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衛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衛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公布(本決定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中衛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中衛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臺應當符合綜合執法部門的有關規定。
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
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保持外形整潔、美觀,并將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二、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三、刪去第十六條。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刪去該條中的“散裝貨物”。
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道路范圍外停放、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廢棄汽車,綜合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引導車輛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處置。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遵守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允許的投放范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車輛,對車輛規范停放實施跟蹤管理,加強車輛日常養護,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車輛。承租人應當文明使用互聯網租賃車輛,使用后有序停放。”
六、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舉辦公益、商業活動的,需按規定向審批部門申請,舉辦方應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七、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縣(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合理劃分區域,設置餐飲、集市、季節性農副產品銷售等攤點,明確經營時間、經營范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并公布允許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區域范圍、時段、業態,明確經營者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等管理要求。
禁止在綜合執法部門劃定的區域以外擺攤設點。”
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綜合執法部門批準。”
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修改為“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刪去第六項,第七項修改為“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禁止在城市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十一、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十二、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市、縣(區)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實施分類管理。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固體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十三、刪去第三十九條。
十四、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罰款:
(一)臨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濁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三)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的,對行為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公交車等機動車輛上的廣告畫面和字跡陳舊、污損,未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的,對廣告經營者或者車輛營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綜合執法部門劃定的區域以外擺攤設點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刪去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十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對違法行為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七、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給予警告,并可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采取飛線等不當方式為電動車等電器設備充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刪除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本決定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
《中衛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新版《中衛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如下:
中衛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2022年3月31日中衛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根據 2023年12月14日中衛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的《中衛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中衛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優美、宜居宜業的城市環境,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衛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區)和鎮的城市規劃區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精神文明建設考評體系,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綜合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促進管理的高效化、精細化和信息化。
第五條 縣(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旅游和文體廣電、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具體工作,指導監督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引導學生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社會實踐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和公共場所廣告的經營者應當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縣(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情況日常巡查檢查機制。
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正常作業。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志愿服務、公益活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有權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縣(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方式,依法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
第十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責任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責任區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具體責任范圍,由所在地綜合執法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是指責任區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間有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橋梁和橋下空間、公共廣場、公共廁所,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二)街巷、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綠化帶,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醫院、學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由責任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市場開辦人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各類攤點、售貨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七)湖泊,流經城市的渠、溝及其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土地交付后,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臨街門店、單位周邊一定范圍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門店經營者、單位負責。
依據前款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仍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綜合執法部門確定或負責。
第十一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雜草,無渣土、積雪;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四)承擔法律、法規要求的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責任。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安全,不得吊掛、堆放有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路面、路牙、通訊、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三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臺應當符合綜合執法部門的有關規定。
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保持外形整潔、美觀,并將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利用公交車等機動車輛噴涂、張貼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內容文明健康。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設施的規格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證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潔、美觀。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公共場所設施的標志、招牌、戶外廣告牌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范,外形美觀整潔,設置保證安全。
第十六條 城市內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不低于1.8米;
(三)施工工地應當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四)出入施工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
(五)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六)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各類臨時設施及時清理;
(七)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做必要的覆蓋;
(八)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和垃圾容器。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七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發生破損、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電、供熱、通信等管線設施應當科學規劃、隱蔽布設,并標識清晰。已經設置并在使用的管線設施無法隱蔽布設的,所有人應當采取套管、捆扎、彩繪美化等安全措施進行規范。廢棄的管線及其設施,所有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橋梁以及附屬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交通標志、地名標志、公交站牌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損、破舊、殘缺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保潔、修復、更換。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觀,應當與城市風貌及其周圍景觀相協調,并定期維護。
第二十條城市道路路面應當保持完好,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的,道路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經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塵、噪音污染環境,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規范施工。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按照國家標準恢復道路和公用地面原狀,并按照規定通過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鼓勵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施工,減少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道路設置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等地下管網檢修井和溝渠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井蓋、溝蓋上設置標志,進行編號登記。
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巡查,保持井蓋、溝蓋完好、正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發現井蓋、溝蓋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二十二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砂石、泥漿、糞便、渣土等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車輛,運輸人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防止所運輸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向道路泄漏或者揚散。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地點按標示規范停放,排列整齊,不得影響市容。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四條對道路范圍外停放、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廢棄汽車,綜合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引導車輛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處置。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遵守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允許的投放范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車輛,對車輛規范停放實施跟蹤管理,加強車輛日常養護,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車輛。承租人應當文明使用互聯網租賃車輛,使用后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舉辦公益、商業活動的,需按規定向審批部門申請,舉辦方應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縣(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合理劃分區域,設置餐飲、集市、季節性農副產品銷售等攤點,明確經營時間、經營范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并公布允許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區域范圍、時段、業態,明確經營者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等管理要求。
禁止在綜合執法部門劃定的區域以外擺攤設點。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改擴建或者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設,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保持整潔、完好。
第二十八條車站、機場、廣場、大型商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兩側的加油站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公共廁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使用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綜合執法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在公共場所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口香糖、廢電池、包裝制品、一次性餐(飲)具、塑料等廢棄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區焚燒垃圾、枯枝樹葉或者在道路等公共區域拋灑葬品、遺物,焚燒冥紙;
(四)采取飛線等不當方式為電動車等電器設備充電;
(五)亂倒垃圾、污水、渣土、糞便等污物;
(六)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七)在街道兩側從事經營性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遵守《中衛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禁止在城市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實施分類管理。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固體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三十三條責任區的責任人或者受委托的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責任區內產生的垃圾運輸至規定場所處置。
責任區內設有化糞池、儲糞池的,責任人應當定期清掏、疏通。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園林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的渣土、樹葉等雜物。
市政作業單位在清理窨井淤泥、清疏排水管道后,應當及時清除作業產生的廢棄物,并清洗作業場地。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向施工場地外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傾倒在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消納場。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市政作業單位在開展作業時要根據本地區的人、車流等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方式,主動避開上下班高峰等。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提倡實行城市深度保潔,打造精細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罰款:
(一)臨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濁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三)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的,對行為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公交車等機動車輛上的廣告畫面和字跡陳舊、污損,未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的,對廣告經營者或者車輛營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綜合執法部門劃定的區域以外擺攤設點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違反第一款其他項規定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道路挖掘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或者竣工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及時補缺或者修復井蓋、溝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劃定的地點外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依法進行勸導、警告、罰款、拖移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對違法行為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給予警告,并可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采取飛線等不當方式為電動車等電器設備充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出示證件、未按規定著裝執法的;
(二)未使用規定的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
(三)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四)侵占或者私分暫扣、沒收物品的;
(五)徇私枉法、玩忽職守、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五條侮辱、毆打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或阻撓其履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明確規定由其他部門實施外,均由所在地縣(區)綜合執法部門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