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公平、透明、安全、科學、有效,全面提升深圳市生態環境建設能力和水平,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23〕5號)、《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環規〔2020〕1號)等規定,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下稱《操作規程》)。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9日。
《操作規程》共十章四十一條,適用于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工作,擬建立“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政策+操作規程+申報指南”的四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體系?!恫僮饕幊獭分赋觯瑢m椯Y金項目資助方式包括事前資助和事后資助。
(一)申請事前資助項目,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已獲得開展本項目的文件依據;2.已按規定開展前期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備實施條件,且建設周期不超過2年;3.項目單位具有零余額賬戶。
(二)申請事后資助項目,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參考指南改寫)驗收材料=已做完;投入資金材料=花錢1.已實施完畢;2.已完成與項目相關的資金投入;3.項目實施完成時距申報專項資金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4.非工程項目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評定意見。
下面是原文↓
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操作規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公平、透明、安全、科學、有效,全面提升深圳市生態環境建設能力和水平,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23〕5號)、《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環規〔2020〕1號)、《深圳市本級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規程》(深財績〔2020〕13號)等,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實施應遵循目標明確、績效優先、標準科學、管理規范、公正透明原則;實行評定分離、審核獨立、加強監督的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專項資金實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本操作規程第三條規定的專項資金項目全流程管理工作。
(二)編制、執行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設置合理績效目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辦理項目資助資金撥付、督查、回收和追回。
(三)根據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績效管理,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對項目單位違規和失信行為依法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對專業機構、專家及其相關人員加強管理,確保項目評審規范、評審標準一致,保證資金安全。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六)在確保審核工作質量前提下,依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相關事務性、輔助性及專業化工作。
(七)辦理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專業機構是指受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承擔項目專項工作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環境技術咨詢等機構,主要職責如下:協助開展合規性審查、項目技術核查、財務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的執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對申報材料負責,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按照扶持計劃或合同規定的建設內容和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建設。
(三)確保各項資金落實到位,合法、規范使用專項資金。
(四)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技術核查、財務審計、監督檢查和驗收評審等工作。
(五)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或調整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內容包括資助計劃類別、重點領域、申報條件、資助項目實施時間范圍、申報程序、受理時間、申報材料編制要求、具體審核程序等。
申報通知和指南在市生態環境局發布。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符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細則和申報指南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二)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項目預期效益或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項目財務工作符合《財務相關要求》(附件1);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資助方式包括事前資助和事后資助。
(一)申請事前資助項目,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已獲得開展本項目的文件依據;
2.已按規定開展前期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備實施條件,且建設周期不超過2年;
3.項目單位具有零余額賬戶。
(二)申請事后資助項目,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參考指南改寫)驗收材料=已做完;投入資金材料=花錢
1.已實施完畢;
2.已完成與項目相關的資金投入;
3.項目實施完成時距申報專項資金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4.非工程項目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評定意見。
第十條 項目單位根據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
第四章 項目初審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常年受理項目,視企業申報情況分批審核,在每批次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日期截止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單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及綜合研判,并出具初審意見。
