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可持續發展成為我國的長期戰略目標,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對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轉變意義重大。生態產品(Ecological Products)這一概念是我國根據國情所創設的特有概念,狹義上認為生態產品與國際上“生態系統服務(ecosystem service)”這一概念相對應,即生態產品為自然界單一產出提供,并造福人類活動的產物,例如森林、氣候以及與之配套的調節服務及文化服務。廣義上,生態產品還包含人與自然共同開發生產的產品,例如生態農業產品,旅游開發項目等,范圍更廣,形態更為豐富,也更加強調人與自然的協同發展。本文對生態產品的探討采取廣義概念,即人類活動和自然活動共同作用,所生產出來的造福人類社會的最終產品和服務,既包括水資源、氣候資源等自然界提供的產品,也包括農林、文化旅游等開發產品和服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概述現有生態產品的價值實現途徑,進而分析當前生態產品市場化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并討論可能的應對路徑。
一、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途徑
(一)政府主導型
從定義來看,生態產品特別是公共性生態產品有一般公共產品的自然屬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而導致的“外部性”。例如森林、湖泊等天然資源會使當地區域整體受益,而這些資源也很難從經濟上對所有權和開發經營權進行界定。因此這一類生態產品可參考一般公共產品供給,由政府主導開發,通過生態財政補貼的形式全部或部分購買服務并提供給公眾。例如由政府出資興建大型生態保護區和森林公園,設定生態指標并對達標的地方政府給予財政獎勵。
(二)市場主導型
生態產品也具有與傳統消費品相同的市場屬性,即可交易性,因此生態產品的價值也可以通過市場主導來實現,市場化運作也有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需要注意的是,市場主導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同時也不排斥政府在其中發揮政策性的引導和監管作用。我國生態產品的市場交易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來看已成型的市場主導模式,一是生態農林產品,此類產品可以直接進入市場交易;二是依托于區域自然資源形成的文化旅游市場,當地居民通過政府牽頭參與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經營,并向市場提供服務。以上兩類已形成相對成熟的產業鏈和交易市場。第三類為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在政府許可范圍內對碳排放權、污水排放權等配額進行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分配的合理性進行二次有效配置。第三類市場是近幾年的新興市場,其運行效率和相關的配套運行機制、監管政策等仍需進一步完善。
二、生態產品市場化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挑戰
(一)價值難以評估,未來收益不確定性大
由于生態資源本身具有區域整體性,所有權、使用權,開發權,收益權等通常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產權劃分難以界定。而對自然資源進行市場化開發經營,需要將自然資源整合包裝成為權屬清晰的生態項目,并在此基礎上對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在產權邊界模糊、各項權屬界定不清晰的前提下,價值評估及市場收益分配將面臨較大挑戰。進一步而言,若是成功將自然資源重新整合并劃分為獨立項目,除去其有形資產外,生態資源還存在無形價值且構成復雜(生態價值,文化價值等),在缺乏量化評估指標的情形下,生態產品真實的市場價值難以得到準確評估及廣泛認可。同時由于其經營回報周期長和外部性的特征,未來的凈收益及其流入節點不確定性大,加大了市場主體投資開發生態產品項目的風險。
(二)市場化機制不健全,公允價值估值困難
在生態產品市場中,生態農林產品和生態文化旅游服務有相對完善的產業體系,相對應的產品和服務能直接進入市場流通并確定公允價格。然而,對于整個生態產品項目而言,由于整體估值困難且收益不確定性大,造成經營者難以以合理的價格在市場上轉讓生態產品項目的當前價值和未來收益,從二級市場上難以獲得公允價值,因此市場退出機制無法有效建立。特別是由政府主導開發的公共性生態產品,這類產品對財政的依賴性較大,當財政吃緊時,政府難以通過市場轉嫁項目或引入資金接盤重組,反而會引發更大的危機。另一方面,對環境權益類產品而言,也存在交易平臺呈區域性點狀發展、定價不統一、參與主體單一且活躍度較差、信息不對稱、管理和運行機制不完善、法律支持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三)融資路徑單一,資本難以有效配置
