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推動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環境和大氣環境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排污許可證載明有自動監測要求的排污單位。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全文:
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著力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推動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是指由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數據采集傳輸、視頻門禁、通信傳輸網絡和監控平臺組成,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測監控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管理系統。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是指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維護、計算、審核時產生的數據,以及數據標記內容。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環境和大氣環境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排污許可證載明有自動監測要求的排污單位。
二、安裝聯網
(一)基本要求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規范和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驗收合格視為有效聯網。其中,列入當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環境和大氣環境排污單位應于名錄發布后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有效聯網;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在取得排污許可證3個月內,應當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有效聯網。
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有效聯網后,排污單位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主要設備或檢測器等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于改造完成后60日內完成驗收,重新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重新驗收可以僅對更換或移位的設備進行單機性能驗收。
(二)實施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及種類范圍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裝相應的自動監測設備:
1.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
(1)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和污染物種類;
(2)其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放口和污染物種類。
2.暫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前)的單位。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規定要求實施自動監測的廢水、廢氣排放口和污染物種類;
(2)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復意見中明確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和污染物種類。
3.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現場運行條件或技術水平不具備實施污染物排放濃度自動監測可行性的排污單位,可以通過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使用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設備,履行法律義務。
(三)暫緩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可以暫緩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1.建設項目暫不投運的;
2.停產一年以上或已經關閉、拆除、搬遷的;
3.其他可以暫緩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形。
三、運行維護
(一)基本要求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如實記錄運行維護臺賬,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排污單位可委托第三方運維單位提供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服務。提供服務的第三方運維單位應具備與監測和運維服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備用儀器配件等,并建立保障運行維護服務質量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按要求做好現場端的運行維護工作
1.做好備案信息維護,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參數設定、修改操作應當符合技術規范。運行參數包含但不限于:采樣時間、頻次和方式、量程、轉換系數、速度場系數、消解溫度和時間。
其中,自動監測設備工作量程的上限值,設定值為許可排放限值的2到3倍。半年內污染物排放濃度均在許可排放限值的20%以下的,可將工作量程適當調低。
2.做好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維護和質量控制保障,維護內容包含但不限于: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環境及狀態、管路通暢情況、水路電路氣路供應情況、標準物質及試劑有效性、儀器運行參數適用性、數據傳輸情況、視頻監控畫面質量和錄像完整性。
3.開展日常自動監測數據巡檢,及時做好異常數據響應,查明原因,落實整改措施。
4.自動監測歷史數據、設備運行維護記錄等臺賬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錄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90日。
5.其他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要求。
(三)及時處理設備故障等異常情形
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行的應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修復的,啟用經校準的備機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備機使用時長超過30日的,應進行單機性能驗收。
故障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手工監測,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自動監測設備確需停運或拆除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向具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四、數據有效性判定
(一)基本要求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二)數據標記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數據進行自動監測設備和工況標記,并留存證明材料備查。未發布工況標記規則的行業,排污單位廢氣自動監測數據可標記“停運”“烘爐”“燜爐”“啟爐”“停爐”“故障”6種工況,廢水自動監測數據可標記“停排”工況。
排污單位應在每日12時前完成前一日自動監測數據的標記,按照規則標記的,視同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以不再提交相同內容的紙質報告。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鼓勵排污單位優先進行自動標記,同一時段同時存在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時,以人工標記為準。
(三)有效性判定
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在規定時限內標記為有效的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執法的依據。
排污單位在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時,依據工況標記規則、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記為非正常工況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不參與排放濃度合規判定。
五、監督管理
(一)非現場監管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建立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和異常預警督辦機制,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要及時核查反饋,督促排污單位規范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應當做好監控平臺標準限值、關鍵運行參數等監控站點基礎信息的日常巡檢,每月組織檢查督導。對巡檢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閉環。
(二)現場監管
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對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等情況的現場檢查,對監測數據超標或者異常的排污單位,應當實施重點檢查,現場核驗儀器設備運行狀態,開展比對校驗。生態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提供比對監測等技術支持,有條件的可引入社會化專業技術力量強化保障。
(三)第三方運維單位監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染物自動監控第三方運維單位管理評價制度,完善監管手段,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評估,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評價結果作為運維單位管理的重要依據。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組織、服務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自律公約、服務標準、有序競爭等自律規范,倡導運維單位簽訂服務質量承諾。
(四)定期開展計量檢定或計量校準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計量檢定或者計量校準。計量檢定、計量校準周期按照檢定(校準)規程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
六、數據執法應用
(一)超標判定
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合規判定條款進行確定。
(二)證據提取和審核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1.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明確開展自動監測數據技術審核的處(科)室,并對以下材料進行技術審核,經審核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1)表明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自動監測數據;
(2)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備案材料;
(3)有效期內的計量檢定或計量校準報告;
(4)運維周期內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記錄;
(5)其他相關材料。
2.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法制審核工作。
七、相關違法行為認定
(一)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1.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的;
2.未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口及種類范圍實施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的;
3.其他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實施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的。
(二)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運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1.擅自停用、改變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擅自拆除轉移、侵占損壞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或者對其斷網斷電,尚不構成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2.未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采樣,導致自動監測樣品不具代表性,尚不構成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3.未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自動監測數據明顯失真的;
4.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未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
5.其他人為原因造成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
(三)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運維單位實施虛假標記,導致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測數據失真的,可以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下列行為認定為“虛假標記”:
1.數據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非正常狀態,無法提供相應支撐材料的;
2.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產生的數據,擅自標記為有效數據的;
3.數據標記為非正常工況,標記時段內的自動監測數據、實際工況參數與標記內容明顯不匹配的;
4.其它虛假標記行為。
八、其他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辦法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