交流,深度了解企業養殖種類、排水狀況、水污染控制措施與排放情況、水環境治理存在的問題等,與部分企業和專家人員針對各種廢水治理技術可行性進行研判和可行性論證。2023年4月,安徽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組織有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安徽省水產學會、安徽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安徽省農科院水產所、重點養殖企業技術負責人等多位專家對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分別進行技術技術咨詢。
2023年4 月-5月,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文征求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部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水利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生態環境局、廳法規處、土壤處、監測處、執法局、監測中心、安徽省水產學會、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安徽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安徽省農業科學院水產研究所以及多家水產養殖企業的意見, “標準”再次各單位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我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審議稿)》。2023年5月,經分管廳長專題會研究后,再次修改完善。2023年8月,經省生態環境廳14次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2023年8月14日-9月14日再次在省市場監督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2023年9月20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合肥市組織召開了《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審查會,來自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安徽省漁業協會、安徽省農業農村廳漁業漁政局、安徽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合肥工業大學、安徽農業大學等單位的9名專家一致同意強制性地方標準《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通過審查,課題組根據專家組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批稿)》報省人民政府審批。2023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批準,2024年1月15日經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
三、《標準》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答:本文件適用于單個養殖水面 10畝及以上的池塘養殖場、設施養殖、育苗場等封閉式水產養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單個養殖水面小于 10畝的連片養殖區域尾水集中處理設施尾水排放管理應執行本文件。單個養殖水面小于 10畝的池塘養殖,尾水排放管理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四、《標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標準》主要內容有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排放控制要求、一般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結果判定、實施與監督8個部分內容,根據養殖尾水受納水域的環境功能,將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分為一級、二級,規定了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五、《標準》實施的時間是什么?
答:在實施時間方面,綜合考慮意見征集、水產養殖企業升級改造所需時間,新建、改進項目自2024年1月3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給予一定的改造過渡期,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六、《標準》制定后,如何確保順利實施?
答:(1)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2)標準實施后,如果國家發布新的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將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七、如何獲取《標準》文本?
答:《標準》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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