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社會生態
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引導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依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寧波市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寧波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要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信息應按照“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由產生信息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記錄、管理。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按照基礎信用評價和信用風險評估兩部分分別進行評價?;A信用評價主要從監測能力、信息登記、經營管理、誠信記錄、加分項和地方項六大類評價指標進行綜合累計評分;信用風險評估從業務風險和雙隨機檢查結果兩大類進行綜合累計評分。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直接列入E級和高風險:
(一)信息平臺登記、備案、更新和上傳的信息存在嚴重失實、重大遺漏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信用評價等級、能力評估或試驗比對結果的;
(三)因弄虛作假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被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下面是原文↓
寧波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引導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依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寧波市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根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監測數據、結果和報告,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政府部門所屬監測機構以外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三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信用評價指標、評分標準和評價程序,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行為信息進行綜合信用評價、評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和管理等。
第五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信息按照“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由產生信息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記錄、管理。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指標、評分標準和評價程序,組織開展全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通過政府網站、公眾號、媒體等渠道發布評價結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所需的技術培訓、信息歸集、質量抽查、信用等級分值計算等工作,可委托相關技術單位或社會組織具體實施。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和寧波前灣新區、寧波高新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社會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的日常監督管理,收集、確認與報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違法違規信息,并對評價結果進行初審。
第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約和服務指南等自律規范,樹立并弘揚“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行業文化。通過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活動,引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誠信服務,簽訂服務質量承諾,推動開展誠信經營,提升行業公信力。
第九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按照基礎信用評價和信用風險評估兩部分分別進行評價。基礎信用評價主要從監測能力、信息登記、經營管理、誠信記錄、加分項和地方項六大類評價指標進行綜合累計評分;信用風險評估從業務風險和雙隨機檢查結果兩大類進行綜合累計評分。
第十條 基礎信用評價根據評分結果,90分(含)以上為A級(優秀,以綠色表示)、80(含)——90分為B級(良好,以藍色表示)、70(含)——80分為C級(中等,以黃色表示)、60(含)——70分為D級(較差,以紅色表示)、60分以下為E級(差,以黑色表示),共五個等級。
風險評估綜合基礎信用評價和信用風險評估評分結果,80分(含)以上為低風險、60(含)——80分為中風險、60分以下為高風險,共三個等級。
第十一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直接列入E級和高風險:
(一)信息平臺登記、備案、更新和上傳的信息存在嚴重失實、重大遺漏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信用評價等級、能力評估或試驗比對結果的;
(三)因弄虛作假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被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第十二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程序:
(一)信息收集:參評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在浙江省環境服務機構場景應用上及時錄入相關環境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交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歸集通過現場監督檢查、履行監管職責等方式獲取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行為信息,作為相應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的基礎依據。
(二)等級評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和寧波前灣新區、寧波高新區生態環境局對信用等級評分情況進行審定,確定參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等級,并對信用等級結果在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異議復核: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信用等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收到參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告知參評機構。若復核過程中發現情況較為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期限。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寧波前灣新區、寧波高新區生態環境局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協助做好復核工作。
復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更正。
(四)結果公開:參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經公示無異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等級原則上每年評定一次,次年環境信用評定等級公布后,前一年評定等級自然失效。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一旦被核實有第十一條的情形之一的,環境信用評定等級動態調整為E級和高風險。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根據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并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基礎信用評價為A級、B級,且風險評估為低風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減少“雙隨機”抽查頻次,鼓勵將其列入招標加分項內容,在有關表彰或獎勵活動中給予優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基礎信用評價為A級且風險評估為低風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將其列入《寧波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中的“白名單”服務機構。對進入白名單的服務機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進行適時的宣傳和推廣,并適當減少監督檢查頻次。開展環保產業對外交流、會議座談、技能培訓等各類生態環境業務活動時,優先考慮進入白名單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基礎信用評價為A級、B級、C級,且風險評估為低風險之外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加大監管力度,增加“雙隨機”抽查頻次,督促落實整改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推進聯合懲戒,推動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等工作中的應用,促進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主動改善環境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提升環境信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和我省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有最新規定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原標題: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寧波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