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2005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8號),從國家層面初步建立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法規體系。2012年,原環境保護部發布《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為保障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提供了制度支撐。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強調要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等手段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
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起步早,2008年,在全國率先實現省控以上污染源全覆蓋。近年來,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及標準化提升工程、自動監測數據預警督辦閉環管理、典型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國家試點等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已形成一套較為成熟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體系。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頒布,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數據應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進一步提高污染源自動監控服務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的能力,推動非現場執法監管體系建設,著力解決我省自動監控管理中存在的責任落實不夠到位、運行維護不夠規范、數據應用不夠徹底等問題,省生態環境廳于2023年12月印發本《辦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制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包含適用范圍、安裝聯網、運行維護、數據有效性判定、監督管理、數據執法應用、相關違法行為認定、其他等8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明確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自動監測數據的定義,以及《辦法》的管理對象。
(二)安裝聯網(共3部分),規定了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的基本要求、實施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及種類范圍、暫緩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形。其中,第一部分重點強調自動監測設備的驗收備案要求。第二部分細化明確了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排口及污染物因子范圍,為實現“應裝盡裝、應聯盡聯”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方案。
(三)運行維護(共3部分),規定了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的基本要求、現場端運行維護的實施細則、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異常的處理方式。其中,第一部分明確了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的主體責任和第三方運維單位的運維服務能力要求。第二部分在相關技術規范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實際明確了半年內污染物排放濃度均在許可排放限值的20%以下時,可適當調低設備工作量程,為解決污染物低濃度排放時自動監測數據不準確的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第三部分為了保障備機使用期間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有效,特別規定備機使用時長超過30日的,應進行單機性能驗收。
(四)數據有效性判定(共3部分),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責任主體、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的實施細則、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判定規則。其中,第二部分國家試點行業工況標記基礎上,明確了我省普適性的工況標記類型和標記要求。第三部分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關條款,規定了自動監測數據不參與排放濃度合規判定的條件,對排污單位規范開展數據標記工作提供了指引。
(五)監督管理(共4部分),對自動監控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第三方運維單位監管、計量檢定(校準)等工作做出了細化規定。其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在我省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預警督辦、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檢查等具體要求,為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自動監控管理工作提供了操作細則。第三部分重點針對我省自動監控第三方運維單位數量較多、運維水平參差不齊等情況,提出建立污染物自動監控第三方運維單位信用評價制度等,要求加強專項檢查和評估,旨在加快提升第三方運維單位整體運維能力水平。
(六)數據執法應用(共2部分),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判定的規則、自動監控相關證據的提取和審核規定。其中,第二部分重點對《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關于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的條款進行細化明確,確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技術審核和法制審核的實施主體與具體要求,為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提供了配套細則。
(七)相關違法行為認定(共3部分),明確了未按規定安裝聯網自動監測設備、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虛假標記等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其中,第二部分結合我省實際,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十九條中有關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內容重新進行規整,為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判定提供了更加具體標準。
(八)其他。明確《辦法》的施行時間和沖突的解決方式。
四、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聯系電話 0571-28052572
原標題:關于《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