公允價值估值困難,市場化回報機制不確定性大等問題,使得當前生態產品融資路徑仍以抵押、擔保等間接融資為主,路徑較為單一,難以滿足產業發展過程中的資金需求。首先,金融介入生態產品市場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作為保障,現有機制的缺失使得生態產品運營過程面臨更多來自資金、市場、技術及人才方面的發展挑戰。其次,經營回報周期的不確定性加大了投資風險,而地方財政實力的差異也使得風險分擔機制存在供給不均衡的問題,加大了綠色金融應用場景創新的難度。這些共同降低了生態產品市場化開發對機構投資者和民間資本的吸引力,造成其融資渠道單一,尤其對經濟發展較為落后但生態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資本難以跨區域調度進一步阻礙了資源有效配置。
三、生態產品市場化發展的路徑建議
(一)以跨領域的制度協同夯實生態產品市場化基礎
在國家層面,應進一步強化制度設計,明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過程中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通過制度設計完善生態產品市場化經營的價值評估方法及量化核證標準,建立和規范生態產品交易規則和程序。在地方層面應關注與國家政策的適應性銜接,完善地方生態資產盤查、規劃及各項保障制度構建。更進一步地,為保障金融資源的有效介入,地方政府應加快構建地區生態產品目錄及項目清單,加快地區生態品牌建設,并在此基礎上探索構建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對生態產品項目的全面覆蓋與發展指引,促進市場主體與金融機構的有效對接。
(二)以完善的市場化機制提高生態產品流動性
一方面,應探索建立開放共享的生態產品信息平臺,對生態產品數量及質量、權益歸屬、效益評估、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歸攏與共享,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更具公信力及應用屬性的數據信息,為生態產品價值認定及市場轉化提供依據。另一方面,應加快推進生態產品市場建設。通過完善交易機制、探索按類別建立全國統一交易市場,實現資源的跨區域調配。例如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可參考歐盟覆蓋所有成員國且已運行成熟的碳交易體系,并豐富交易主題,提高市場流動性。最后,在市場化發展較為成熟的區域,可探索建立生態項目的市場退出機制,通過政府主導和專業機構參與,保證生態項目在二級市場上的估值和轉讓,合理的退出機制也有益于稀釋風險、提升市場靈活度,實現投資循環的可持續性。
(三)以多元化綠色金融工具拓寬生態產品融資渠道
當前,綠色金融已成為各地推進生態產品市場化發展、擴寬生態產品融資渠道的重要抓手。綠色金融可通過以下方式拓展支持路徑,一是對具有一定市場化基礎的生態項目,金融機構可通過創新特色化的綠色信貸及綠色債券產品,如生物多樣性掛鉤貸款或債券、生態貸、生態產品貸等實現資本對綠色生態項目的特定配置,在一定程度上豐富融資方式,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對于具有一定經營風險的生態項目,積極開發相關的綠色保險產品,構建風險緩釋機制。通過綠色保險產品的創新,以及與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模式創新,以“貸款+保險”、“政銀保擔”聯動等市場化運作方式實現風險分擔與緩釋。三是對于資產權屬及收益較為明確的生態項目,可通過探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打包區域內生態資產,通過結構設計構建資產池,將其應收款、未來收益及特殊自然資源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開發為標準化有價證券,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拓寬融資渠道。此外,綠色金融在金融工具創新及發行過程中也需要專業第三方機構的支持,例如綠色債券發行一般需要第三方評級機構出具第三方認證,且定期評估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狀況,資產證券化過程需要SPV參與,保險進行信用增級等。此類金融中介機構一方面可以緩解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專業經驗幫助厘清開發過程中的權責劃分和估值問題,并幫助和監督項目的風險管理,有利于降低項目投資者的經營風險。
原標題:IIGF觀點 | 吳倩茜、王雪翊:生態產品市場化發展過程中的挑戰及應對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