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2018年12月,生態環境廳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和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我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監督管理提供了工作依據。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頒布實施,2023年7月1日《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土壤條例》)正式施行,為貫徹落實《土壤法》《土壤條例》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的決策部署和要求,對《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細化了貫徹落實《土壤法》《土壤條例》的具體措施和程序,并結合實際將《辦法》標題修改為
《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修訂后,將進一步為我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提供政策依據和工作遵循。
二、適用范圍
(一)有色和黑色金屬礦采選、有色和黑色金屬冶煉、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汽車制造以及鉛蓄電池、焦化、電鍍、制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垃圾焚燒等行業企業關閉、搬遷的;
(二)垃圾填埋場、污泥處置場和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場所關閉或者封場的;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用途擬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
(四)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以下簡稱一住兩公,一住兩公的確定以國家國土用途管制分類要求為準);
(五)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性建設用地、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三、各方責任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建立《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二)(三)(五)(六)類地塊清單和污染地塊名錄。名錄和清單應動態更新。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用途、規劃實施、使用權的收儲收回和供應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類地塊清單并動態更新;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二)(三)(五)(六)類地塊清單、污染地塊名錄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三)其他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
按照《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規定,負責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并對其結果負責。通過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相關工作信息。
(五)第三方機構
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環境標準及技術規范,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對出具的調查報告、實施方案、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承擔風險管控、修復工程的,對其效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承擔相應責任,并做好風險管控、修復過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適用于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地塊的土壤環境監督管理,增加了對“一住兩公”地塊的監督管理,貫徹了《土壤法》第五十九條和《土壤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二是細化了各方職責。《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細化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專業機構的責任,增加管理部門應建立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地塊清單的職責,落實了《土壤法》第五十九條和《土壤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第八條增加責任人認定相關條款,落實了《土壤法》第六十八條和《土壤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依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精神,將城鄉規劃管理職責調整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并刪除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責。
三是突出了重點內容。《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強調了省、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評審信息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強調了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于評審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調查評估報告上傳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強調了對尚未明確土地規劃用途的地塊,初步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應如何進行調查評估。
四是強調了嚴格管理。為保障人居環境安全,依據《土壤條例》第三十一條,將《辦法》原第三十條第四款“禁止建設與修復無關的項目”進行了細化并整合至《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在建設用地環境安全監管方面對相關職能部門職責進行了細化;第三十三條突出了對第三方機構工作質量的嚴格要求和監督管理。
五、建設用地調查評估流程
一是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被確定為《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二條六類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編制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二是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組織評審,對受污染地塊納入污染地塊名錄。受污染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
三是建立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四是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其他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制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五是移出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及時將達到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原標題:《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