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內蒙古烏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烏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旨在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將用于烏海市城鎮區域內、經濟開發區以及產業園區內的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辦法》要求,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場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則應當與區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相適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次要求相適應。
《辦法》特別提到,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及時收運,日產日清,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處置場所。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由管理責任人預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或者
再生資源回經營者上門收集、運輸。
原文如下↓
烏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條主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區域內、經濟開發區以及產業園區內的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的資金投入,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動員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督促、動員、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宣傳工作,動員、指導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保潔人員做好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
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指導轄區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指導各區物業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置的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要求,并做好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用地規劃及用地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分類集中轉運、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管,對有害垃圾處置廠(場)和設施進行監管。
市商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管理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共同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兩網融合”,負責監督指導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市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衛生系統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工作,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循環利用工作情況納入自治區級衛生單位創建工作進行考核。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教育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教育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進校園、進教材、進課堂等活動。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推動落實快遞綠色包裝工作,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文體旅游廣電、農牧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等要求納入行業管理規范,引導督促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回收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以點帶面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范點。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商場、集貿市場、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宣傳普及。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動員活動,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八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都應當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義務勞動、志愿者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鼓勵、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商務等部門,制定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計劃。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場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區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相適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次要求相適應。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其標志、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滿足規范性、系統性、醒目性、清晰性、協調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方便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應當加快廚余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十五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商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七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應當遵守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使用規格、強度符合快遞封裝用品要求的包裝材料,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和循環利用水平,優先采用電子運單和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的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十八條 市商務管理部門推動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統,提供回收種類、價格和方式等信息。
鼓勵企業對廢塑料、廢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家用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在公共機構、企業、社區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
第十九條 市、區兩級農牧、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娛樂、洗浴、洗車等經營者,應當以能夠重復使用的產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產品,采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量。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玻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家具、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廢棄食材、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廚余垃圾;飲食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超市、農貿市場、農畜產品批發市場等廢棄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動物內臟及其他易腐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管,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撒、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廚余垃圾瀝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廢舊家用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管理責任人;
(二)車站、機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區(點)、商場、賓館、飯店、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寫字樓、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個體經營的攤點,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六)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圍,河湖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交叉或者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定期維護;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
(三)公示不同種類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四)監督、指導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七)設置大件垃圾投放點,并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牌、圍擋、遮護等設施。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居住區域,包括住宅、公寓、別墅等生活住宅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辦公區域,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和寫字樓、學校等場所,除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外,如提供集中供餐,可以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區域,包括城市道路、機場、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集貿市場等廚余垃圾較多場所,可以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及時收運,日產日清,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處置場所。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由管理責任人預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運輸。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收集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所在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在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置廠(場)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五)保證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并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因突發事件、事故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并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開,并與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違法投放行為投訴、舉報的方式,依法處理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輿論監督,對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信用檔案,將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對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