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衡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制發,并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衡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8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號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督促、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處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
再生資源回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郵政和快遞包裝的標準化、減量化和可循環利用等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便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制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站,設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揀等場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效率。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堅持布局科學合理、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兼顧區域統籌的原則,符合環境準入條件。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理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選址應當科學論證,聽取公眾、有關專家的意見,并依法公示。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綜合考慮生活垃圾產生量和服務半徑等因素,配套建設相應數量并具備分類指南、宣傳欄、遮雨棚、洗手裝置、除臭裝置、視頻監控等設施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
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包裝。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十四條 鼓勵、引導減少使用和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依法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提示牌,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和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和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紙張、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充電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包括陶瓷廢棄物、用過的餐巾紙等。
第十八條 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于減量化、資源化和便于識別、便于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結構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或分類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撒、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車站、商場、超市、市場、旅游景區、體育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公路、人行過街天橋、橋梁、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城市街道及其附屬設施,清掃保潔責任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農村居住地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七)各類宣傳、促銷等戶外活動現場,組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收運時間、責任人信息等內容;
(二)按照規定和實際需要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糾正,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處理。
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車輛,并安裝行駛、裝卸記錄儀和定位系統;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因特殊情況確需及時收集、運輸的,應當及時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收,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以及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建立臺賬記錄所處理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時間、數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再生處理與利用;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規定交由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或者就地就近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創新回收模式,建立信息化平臺,采用“互聯網+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鼓勵住宅小區、商場、超市等場所設置便民回收點,采用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絡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六章 促進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宣教基地,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全社會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垃圾分類業務知識培訓。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處理效果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調查、統計和評估結果用于改進監督管理工作、提高處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第三十五條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示范和監督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農業生產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關于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于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