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要求,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有效管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確保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自然資源廳起草了《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12月12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聯系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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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箱:hntrb2016@163.com
文件要求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強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管理、完善建設用地聯動監管機制。
一、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管 理單位(承擔臨時土地使用權人責任)或土地儲備機構要依法依 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一)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表明 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二)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國 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中用地分類代 碼為 07、08)的地塊(以下簡稱“一住兩公”用地),包括用途 變更為含“一住兩公”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塊。“一住兩公”用 地之間互相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
(三)擬終止生產經營活動、變更土地用途的或擬收回、轉 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
(四)擬(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擬變更用途的從事過有 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鉛酸蓄電池 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 置活動的用地。
二、強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管理
(一)加強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原則 上應當在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后,并拆除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 水污染的設施、設備,清理遺留固體廢物及廢水,且剩余建(構) 筑物不影響布點采樣的前提下開展,防止因二次污染重復調查。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建(構)筑物的,要采取相 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還應制定包括應 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二)從嚴管控拆分地塊調查。原則上地塊不得拆分開展土 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確需拆分的,要充分考慮地塊規劃 用途、地塊原空間布局、污染狀況以及開發時序等情形,并經省 級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同意后,開展相關工作。
(三)優化部分用地調查流程。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 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開展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 查,無需開展第二階段調查的地塊,其調查報告評審可簡化為專 家函審。對于成片的農用地或未利用地,根據實際情況可整體開 展調查。
(四)嚴格建設用地調查質量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 格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 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 等文件要求,督促第三方從業單位落實質量控制要求,在調查過 程中要使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控制手持終端同步 開展內部質控。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土 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整改情 況進行通報,監督檢查結果作為第三方機構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每年 7 月 5 日、1 月 5 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上報上半年、上一 年度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省生態環境廳將不定期對建設用地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開展質量抽查。
三、完善建設用地聯動監管機制
(一)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全國建 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及時與自然資源部門共享疑似污 染地塊名錄、污染地塊名錄、優先監管地塊清單、土壤污染重點 監管單位清單等相關信息。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與生態環境部 門共享土地收儲計劃、土地供應計劃、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 用地地塊信息(含土地出讓、劃撥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信息,同 時將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的詳細規劃、土地供應與土壤 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狀況等信息納入國土 空間基礎信息平臺。
(二)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國土空 間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依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 查結果,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等行業的重度 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
(三)注重土地開發和使用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 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要優化開發時序。原 則上,“一住兩公”等敏感用地應在毗鄰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和修復活動完成后再投入使用,防止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影 響周邊群眾。
(四)嚴格土地收儲供應管理。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涉 及依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的土地收儲、供應計劃時, 以及某個(批)地塊供應前,要征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同 時加強對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收儲、土地供應、土地使用權變更 等環節的監管,原則上要在土地儲備入庫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 查,并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情況作為必備要件納入土地收儲卷宗, 相關費用納入土地收儲項目成本。土地收儲決策機構召開聯席會 議時,自然資源部門要提前共享土地基本信息,生態環境部門要 及時核查地塊土壤污染調查落實情況,并提出意見建議。