初審內容包括:申報單位資質、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項目有無重復資助、項目單位是否存在違規失信行為等情況,專業機構可以協助對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初核。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自初審結果出具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結果告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申報材料不全的,市生態局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初審通過的項目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紙質申報材料,進入入庫評審階段;初審未通過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未通過的理由。
第五章 入庫評審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自收到紙質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開展項目核查和入庫評審。
第十四條 項目核查方式分為現場核查和書面資料查驗。對工程類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對非工程類項目進行書面資料查驗,經專家認定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除外。
第十五條 按照事前資助和事后資助項目確定現場核查或書面資料查驗內容。
事前資助項目,重點核查和評審以下內容:
(一)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建設方案合理性;
(三)項目投資估算合理性等。
(四)項目申報材料與實際情況的相符性;
(五)項目建設所需具備的現場條件;
(六)項目進度情況等。
事后資助項目,重點核查和評審以下內容:
(一)項目投資合理性等。
(二)項目申報材料與實際建設內容和建設地址的相符性;
(三)項目建設內容、運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四)技術合理性和環境效益。
第十六條 專家組根據項目核查和入庫評審情況形成入庫評審工作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應當自入庫評審工作報告出具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告知項目單位入庫評審結果。入庫評審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入庫評審未通過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未通過的理由。
第六章 確定扶持計劃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根據項目庫情況和年度工作重點,制定擬扶持計劃。應當就擬扶持計劃項目是否存在樓堂館所建設、修繕,交通工具和日常辦公設備購置及運行支出;國家產業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項目;已取得深圳市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等情形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進行復核。
經國家、省相關主管部門及市委市政同意的扶持項目,可以直接納入擬扶持計劃。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對擬扶持計劃進行集體決策。
集體決策后的擬扶持計劃,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單位名稱、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擬資助金額、資金計劃等。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自然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納入扶持計劃;公示存在異議且經核查異議成立的項目,不予資助。
第十九條 市人大批準、市財政部門批復下達市生態環境局預算后,市生態環境局向項目單位下達扶持計劃,扶持計劃應當明確項目主要建設內容、資助金額及資金使用計劃等。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報單位為財政撥款單位的,在市財政部門批復申報單位部門預算、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資助計劃后,申報單位按扶持計劃和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支出。
(二)申報單位為非財政撥款單位的,在市財政部門批復下達市生態環境局預算后,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合同后辦理資金撥付。
第七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入庫項目有效期為三年。項目庫實行項目信息動態更新管理機制。
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不予資助,告知項目單位原因,并從項目庫調出:
(一)原定政策已到期或者發生變化、原定任務和工作目標已完成的;
(二)自身條件發生變化,無須實施或無法實施的;
(三)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的;
(四)存在廉正風險或違規失信行為的;
(五)存在本操作規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定期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對項目完成進度、資金投入和專項資金使用、項目信息變更等進行現場核查和評估。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須在規定的期限完成項目建設,確需延長項目建設期的,項目單位應在規定建設期結束前3個月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決定延期時長,原則上不超過1年,且只允許延期1次。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扶持計劃或合同所明確的建設內容和進度要求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單位不得隨意更改項目建設內容。因下列情況導致合同內容確需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合同變更書面申請,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審核,確認無誤的,予以審核通過并簽訂補充協議:
(一)項目單位名稱發生變化且完成法人變更登記的;
(二)項目建設地點在深圳行政區域或深汕特別合作區內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項目執行實際需求,立項總投資或項目建設期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五條 因客觀因素立項總投資發生變化,項目最終資助金額應按如下原則進行確定:
(一)針對受資助金額未達資助上限的項目,按以下公式來確定最終資助金額,對超額資助部分實施收回并退回國庫:
(二)針對受資助金額已達資助上限的項目。按立項年度申報指南確定的資助標準和資助金額上限確定最終資助金額,并對超額資助部分實施收回,具體公式如下:
* 最終資助金額不超過立項年度資助金額上限
以上資助公式各名詞解釋詳見附件2。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予以終止處理,停止后續專項資金撥付,追回未使用資助資金及孳息并與國庫系統對賬:
(一)因自然災害、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項目;
(二)因項目單位經營業務停止、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項目;
(三)經專家評審,確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無法繼續實施項目。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予以撤銷處理,停止后續專項資金撥付,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并與國庫系統對賬:
(一)項目單位申請撤項的;
(二)項目單位收到項目未通過驗收通知的;
(三)項目未按要求整改、建設內容和目標無法按期完成;
(四)項目單位未經市生態環境局批準,擅自對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或專項資金使用進行調整的;
