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建設局正式發布《廈門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將用于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文件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貯存量、生產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關信息。
(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生產的再生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四)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建筑材料的企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相關產品應當標注生產原料來源。
同時,文件鼓勵新建民用建筑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城市人行道路、地面停車場、公園步道等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下面是原文↓
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廈建規〔2023〕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根據《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廈門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牽頭制定了《廈門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相關單位認真抓好落實。
廈門市建設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廈門市建筑廢土管理辦法》、《廈門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為主要原材料,通過技術加工處理制成具有使用價值、達到相關質量標準的再生建材產品及其他可利用產品。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指導推廣應用再生產品,及時更新發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價格信息,為工程建設預決算提供支撐。
發改部門負責指導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資源循環利用基地設立,支持企業做好享受國家和省級相關扶持政策、財政補貼的工作。
工信部門負責指導培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并申報列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名單等。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出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獎補配套政策。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和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等。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供地等。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等。
市場監督部門負責加強再生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
市政園林、交通、水利、港口等部門負責指導所在行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再生產品推廣應用。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引導各銀行金融機構積極對接并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等。
各區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再生產品。
第二章 處置方式
第六條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漿分類進行資源化利用。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以工程回填、礦坑修復、堆山造景、微地形或低洼填平等綜合利用處理方式為主,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廠處置為輔。
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工程垃圾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廠處置為主,無法處置的和處置后無法利用的,進入消納場所填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拆除工程開工前,組織編制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綜合利用處理或資源化利用等方案。
第三章 資源化利用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用地作為工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因地制宜,統籌考慮,確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用地,可采取掛牌方式供地。
第九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貯存量、生產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關信息。
(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生產的再生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四)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建筑材料的企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相關產品應當標注生產原料來源。
第十條 鼓勵新建民用建筑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城市人行道路、地面停車場、公園步道等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十一條 財政性資金占主導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綿城市建設等項目,應優先使用再生產品;社會投資工程鼓勵使用再生產品。
對于使用再生產品的建設工程項目,優先納入綠色建筑、優質工程等各行業領域示范獎補項目。
第十二條 本市拆除工程鼓勵實行房屋拆除、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一體化管理。鼓勵本市建設項目特別是財政投融資項目就近使用現場處置產生的再生骨料等其他再生產品。
各區政府、市建設部門、工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執法部門應對轄區內就地建筑資源化利用工作加強扶持、指導。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落實情況納入市級城鄉建設品質提升工作考核內容。對推廣應用再生產品表現突出的建設單位等相關市場主體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五條 推廣應用綠色信貸等綠色金融工具,推動形成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為主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原標題: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