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2019》)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會法工委)就《修訂草案2019》向自然資源部提交了6條建議。對比日前公布的《修訂草案》,綠會法工委的其中5條修改建議被完全或部分采納。
現將具體采納情況分享如下:
01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建議調整體例結構
綠會法工委認為,《修訂草案2019》整體體例結構設計不盡合理。《修訂草案2019》內容共53條,七章,無法涵蓋目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等過程中所存在或面臨的問題。作為一部規范礦產資源規劃、保護、勘查、開采等活動的重要法律,涉及到國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資源能源高效利用、生態安全等戰略,建議擴展規范內容,至少包括8個方面:1、總則。2、礦產資源基本制度。3、礦產資源的規劃和儲備。4、礦產資源勘察、開采。5、礦產資源的生態修復。6、監督管理。7、法律責任。8、附則。
此條意見被部分采納,《修訂草案》共設置了八章七十六條,包含總則,礦業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修訂草案》將綠會法工委建議的專章礦產資源基本制度設置為礦業權專章,而礦產資源的規劃和儲備則在《修訂草案》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章節進行了體現。
02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強化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
綠會法工委認為,規劃是龍頭,涉及到礦產資源的勘察、開采全過程,特別是原生態環境領域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的“三線一單”制度設計,要與其相協調、相配套,特別是自然資源利用方面的生態紅線制度設計,應明確哪些區域屬禁采區、哪些區域是可以重點利用的;對部分戰略性礦產資源要進行特別規劃,保障國家資源和生態安全。因此,建議礦產資源要規劃先行,作為后期勘察、開采礦產資源的重要基礎。
此條建議被完全采納。在《修訂草案》的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章節中,“國家構建產品儲備、產能儲備和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科學合理確定儲備結構、規模和布局并動態調整。”明確了規劃先行的法律地位。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章節,對相關開采條件進行了明確,同時也規定戰略性礦產資源要進行特別規劃。
03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解決好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問題
綠會法工委認為,從整個體例來看,有關礦產資源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規定較為薄弱,但是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包括后期的修復甚至全過程的保護都離不開公眾參與。而公眾參與的基礎就是信息公開,只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使公眾有效參與到礦產資源保護的全過程中來。例如,就礦產資源規劃來講,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礦產資源的勘察、開采、審批等環節,務必強調公眾參與。在具體的礦產資源運營過程中會涉及到和周邊居民的關系處理,這個全過程均應實行充分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這也是體現礦業企業社會責任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而且十九大提出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治理體系,建議礦產資源法在這方面能夠有所體現,從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此條建議被完全采納。在《修訂草案》監督管理章節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條中,“依法及時公開監管和服務信息,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對礦業權人和從事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予以記錄,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增設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法律條款。
04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突出礦產資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
綠會法工委認為,礦產資源的總量是一定的,開發利用只能使總量越來越少。我國礦產資源總體來講是比較有限的,在開發利用我國礦產資源的同時還應在節約和綜合利用上下功夫,在經濟開采環節、后期處理環節,都要將礦產資源綜合利用起來,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尤其是對于我國戰略性資源——例如稀土資源,務必要注意節約和高效綜合利用。另外,建議加大力度發展綠色礦產資源開采技術、做生態設計,且法律條款規定不能僅停留于原則性規定,要對具體內容進行細化。
此條建議被完全采納。在《修訂草案》第三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遵循保障安全、節約集約、科技支撐、綠色發展的原則。”第三十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國家完善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相適應的礦業用地制度。”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評估指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的匯總、分析,并定期進行評估,提出節約集約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等方面的改進措施。”增設了礦產資源節約的法律條款。
05
綠會法工委的建議:應加強礦產資源的司法保護
綠會法工委認為,除行政管理執法外,針對破壞礦產資源或相關違法情形,司法保障是最后一道防線。按照我國目前的相關制度一定會涉及礦產資源破壞的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但是《修訂草案2019》對此方面規定地非常少,建議分別對破壞礦產資源的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做出具體規定,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的情況要有法律規定的原告主體對此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倒逼相關方采取措施,有效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
此條建議被完全采納。《修訂草案》新增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礦產資源或者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明確了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注:本文為日常工作記錄,信息僅供參考。)
原標題:綠會法工委5條建議獲采納 |《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