(五)項目單位存在重復申報、弄虛作假、違規挪用專項資金等嚴重違反項目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對項目予以撤銷、終止處理的,或經審計部門、上級有關部門檢查后確定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追回資金的,市生態環境局應向項目單位印發行政決定書,行政決定書應當載明對項目予以撤銷(終止)、追回資助資金及孳息的處理決定和相關依據、繳回資金金額、繳回期限、繳回方式等事項。
項目單位可對撤銷(終止)行政決定書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在收到行政決定書20日內將應退還資助資金及孳息繳回國庫。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限退還資助資金的,市生態環境局應向其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責令其在收到催告書10個工作日內將應退還資助資金及孳息繳回國庫。
項目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及相關人員存以下情形行為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向市財政部門和其他專項資金主管部門通報,并在三年內不受理與其專項資金申請事宜:
(一)在規定建設期結束后6個月以上仍未申請驗收;
(二)項目被終止或撤銷后,拒不配合退回被追繳的資助資金等行為;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挪用資金等情況;
(四)項目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有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存在違規失信行為的。
第八章 項目驗收、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期結束后3個月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驗收材料。驗收材料應包括項目驗收申請表、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項目經費決算報告、真實性承諾書以及與項目實施情況有關的投入、技術、經濟、預期成果及績效目標等指標完成情況佐證材料。
事后資助項目立項通過后無需開展驗收工作,按本操作規程相關條款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依據如下:
(一)市生態環境局下達的項目扶持計劃文件;
(二)市生態環境局與項目單位簽署的項目合同書;
(三)經市生態環境局核準的項目資金申請材料;
(四)合同變更材料(如項目未作調整無需此項);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合同書規定的總投資、總體目標和各項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二)或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環境效益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驗收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等。
第三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自收到驗收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就材料完備性向項目單位反饋初審意見。
初審通過的,市生態環境局將初審意見反饋項目單位,并將驗收材料登記后移交專業機構;初審未通過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未通過的理由。
第三十五條 專業機構收到驗收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就項目批復文件、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投資金額和建設內容完成等情況,開展專項審計、監理工作,并出具驗收專項審計報告、專項監理報告。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自驗收專項審計報告、專項監理報告出具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報告送達給項目單位。項目單位自收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根據報告修改項目驗收材料,并重新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修改意見,市生態環境局使用原驗收資料開展驗收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自收到修改后的項目驗收材料或者自逾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按相關規程進行項目驗收核查和專家評審,出具項目驗收專家評審意見。
驗收通過的,市生態環境局向項目單位書面下達項目通過驗收的通知;驗收未通過的,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項目驗收專家評審意見向項目單位下達項整改通知書,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整改完畢后,項目單位可重新提交項目驗收申請,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第二次驗收評審。第二次驗收仍未通過或項目單位超過整改期限未重新提交驗收申請的,視為未通過驗收,市生態環境局向項目單位書面下達項目未通過驗收的通知。
第三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強化績效目標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結合專項資金用途和上一年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設置科學、合理、完整的專項資金績效指標體系。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機構抽取部分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對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文件或合同、項目單位驗收報告等材料進行資料查驗和現場核查,形成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并提交市生態環境局。
第九章 廉政風險防控
第三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完善內部業務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專項資金管理內控審查,規范工作流程,堵塞政策漏洞,進一步提升廉政風險防控水平。
第三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全流程監管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厘清各環節權力清單,確定權力歸屬。嚴格落實“評定分離、審核獨立”原則,嚴禁用于部門履職類支出,管理流程中入庫評審、財務審計等關鍵環節由內部不同部門參與或負責,避免資金管理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資助計劃確定環節須進行集體決策,形成權力制約和監督有機統一、相互促進。
第四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健全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標準,確保資助項目審核評價標準一致、科學、規范公開。
優化專家信息管理及原始數據導出,完善專家庫專家信息管理,將專家入庫時間、專家入庫審核時間、專家信息(單位和職稱等)變更時間形成記錄列表。
優化職稱設置,根據工作性質和項目特點,擇優遴選技術和經濟專家,建立專項資金評審專家庫,擴大異地專家占比,實化項目立項績效目標,優化項目技術路線,防范項目立項不實引起的廉政風險。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本操作規程發布施行后,未完成驗收的原深圳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和原深圳市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按本操作規程規定事項進行管理和驗收。
原標題: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